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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辨(2)


  二 附录:廖仲恺先生答书

  适之先生:

  先生寄给我的信,对于《建设》杂志,太过恭维,真不敢当。先生能够早日把《国语的文法》做好寄来,不但使《建设》读者得受许多益处,并且使国语的文学有个规矩准绳,将来教育上也可得无限便利,这是我们同人所最恳切希望的。

  先生在百忙中对于胡汉民先生的《中国哲学史之唯物的研究》内关于井田的观察,还肯费那么样贵重的时间,下那么样有价值的批评,可见先生对一个问题不肯苟且的态度,不遗巨细的精神,真是佩服。但是我们对于井田制度的观察,和先生所见,有些不同。现在先述汉民先生答辩先生的批评,其次再把我对于这问题的私见和先生讨论。汉民先生的意见是:

  (一)井田是不是全照孟子所说,这一点已经在《孟子与社会主义》那篇文章上(《建设》第一号)说“古代井田制度,除了《孟子》再没有可靠的书。孟子所说,是依据古制,或是参上他自己的理想,我们现在不必打这考据的官司”。但以理想推测,井田制虽不必尽照孟子所说那么整齐,却也断不至由孟子凭空杜撰。土旷人稀的时代,人民以一部落一地方共有田地,不是希奇古怪的事。

  (二)日本服部宇之吉的《井田私考》也说,“《诗经》的‘公田’是属于公家的田,叫人民来佃作的,不必是行助法的‘公田’,好像汉代称天子所有的田做公田一般”。但加藤繁在《支那古田制之研究》驳他说,“《诗经》的‘公田’和汉代的‘公田’同不同,要慎重考究。如果孟子的时代属于公家的‘私田’就叫作‘公田’,那就什么人都不敢将‘雨我公田’一句做助法存在的证据,孟子何至提出来在滕国国君前混说。他要是这样混说,那是三尺童子都会驳他的,滕文公和毕战怎好采纳呢?孟子一点不疑心说出来,滕国君臣也不觉奇怪,这里就很有意味了。而且那土地公有的古代,人民没有发生土地的所有权,人君也不曾拿私有财产的样子‘所有’那些田地。

  天下的田地分配在人民。虽有公地采地的分别,他的租税有入公家卿大夫的不同,然而同是人民享有耕种的普通田地,此外并没有公家当做私有财产所有的田土。我们看《诗经》和《左传》都未曾发现这样田土的痕迹。至汉代认做公家私田的公田,大抵是土地公有制度断烂灭裂,人民各私有其田士,富豪更兼并广大的地面,乘着个势子才起的。所以古时指井田一区做公田的话,到此时代,一变为公家的私产的意味”。加藤繁这段话,好像没有什么武断。就如“秦王翦为大将请美田宅甚众”。又“请善田者五人”。这种举动,在战国末期才见。又如“萧何买民田自污”。“贡禹被召,卖田百亩以供车马”。这都是晚周所无的事。

  (三)孟子以前确是没有什么人讲究井田制度。但是孟子以前的人谈政治的,都只爱说简单抽象的话,很少具体的说明一件政制的,不能因此就起疑心。

  (四)《夏小正》有初服于公田的话。这本《夏小正》固然不能就认做夏时的著作,但最近由日本理学博士新城新藏氏研究,说《夏小正》所言天体现象,恰和周初西历纪元前一千年的观象相合。那么这本书或者编篡在西周初年。他所纪的天文农事可以认为周初的事情似乎也可于《诗经》之外作一旁证。

  (五)井田法虽不可详考,总是土地私者权未发生的时代,共有共用土地的习惯之整顿方法。那时代土旷人稀,人的事业又不繁,各人有耕作便有生活,经济的基础,没有什么波澜。一旦崩坏,多数人的生活就操纵在豪强的手上。马克思说,“阶级竞争之所由起,因为土地共产制崩坏以后,经济的组织都建在阶级对立之上”。意大利的罗利亚(Loria)也说,“欧洲从前经济阶级发生,是在自由土地没落之后”。中国思想界之大变动,也是因为这个缘故。

  我于中国古代井田制度,向来没有十分研究;于欧洲古代封建制度,也没有用过工夫。但我以为凡豫想有信史以前的各种制度,无论中国外国,都是一件极冒险的事。想免这个危险,第一要紧的是在本国地方上有这制度残留的痕迹,或有那时代政府的记录的直接证据;其次在外国同阶级时代中有类似制度的旁证;再次有证明反证之不符的反证。对于井田制度,我现在的知识所能及的是:

  (一)井田制度,就假定他是事实,也因为相隔年代太远,变迁太多,万不会有他的痕迹留在今日;就是当时政府的记录,也不会存下数千年:这是我敢武断的。但是比较算是当时政府记录之一种的《春秋》,有“初税亩”(宣公十六年)一项记事。据《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说,“……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榖梁传》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古者三百亩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证以《论语》所载“哀公向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可想见宣公税亩之后,年荒税重,百姓弃田不耕,有若所以劝哀公规复彻法的井田制;足民食即所以益税源,在经济,社会,财政政策上,都说得通。除此之外,要寻这‘彻’字的解释,就极难了。

  此外还有《国语·鲁语》说,“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汝不闻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近。……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也是这类。这样看来,《春秋》“初税亩”这项记事,可以证明鲁国到宣公时“初”坏井田。这个证据若确,那么井田制度,不能断他全是孟子的“托名改制”、“战国时代的乌托邦”了。

  (二)井田制度,我假定他是上古民族由游牧移到田园,由公有移到私有,当中一个过渡制度。以社会进化的程序看来,在先生叫所谓“半部落半国家的时代”,这种井田制度不只是可能的,而且是自然会发生的。试考究欧洲古代“均地制度”Agrarian system的沿革,和经济农政学者对于土地公有私有问题互相聚讼的学说,便晓得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似乎不是可以理想否认的事。以我所知的Sir Henry Summer Maine所著Vill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1871和Emile de Laveleye所著Primitive Property都是以他们考查所得各处土地原始的分配状态的结果,证明土地的均产制是原始时代各民族通有的制度。据Laveleye说,“在所有那些原始社会里的土地,是民族共同的产业,依期分给各家,所以各人能够因天然之赐,自食其力”。

  他所举的证据很多,其中有一段说,“自由和自由的效果使一族中每个家长平等享有公产不可分的份子,就是日耳曼乡村主要的权利”。Primitive Property; p.116。又M. Guizot著《欧洲文明史讲义》、《法兰西文明史讲义》两本书,论日耳曼民族侵入罗马之后,以一种粗陋强健的生命注入罗马社会的结果,弄到日耳曼和罗马两个社会组织一齐破坏,“土地公有”和“产业独占”两种思想,混杂为一,铸成东罗马帝国后来给土耳其蹂躏的地方所有的制度。

  亨利佐治在《进步和贫穷》那书里《土地私有之历史的研究》一节内,引了Guizot这议论,接着便说,“当时成立很快传播很广的封建制度,就是这两种思想混一的结果。但是躲在封建制度底下,而且和封建制度并行的,还有以耕田人之共有权做基础的原始组织,带着从前的根子复活,而他的踪迹遗留到全欧。这种原始组织,拿耕地来均分,把非耕地作公用,像古代意大利和撒逊时代的英伦所有的,至今在俄国专制政治农奴制度的底下,在塞尔维亚所受回教压迫的底下,还能保存。在印度虽是扫除了好些,然而经过多少回的战争,几百年的专制,还没有完全绝灭”。

  后来有俄国莫斯科大学教授Vinogradoff所著Villainage in England很详细的研究英国封建时代之农奴制度和他的来历。其中有一段说英国在那时代所行的原野耕作制度,Open-field System和附随的情形,就是指明更古时代实行均地,可以想见原始的均产主义。他的确信是,“诸侯领土没有设定的地方,没有成形的时候,这种制度是很流行的,印度和在部落时代的意大利可以作证,……所以这种制度或可适合于领主,然而却不是领主的布置”。Ashley教授是不信那种Mark

  Theory在英国古代土地制度上有实证的。他在那本“历史的和经济的研究”讲中古均地制度那章里,批评Vinogradoff的书不精细之点和可疑的地方不少。但是关于原野耕作制度这说,他也不能不说,“我们或可推定英人在部落阶级的时代里,行过原野耕作法”。其他如Seebohm's Triba System in Wales所考Aberffraw领地内土地分配情形,和Wales族均田受地方法,都是很有价值的考据。又据日本同文馆出版的“经济大辞书”内土地制度门类关于Feldgemeinschaft的说明如下,“共同耕作制度有二。于共有地上共同使用收益的本来之共同耕作制度,和拿共有地分期分割,而在期间内所分配的地上行个别的耕作,满期再行割换的割地制度。由农业史上说,本来之共同耕作制度先起,割地制度稍迟发达。……割地制度之成立,有和前者种种不同的原因。本来之共同耕作制度进步了,就生出个别的现念之发达,和比较的永续性。

  而其结果,就认一定的期间内,在耕作地上有专属的使用权,所以生出这割换的制度。又由收税的关系上,国王自掌全领土的所有权,只许人民于一定期间在地上使用收益;他所以这样的缘故,有因一国的王征服他国,行他压制的手段的,也有因要矫正一部落内土地分配不平均的弊端的。各国的惯习,虽不一样,然而和土地共有制度一齐的占多数。Mir就是俄国里共同耕作制度之一种,采用割换制度,俄国人叫他做Obschtschtina。南洋爪哇也有一种割地制度,耕地完全是村乡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村乡团体直接对于国王负纳税的义务。……”

  日本河田嗣郎所著的《土地经济论》,他的主旨是驳亨利佐治及土地公有一派的学说的,却是他论土地所有的沿革,也不能不认初民时代有团体共有土地那一个阶级。中国行井田制度的时候,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对于土地当然不会发生法律上私权的观念。人民是不能有地的,却无不能用地的。地之所出,一方养活人民,一方供给国用,好处就是这里。中国井田制度和外国均地制度,自然有很多不同之点,但是于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民族中,要寻出绝对相同的制度,除凑巧之外,是万不会有的事。不过各个原始的民族里,有恁些相类似的例,那么井田制度在中国古代,如先生所谓“半部落半国家”之世,就不能说他是绝对不可能。至于豆腐干块不豆腐干块,到是不关紧要。Ashley对于各学者所考究的古代均地制度,也像先生对于井田制度那么怀疑;然而他在批评Seebohm的《威尔斯之部落制度》末尾之附录上,有I cannot help thinking that the Wales, suggest a certain stereotyping of the division of land at an early date一段尾声。

  可见人少地多的原始时代,拿土地来整齐均分,在各民族中不是没有的。至于封建一层,夏、商的时代怎么样我不敢说,到周得国之后,在他绝对的领域内,画土分疆,封给同姓子弟和异姓功臣,也不是事势上万不能整齐。近世在新发现的土地上新兴的国家,如美国、澳洲之类,他们所分的行政区域,也差不多是整方块头的,几千年后的论史家,难道也去怀疑?

  (三)《诗经》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不能作无疑的证据的道理。先生未曾说得明白。《豳风·七月》、《信南山》的诗,我的解释和先生的也有点不同。“无衣无褐,何以卒岁?”我们以为是农人以劳力自勉以懒惰自警的话,所以有“田畯至喜”,有“为此春酒,以介眉寿”。不是“自己无衣无褐,却偏要尽力为公子裘为公子裳”。充其量,这章诗所能证明的,也不过是当时情形,类似欧洲中古封建时代,人民对于君主有执役的义务,却不能证井田因此也不存在。《信南山》、《甫田》两章的“曾孙”,先生解作“田主”,但据《通说》,《诗经》的“曾孙”,通是指成王。

  《周颂·维天之命》一章,有“惠我文王‘曾孙’笃之”。又证以《噫嘻》一章,“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似乎《通说》较有可信。《行苇》章的“曾孙”若是寻常的田主,就不应有敦弓了。或者先生所谓田主是王即国家的古代国有土地之主的意义,那便没有什么争论。至于国家有“千斯仓,万斯箱”,农夫有“黍稷稻粱”,寡妇有“遗秉滞穗”,便是社会富裕的景象。后来封建制度的弊端渐露,豪强兼并盛行,那些平和景象就没有了,所以诗人就要作此感叹。这样说去,似乎较稳。

  以上拉杂写出来的意见,请先生指教。以我的浅学,且个人书斋里,书籍很少,没有几本参考,拿这样大问题来讨论,很觉得力量不足,望先生不要见笑。

  廖仲恺 十二月十九日

  (原载1920年2月《建设》杂志第2卷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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