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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人权与约法》一篇文字发表以来,国内外报纸有转载的,有翻译的,有作专文讨论的。在这四五十日之中,我收到了不少的信,表示赞成此文的主张。我们现在发表几篇应该提出讨论的通信,略加答复。其他仅仅表示赞成的通信,我们虽然感谢,只因篇幅有限,恕不能一一披露了。

  胡适

  1

  适之先生:

  拜读大作《人权与约法》第七页第四行“……是训政时期有总统”。对于训政两字,觉得有点疑问;以《建国大纲》条文本身看去,是在宪政时期才有总统。第十六条云,“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第廿五条云,“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这可见得《建国大纲》所规定之宪政时期,尚无宪法。再以第十九条“在宪政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可证明五院制是应该在宪政时期试行的,“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宪政时期之总统。专此修函商榷,是否请赐教言,尤深感激。并请

  文安。

  后学汪羽军鞠躬

  汪先生指出的错误,我很感谢,他指出一个重要之点,就是“《建国大纲》所规定之宪政时期,尚无宪法”。最好的证据是《建国大纲》第廿二条:“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草案须根据于宪政时期的成绩,可见宪政时期尚无宪法。

  但我们仔细看《大纲》的全文,不能不说第廿二条所谓“宪政时期”只是“宪政开始时期”的省文。在此时期,在宪法颁布之前,有五院,有各部,有总统,都无宪法的根据。则廿一条所谓“总统”仍是革命军政时代所遗留的临时政府的总统。我原文所谓“训政时期有总统”,似乎也不算误解中山先生的原意罢?

  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误在于认训政与宪法不可同时并立。此意我已作长文讨论,载在本期的《新月》。

  中山先生不是宪法学者,故他对于“宪政”的性质颇多误解。如《大纲》第廿五条说:“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这是绝大的错误。宪法颁布之日只是宪政的起点,岂可算作宪政的告成?宪法是宪政的一种工具,有了这种工具,政府与人民都受宪法的限制,政府依据宪法统治国家,人民依据宪法得着保障。有逾越法定范围的,人民可以起诉,监察院可以纠弹,司法院可以控诉。宪法有疑问,随时应有解释的机关。宪法若不能适应新的情势或新的需要,应有修正的机关与手续。——凡此种种,皆须靠人民与舆论时时留心监督,时时出力护持,如守财虏的保护其财产,如情人的保护其爱情,偶一松懈,便让有力者负之而走了。故宪法可成于一旦,而宪政永永无“告成”之时。故中山先生之宪政论,我们不能不认为智者千虑之一失了。

  (适)

  2

  适之先生足下:拜读《人权与约法》一文,具征拥护自由之苦心,甚佩甚佩。惟管见所及,不无异同之点,姑缕述如左,以就正于先生。

  (一)清季筹备宪政,定期九年,所以不允即行立宪者,谓因人民参政能力之不足。今日破坏告成,军事结束,所以特定训政时期者,殆亦因民众程度幼稚,非经一番严格训练,未便即行交还政权耳。设在此训政期内,颁行约法,当然与民初之临时约法不同。临时约法系由临时参议院制定公布,其中缺点虽多,尚有几分民意表现。今后颁行约法,不过如汉高入关之约法三章耳。人民应享之自由究有几何?

  (二)民国十三年春,国民党改组,援俄意先例,揭橥以党治国。在宪法未颁以前,继续厉行党治,似无疑义。党治一日存在,则全国人民不论是否党员,对于党义政纲,应奉为天经地义,不得稍持异议。即使约法颁布,人民之言论出版仍须受严重限制。

  (三)按照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所定政纲,其中有对内政策第六项,载明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他日制定约法,无论如何宽大,总不能超过对内政策第六项。苟欲恢复自由,虽不另定约法,按照第六项实行未尝不可。盖就目前政制言之,党纲法律似无多大区别也。若不实行,虽颁布约法,亦属徒然。

  以上三点,是否有当?敬乞先生及海内贤达指正。

  民国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诸青来

  诸先生提出的三点,都值得我们的注意。我们现在简单答复如下:

  (一)现在我国人民只有暗中的不平,只有匿名的谩骂,却没有负责任的个人或团体正式表示我们人民究竟要什么自由。所以“人民应享的自由究有几何”?这个问题是全靠人民自己解答的。

  (二)我们要一个“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政府的统治权”的约法,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其实今日所谓“党治”,说也可怜,那里是“党治”?只是“军人治党”而已。为国民党计,他们也应该觉悟宪法的必要。他们今日所争的,只是争某全会的非法,或某大会的非法,这都是他们关起门来的妯娌口角之争,不关我们国民的事,也休想得着我们国民的同情。故为国民党计,他们也应该参加约法的运动。须知国民的自由没有保障,国民党也休想不受武人的摧残支配也。

  (三)约法即是国民党实行政纲的机会。政纲中对内政策第六条云:“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诸先生忽略了“确定”二字。政纲所主张的,载入了约法或法律,才是确定。不然,只不过一种主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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