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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诂(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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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此第八节,释“一周而一不周”。 此节分两段,一论爱人,一论乘马。第一段旧本作: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 俞樾云,“周犹遍也。失字衍文。此言不爱人者,不待遍不爱人而后谓之不爱人也。有不遍爱,因为不爱人矣。今衍失字,义不可通,乃浅人不达文义而加之。”孙从其说,删失字。 适按俞氏盖拘于墨家兼爱之旨,故曲为之说。其实墨家所主兼爱并不必“周爱人”。《经下》云,“无穷不害兼”。《经说》云,“人之可尽不可尽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爱也,悖”。此一证也。上文云,“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则虽仅爱一人,亦可谓之爱人矣,此二证也。《大取篇》云,“爱众也,与爱寡也,相若。兼爱之,有相若。”(从王引之校)此三证也。合观诸证,更以下段论乘马校之,疑此文已经后人增删,今不可考其本来面目矣。其大旨约略如下: 爱人不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待周不爱人。不周不爱,因为爱人矣。 第二段“不待周乘马”句,旧脱不字;“而后为不乘马”句,旧脱为字。今皆依王引之校增。又原文重出“而后不乘马”五字,今依王校删。 此一节所谓“一周而一不周”,即名学所谓“尽物与不尽物”,亦称“周延与不周延”(Distributed or Undistributed)。凡辞之一端,或主词,或表词,综括所指之全部者,曰周延,此谓之“周”;其不能包举所指之全部者,谓之不周延,此谓之“不周”。名学之律曰: 凡统举命辞之主词必周延。 凡偏及命辞之主词必不周延。 凡肯定命辞之表词必不周延。 凡否定命辞之表词必周延。 如言“乘马”,则所乘马为马类之一部分,其式为“所乘者马也”。此为统举的肯定命辞,其主词周延而表词“马”不周延,如第四图。换位则为“马有为所乘者”,是为偏及的肯定命辞,其主词“马”亦不周延,如第五图。故曰“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 若言“不乘马”,其式为“凡所乘者,皆非马也”。是为统举的否定命辞,其主词与表词皆周延,如第六图。故曰“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也。 爱人与不爱人之例亦如此。俞、孙之说,其误皆由以爱人一段为“周”而乘马一段为“不周”,不知爱人与乘马皆“不周”,而不爱人与不乘马皆为“周”也。若如俞、孙之说,则墨者自破其论式,有是理乎? 以上释第八节竟。 9 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之马之目盼,则谓“之马盼”,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 此第九节,释“或一是而一非”。今分六小段。 (1)“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此语言之小疵,亦根于“名之大小”者也。“居国”是居于国之一部分;而有国之一部分不得为“有国”也。 (2)“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此亦语言之小疵。孙云,“棘之实,枣也;故云非棘。《诗·魏风》毛《传》云,棘,枣也。” (3)“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此与第七节第一二例略相似。 (4)“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此与上三段皆论“习惯语”(Idiom)之不合文法通则者。 (5)“之马之目盼,则谓之马盼,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顾广圻校云,“《淮南·说山训》作眇,此作盼,误也。”按《说山训》曰,“小马大目,不可谓大马;大(疑衍)马之目眇,所(疑当作斯)谓之眇马。物固有似然而似不然者。”“之牛”、“之马”之之字,王引之曰“之犹于也。”苏云“之马,犹言是马也。”孙从苏说,是也。 此段论物德与定名之关系。凡名一物,当举此物最重要之特点。《经说下》云: 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 此言可与本段互相参证。马目眇则谓“之马眇”,牛毛黄则谓“之牛黄”。此皆重要之性质也。牛之目大,马之毛众,皆“不偏有,偏无有”,非重要之表德,故不以命名也。 (6)“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 王引之云,下“一马,马也”,四字盖是衍文。适按此下当脱“二马,马也”四字,写者笔误耳。 此段论吾国文字无单数复数之病。如“马四足”之马为单数,而“马或白”之马为复数,乃无以分别之。若在文法细密之国,则无此弊矣。此弊乃近人所谓“拢统主义”之一证。文言尤甚,白话则少此弊。如此两例,白话当云“一匹马有四只脚”及“有些马是白的”。如此则无语病矣。又如“白马,马也”一例,在文法谨严之文字如法文,则当云“白马是一些马”。如此则不致有一切无谓之纷争矣。 以上释第九节竟。 以上释《小取》篇竟。此稿初次写定于民国六年二月十七夜。自是以来,凡重写三次。此次写定之稿,有几处重要之点与旧作大不相同。最要者如“名实”二字,如“或”,“假”,“效”三项,皆与吾在《墨家哲学》及《中国哲学史大纲》中所言大异。甚望读者比较其得失而是正之。 参看: 王念孙 《读书杂志》七之四。 俞 樾 《诸子平议》(《墨子》)。 孙诒让 《墨子间诂》卷十及十一。 章炳麟 《国故论衡》(《原名》篇)。 胡 适 《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页184—227。 (原载1919年3月《北大月刊》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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