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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诂(1)


  序例

  (1)这是我的《墨辩新诂》的最后一篇。全书共分四篇,第一篇释《经上》、《经说上》,第二篇释《经下》、《经说下》,第三篇释《大取篇》,第四篇就是这一篇。这一篇先写定了,现在先发表出来,请当代治墨学的学者大家指正。

  (2)本书原稿是两年前在美国做的。今年大加删改,但因为时间不够,故不能把全篇都改成白话。

  (3)全篇共分九节,现在逐节分写。本文逐字隔开,注解用五号字,注之注用六号字。

  (4)每节的训诂解释,皆是先举前人的话,次评其是非得失,然后加上我自己的解说。

  中华民国八年三月 著者

  1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此第一节,总论辩。

  此一节当作一长句读。孙诒让以焉字属下读,是也。焉作乃字解,说详王念孙《读书杂志》七之一,页一,及余编上,页十三。

  辩即今人所谓推论,乃是分别是非真伪之方法。《经上》云,“辩,争佊也。辩胜,当也。”《经说上》云,“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佊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经说下》云,“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参看我的《墨家哲学》,页四十七;或《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第八篇第三章。)

  此节先言辩之用有六: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是也。欲应此六用,乃“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

  《说文》,“摹,规也。”《汉书·扬雄传》音义引《字林》,“摹,广求也。”又《太玄·玄图篇》注,“摹者,索而得之。”又《太玄·法篇》注,“摹,索取也。”《广雅·释诂》“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𢯱,于道曰略”。据以上诸书,是摹略有探讨搜求之义。王念孙以为“无虑”之转,非也。

  俞樾曰,“然字无义,疑当作状。状误为肰,因误为然。”俞说非也,然字不误。《经下》云,“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说曰,“物或伤之,然也。见之,智也。告之,使智也。”此然字之义。然即如此。

  “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二分句是推论之大法。谓搜讨万物之现象,而以言辞表示之,以便比较参观而求知其间交互之关系。例如“牛有角,马无角”,皆所谓群言之比也。

  “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三分句论推论之手续。

  《经说上》云,“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一切事物皆是实,实之称谓为名。《公孙龙子》,“夫名,实谓也,”是也。《经上》云,“举,拟实也。”孙云,“说文,拟,度也。谓量度其实而言之。”《经说》说举字云,“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文名即是文字,古曰名,今曰字。名之为用,所以拟度一物之物德,被以文字,使可举以相告。若无名则必须指此物而后知为此,指彼物而后知为彼,不惟不胜其烦,其用亦易穷矣。

  辞即今人所谓“判断”(Judgement)。辞从菌辛,有决狱理辜之义,正合判断本义。判断之表示为“命辞”(Proposition),或称“命题”,或称“词”。作“词”者甚不当,段玉裁曰,“积词而成辞”,是也。凡名皆词也。英文谓之Terms。合异实之名以表一意乃谓之辞,故曰:“以辞抒意。”《荀子·正名》篇曰,“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

  说即今人所谓“前提”(Premise)。《经上》云,“说,所以明也。”故即《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之故,今人谓之“原因”,谓之“理由”。如《经下》云,“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其说即所用以明所立辞之故也。

  “以类取,以类予”,二分句综上二分句而言。以名举实而成辞,合辞而成辩说,其综合之根据,要不外乎辨别同异有无,以类相从;要不外乎“以类取,以类予”而已。《大取》云,“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有所选择之谓取,有所是可之谓予。取即是举例,予即是判断。于物之中举牛马,是以类取也。曰,“牛马皆四足兽也”,是以类予也。

  《经说上》曰,“有以同,类同也。”既以甲乙为同类矣,则甲所有不以非诸乙,乙所无亦不以求诸甲。故曰,“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以上释第一节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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