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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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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六年三月五日) 第一条 省港工人因反对帝国主义而罢工,特组织省港罢工委员会,以掌理省港罢工一切事宜。 第二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设执行委员十三人,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出二人,全港工团罢工委员会举出七人,广州洋务罢工联合会举出四人,共同组织之。 第三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设正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由委员中推选之。 第四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得设干事局,分部办事,如应要时,得设特设机关办理事务。 第五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得聘顾问,以襄策划。 第六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之上,有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为最高议事机关,其议决事项,委员会应执行之。 第七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除关于全体重要大事须征求代表大会同意外,得执行一切事宜,惟每次代表大会开会时,由执行委员出席报告一切经过之会务。 第八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每星期应开会议若干次,以讨论一切事宜。 第九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开会时,干事局长,财政委员会长及顾问,皆得列席。 第十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开会讨论关于各部机关事项,如未能解决时,应召集各部机关联席会议解决之。 第十一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每星期应召集各部机关联席会议一次,以报告事项,讨论要务,如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如因事缺额,应提出代表大会补选之。 第十三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关,于执行职务,应一秉公,以身作则,无论各部何项机关,有舞弊受贿等情,应依合法手续,严厉取缔,施以相当应得之罪,无得庇护纵。 第十四条 如有违法行动被人告发,或为法制局弹劾于工人代表大会及各机关,一经查确,应罪加一等。 第十五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内各部机关组织法,由法制局订定。 第十六条 本法则如遇必要时,得由工人代表大会通过,发交法制局改订之。 第十七条 本法则自公布日施行。 (原载《工人之路》第25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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