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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新交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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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日本自原敬氏改组内阁以来,发表中日亲善之言论,抛弃从未助乱之主张,演说于会场,宣布于报章,已非一度矣。而我孱弱无能之国民,聆此加惠之言,方欢迎感激之不服,又孰意彼不旋踵遂自食其言,重造此次奇离之新交涉乎。斯诚为中日亲善之遗憾者已。爰分别叙述于后。 一、交涉之原因 此次交涉之起因,不在北京而在巴黎,盖即吾国在欧代表之言动所以启之,先是巴黎媾和会议,计九仅英美法日意五大强国代表列席,而他国鲜与焉。昨因开会议时,日本代表牧野男爵曾有“青岛应归日本之”表示,其余四国,皆以此事有关中国,非据片面单独之意见所得解决,是以于下次开会时,通知中国代表列席,而吾国代表顾维钧、王正廷二氏因乘之而起,演说中国所处之地位,与青岛问题,及其他各事项,大受各国代表之颂赞,除日人不计外,皆环绕吾国代表与之握手。厥后并连卌而及中日密约应否宣布之问题,日本代表谓密约能否宣布,须先请示于本国政府,我国代表则谓决不反对宣布,因此竟生意见上之歧异。日本代表即将此情形报告本国,然日本则因以其有碍自称可以代表东亚之表示也,遂不惜吐弃前言,甘冒不韪,而一九一五年之鬼域伎俩,又悍然重施之矣。 二、交涉之情形 当驻京日本公使小幡酋吉氏接到本国来电,正值吾国阳历新年休假之期也。小幡氏迫不及待,往访吾外交部代署总长陈箓氏者数次。陈代表以新年休假辞之。小幡声称有非常要事,非见不可。陈不得已于二日午后出见之。既见,小幡出示电文二通,该电大致谓“中国议和专使在巴黎之态度颇强硬,而且反对日本在中国应得之权利甚力,彼等尝对各新闻访员云,无论何时,彼等当将中日密约宣布。”云云。小幡氏施指某某密约曰,此等密约,照外交惯例,非经两国同意不得单独宣布,言罢,即要求两事:(1)中日密约非得日本同意不能宣布。(2)中国政府应即致电巴黎训诫中国议和专使各自检束,若中国政府不允其要求,日本将永远占据胶州及山东。且曰现在中国不能依赖英国,因英国有内乱,惟日本足恃,因日本有海陆军,足以横行天下也。此以威胁之也又曰:去岁参战处曾向日本借款二千万圆,已于九月四日交三百万圆,现尚有一千七百万元未曾交出,若中国不允其要求,则该款即作罢论,此盖以利诱之也。小幡氏态度顽强,言辞锋利,与陈代外长倾谈四时久而后去。噫!小幡氏因即一九一五年提出二十一款在我外交部以其木杖东敲西击以示威者也,乃曾几何时而旧技又复出现,虽曰彼强横暴要亦吾之孱弱有以召其侮也欤。 三、国人之抗争 自此番消息传出后,国人闻之,无南无北,无大无小,无内无外,靡不愤恨填膺,奋然兴起。有致电政府,请其不受日本之要求者,有致电我国在欧代表顾王诸君,请其保持原有之尊荣态度者,有致电威尔逊总统,及各国和议代表,请求执公正之判断者,有通电全国,万众一心为我国在欧代表之后援者,奔走呼号,竭力争抗。斯亦吾国民气振作之告一进步也。文电大旨纵同,兹录其一,以观其概。全国和平联合会、各省议会、各省教育会、商务总会、满蒙回藏各公会、华侨公会等,致政府电云:“东邻侮我,全国同愤,凡有血气,莫不誓死抵抗。本会代表民意,义愤同深,共筹救亡,略得端绪,谨为政府缕陈之。(一)顾王两使之发言不应加以限制也。欧洲和平会议,各国代表,同有自由发言权,我国代表,岂能独异。乃日本与我平等,竟敢要求限制,倘或少为气馁,自箝口舌,是我以外交主权,付之日本,甘心以藩属自处,国将不国,等于灭亡,一发千钧,稍纵即逝,万望电谕专使,坚持正义,折中樽俎,以维持国际地位,而保我主权。(二)中日间各种秘约及屡次抵押借款合同,急应宣布国内,提出欧会也。慨自四年以来,二三野心家,依赖外人,恃为奥援,日本利用时机,多方诱胁抵押借款,助我自杀,秘密订约,供彼鲸吞。一切密约借款,均与民意相拂,凡我国民,早已宣告否认。急应将四年以后中日间各种密约条款,宣示国人,并提出欧洲和平会议,请世界公正裁判。或全部打消,或痛加修正,日人虽狡,亦必难与世界公义相抗。(三)山东铁路借款合同急应宣告否认也。查该项合同,并未正式签押,当然不能生效。日使要求公布,以为一经公布,不啻批准,诡计阴谋,肺肝如见,如误信其言,贸然公布,山东前途,不堪设想。本会以为此项合同,政府既未批准,成立与否,当可完全自由,请即宣告否认,以绝祸根,其已支用之款,政府或难退还,人民义当担任,可是毋庸虑及。(四)山东青岛问题提出欧洲会议,收回领土也。查青岛本我领土,租借德国,定有期限,日本占据青岛,系我协约国共负责任,我国亦协约国之一,德人业经失败,青岛当仍归我,山东为我政区,日本设民政署,显然系侵我主权,山东人民,呼号抗拒,公愤所激,全国同声,急应提交欧会,请求各国公判,务使青岛归我,民署撤消,始足以伸公理而保领土,凡此四端,均今天救亡要策,业经举国一致,拼死力争,伏望大总统总理极端主持,严拒日使要求,万勿误听奸言,幸图近利,陷我国为朝鲜第二,四万万人实信赖之。”此外虽或有一二卖国奴别具肺肠,欲为日本运动,然识者早已槟槟不齿于人类云。 四、外报之公论 西报因此事作公正之评论者,不一而足,而尤以大陆报论之甚为透辟,其略曰:“日使小幡氏要求中国钳制其议和专使之口一事,实有大功于世,盖彼适于此相当时会,将远东问题之真相,合盘托出,供举世之参考也。此问题维何,即东半球是否为日本之领土,中国是否尚属独立国家也。自一九一四年八月以来,此问题即在酝酿之中,自日本致哀的末敦书于德国,迄于小幡氏赴外交部为友谊之访问,其间一切发展,皆因果相联。日人初占领青岛,一继蚕食山东一大部分,二提出二十一条要求,三侵略满洲,四缔结日俄密约,五防碍中国加入欧战,六保护北京腐败之武人派,七对华借款以攘夺利权,八设民政署于山东,九订一九一八年之军械借款及他项密约,十与蓝辛石井之特别利益条约,十一直至今日仅余一问题曰:中国是否日本之属地而已。小幡氏之要求,宁有他项意为之可言,苟中国提出自身问题于和议会之权亦否认之,其议和专使须得日本专使同意始能发言,则中国尚有国家之形影耶。日本之属国耳。此项问题,当由协约国予以答复。且秉和会和约之精神,为一切之答复,苟威尔逊总统之主义,果将遍布于世,旧式政治,果予扫除。国际联盟,果为主要之势力者,则吾人必力谋将此种远东之帝国主义,永远铲除。今日日本之挑衅,当由协约国起而应付之,前四年间之中日害毒关系,当予廓清,中国议和专使之申诉,当完全俯听,二十一条要求,当重行审查,一切秘密条约,当予研究,其不合法者,当即废止。至为国际道德所许者,则听日本有之,此外则非彼所能希冀矣。此中根本关系不徒为中国之利益计,盖为世界将来之和平计也。使大日本主义昂首伸头起于亚细亚,则大德意志主义之倾败,在吾人实未受丝毫利益。苟日本统治中国,则将造成一种新巴尔干之局势,亚洲大陆,半成外交阴阳商务竞争之舞台矣。故世界和平之关键为中国领土完全与独立自主不受日本或他强国之绊羁。苟列强之会集巴黎者,不自由审查关于中国一切问题,则中国决不能获此种独立自主之权。苟举世非完全不认(非由中国否认,)小幡氏之要求,则此项审查又决不可能也。”云云。 五、政府之态度及在欧媾和代表 总统总理对于此事,先亦淡然处之,不以为意,并未受日使之要求,诰诫在欧媾和代表,亦未受某军人某要人之运动,对于日本让步,或改变态度,且曾电慰在欧诸代表,坚其尽职之心,有“中国专使,自有全权,凡关于中国利益,该专使等可以便宜行事,至于将中日间有效条约提出于和平会议,则无论何时亦无论何法一听彼等自酌”诸语。由此观之,则亦不得不谓政府处置之得当也。虽然,政府如此尊荣爱国之行为,吾侪小民,感戴何已。惟据《字林西报》载“现政府不敢宣布秘约者,以与日本有财政关系,现政府纯仰日本财政之扶助,苟拂其意,则财政必停止,而现政府将不可一日存,故不得已惟有听诸日本耳。”云云。使此记载而果确也,则吾此次在欧和议,仍不能得丝毫之胜利,而国将万刦不复。然吾人甚希望其不确焉。但默察政府对于密约之处置,既不敢即时宣布于国内,又不肯以密约正附各件统交上海和平会议,并闻在欧宣布亦仅限一部,斯诚不能不令人怀疑者矣。在欧我国代表,得北京通告交涉事后,颇表骇异,即在英美法日意五大强国代表会议之时,爽直陈述,嗣后态度言动,仍极自由,亦甚规则,对待日本专使,又甚合理,颇得各国之同情云。 六、日本政府之态度及该国在欧媾和代表 日本方面,因各国舆论之抨击,忽而一变其胁迫之态度,反趋于宣布密约于欧会之一途,盖亦其外交手段之敏活也。所异者,中日间明明订有许多之秘密条约,小幡在华明明施其胁迫之手腕,内外宣传,有目共睹。而该国在欧代表牧野氏在和议会力辩“并无中日秘密条约之存在。”又云,如报告所称日本威吓中国之举,毫无根据。而日公使或武力派亦无迫逼北京政府之事。”亦可谓作何心赞者矣。彼日本者,如果欲明其对华并无侵略政策一以亲善为归(牧野宣言之语),方今山东问题发生,正吾邻国对华表示其亲善之机会,则何如将所有胶澳租地胶济铁路及其他德人权利完全直接交出,即可增进中日感情,又可折服世界舆论,不已善乎。若徒利用他种手段,恐去亲善愈远。更可怪者,日本总理原敬氏,在贵族院答复前法制局长高桥之质问,有曰“中日协约,依中国之志愿,中有未经宣布者。至青岛问题,中国毫无理由向日本直接要求退还,因中国和议专使首途赴欧,路出日本时,曾与内田子爵妥商一切。”云云。此为原敬在国会负责任之言。国人当犹忆及陆澂祥氏过日时,托病不赴东京,一切公宴及会见均谢绝。当时颇引起日本责言,吾人彼时方疑陆君过于率真,不善周旋。至今思之,则陆氏殆有所见,而日本此时乃于无可设法中,欲硬诬陆氏与其外相有所接洽,宁非甚可哭哉。尤可骇者,则二月十九日各报所揭载中日关于山东问题之新合同是也。闻此合同,保由日本提出,而吾国驻日公使章宗祥氏予以赞同。兹将其条文及公文照录如次。 日本外务省致中国驻日章公使宗祥公文云:日本政府欲谋两国间亲善,使事实与精神符合起见,兹提出一合同,关于山东省各项纠纷问题,可以得圆满之解决,幸以此议转告贵国政府。谨将提议条件,并列于次。 (一)所有驻扎沿胶济铁路一带之日本军队(除以一团驻扎济南不计外),完全退驻青岛。 (二)中国政府可设警察保护铁路。 (三)保护铁路之警察费,由胶济铁路局酌给。 (四)警察总署及重要之停车场警察学堂等,皆须聘用日人。 (五)胶济铁路上之僱役,中国人亦可为之。 (六)胶济铁路尚未决定归何国时,自当归中日共同管理。 (七)废除现有之民政署。 以上提出各条,贵国政府之意见如何,敬乞赐示,为幸。日本外务省大臣内田男爵签字。 章公使宗祥复日本外务省大臣公文云:敬复者,兹收到贵大臣来函,及以下各条件(援引一千九百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外务省发出之原函全文),敝国政府对于以上援引函中提议者深表赞同,谨以奉闻。驻日大使章宗祥印。记者又按中美通信社消息云,驻日章公使并未得有政府认可,擅自将该合同画押,而日本已交付一万元,促该合同之实行。曹总长汝霖及日本小幡公使皆谓该合同不必经中国认可。所闻如是,未知确否。更有一事,为吾人不可不注意者,即日本议和总代表西园寺侯,抵马塞尔,有宣言之。“对华之一切交涉,兹已准备过半。”云云。此准备二字中,含有善恶之两种意思。善意之准备,则将不公平之条约决定废止之,惟废止之手续,加以准备耳。恶意之准备,则谋抵抗之耳。西园氏之所谓准备者,果善意乎抑恶意乎吾人滋疑甚矣。总之日人对华之态度变诈百出不可摩捉,国人审察既往则尚可为其亲善之言所欺哉。 七、密约之宣布及处置 中日密约之必须宣布,实为世界舆论之公意,非仅吾国人已耳。巴黎和平会议,闻于八日开会议,决定禁止秘密外交,并将既成之密约一概明白宣布。宣布密约之举,并不得受何等拘束,吾国提示各条约,闻确已于十四日提交大会,事前,本认为无须得日本之同意,有完全宣布之自由,惟为外交上之圆满起见,亦曾先行通知在欧之日本代表,日本代表亦无异辞。然宣布密约既为实现之事实,在今日所宜注意者,在所宣布是否完全且宣布后是否废止耳。据北京《盖世报》某日所载,则曰“日本使择取数种通知中国专使后,提示和会,中国专使亦先以数种通知日本专使后,提示和会。尚有一部分未经提出将于日内续提”云云。由此观之,则密约之未曾完全提出也可知,尚何论于废止也哉。至其种类,据十五日国务院外交部致陆专使之电文,则限二十一条全案。一、公同防御案,二、吉黑林矿借款合同,三、满蒙铁路借款草合同,四、山东高徐顺济借款草合同,五、胶济合办等事换文,六、数种。惟闻已提交大会之各条约,嗣因美总统,英意首相回国,及法总理受伤,尚未能及时解决,暂行搁置,有某某国则主张依据国际联盟新定规约以办理云云。 署名:大壑 (原载《国民》第1卷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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