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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识的对象


  前述一切认识论的思想,都是以超绝的真理概念之素朴假定为前提,而以认识的意识与所认识的对象“实在”为互相对待的。无论在意识上取入这个对象,或于意识上模写他,或以意识为记号而代表他,要不过以同一根本思想,由各别的形式而表现罢了。由这种根本思想而发展的各种学说,都注重在应用范畴以说明意识与实在的关系,而意识与其内容,一经玄学的区别以后,再要联合起来,竟不可能。要脱去素朴的前提而确立自由的认识论,当采取批判的方法。

  我们在一切知识上,常遇着作用与内容的根本区别。照意识的体验,两者实为不可分离的结合,因没有全无内容的作用,也没有全无形式的内容。但意识作用,得于各各内容生种种相异的关系;而别一方面在同一关系上,得分别保含种种不同的内容。以意识作用与意识内容作完全独立的观察,则不能不想为意识作用以外,有独立于此作用以外的内容(如素朴实在论所用实在的概念,又如物如的概念)。而且不能不想此内容为非认识的关系而纯为对象。虽然,与意识全然无关系的实在,决非可以存想的。因为一想实在就被认识,就仍为意识内容了。所以到底认识的对象,除意识内容以外,竟没有可以表象的。

  我们必须于素朴实在论的前提以外,把对象的概念,别行考定。这个概念,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首先提出的。在意识自身,是由种种复杂的内容综合起来的。由这个综合而统一的意识对象始成立。此等被综合的分子,本稍有独立性而可以发展为表象的运动,而且此等分子,决非从统一中产生,而自为极大全量的实在之一部分。自彼等结合为统一的形式,而后成为意识的对象。因而对象不能在意识以外为实在,必在意识上内容各部分互相结合成统一的形式而后为实在。所以结局的问题,是在何等条件下,这种由复杂而合成统一的,始有认识的价值。因为我们所研究的,是人类的认识,所以我们的问题,是在何种条件下,这个在经验的意识上,由复杂而合成统一的对象,于个人或人类的表象运动上,始有意义。有意义的对象,一定是结合的方法,完全由于客观的要素自身,而对于一切个人之综合的方法,可以为规范的。惟有看诸要素为要素自身客观的关系,那才是人类概念上对象的认识。因而思维的对象性,是客观的必然性。但是那一种要素是客观的必然性的,这是由思维之经验的运动而定的。认识的对象,照康德思想的倾向,在认识自身最初发生的,是“我们”自己。

  在经验的意识,一切由实在要素所结合的群,均由于个人自身经验的自觉,而为实在之无限的全体之切断面。无论是物的概念,都不过在全体实在中选出最少小的;而一切意识与认识的对象由各个组成的,无论有何等多式的关系,决没有互相表象的。无论其为文明人成熟的意识,或科学概念,凡此等最高的理论意识,也决不能包括实在的全体。多式要素的综合,就在人类的意识,所以人类的认识,不能不受限制。在知觉上所得,本不过经验的意识所能感觉的一部分之选取。由知觉而概念,由概念而较高的概念,一切进行,无非割弃殊别的特征,而维持共通的特征。这种思维作用,论理学上名为抽象的。这种论证的结果,是由实在的不可忽视之多式中而取其有选择之价值的。在概念上有着一种把世界单纯化的作用,在人类有限的意识上,要支配自己的表象世界,算是惟一可能的方法了。

  照这个意义,一般通用的,就是意识自身发生他的对象,又从实在的要素中发现内容,而形成自身的世界。我们愈见到这种认识就是实在的部分,而且是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愈知道认识自身不外乎诸要素的经过选择与整理而综合起来的。我们对于单纯知觉,已经名为对象。这决不能独立而为实在。我们的对象之成素,是由参入的诸要素与不能参入我们狭小意识范围内的他种无数关系组成的。照这种情形,我们自身,就成对象。他就是实在,不是不可知的物如之可知的现象,而是实在的一部分。他也是实在,而决不能当实在全体。不但成素,就是结合此等成素而为对象的形式,也根于实在。这样形式与内容,都属于实在,而经我们的选择与整理发生新状态,只是这个我们生出对象的一点,是我们认识的真理所存。而认识中生出这种对象的动作,也是有实在价值的创造物之一了。

  我们看认识的本质,为自宇宙无限丰富内容中,行选择的综合,而创造一特有的世界,以为意识的对象,自然要考察到本质实现的各种形式。最初可分为“前科学”的认识与科学的认识两种。“前科学”的,是初步的素朴的认识活动,不过于无意识中产出的世界。到科学的认识,才是有意识的产出之对象,而这种产出的方式,又可分为由形式出发,与由内容出发之两种。由这两种而发生惟理的科学、与经验的科学之区别;而前者比后者觉得由综合而产出对象的特色,更为鲜明。属于惟理的科学的,第一是数学。在数学上,不是由意识受领对象,而是有意从内部产出的。关系此点,数与空间形式同样。经验是构成算术的或几何的概念之机缘,而此等概念,却不是经验的对象。数学的认识,于自然上有无与其内容相当的实物,毫无关系。于他的本质上,就直接指出认识的本质,因为无论其出于经验的原因,或感觉的想象,苟其为有意规定的反省而一度产生对象。例如圆,如三角,如对数,如积分等等,则由此而进行的一切认识,不能不为这种自己产出的对象所制约,而对象的真否,就依属于对象之客观的本质了。

  数学以外,可认为惟理的科学的,是论理学。论理学之关系于思维的形式,正如数学之关系于直观的形式。论理学的自产对象,与思维依属于对象的关系,均与数学无异。我们对于数学的与论理学的形式之知识,所要求的适当,不但一度考察,而于科学概念确定以后,可以要求一切规范的意识之普遍的必然的承认,并且这等知识,对于事物全体的规定力,也认为适当。数与空间量的合法性,即代数与几何学的认识,既为物理学所证明,而且存在于科学所叙述的自然法之内。至于论理的形式之适当,对于我们有实在意义的程度,在于我们的世界除完全由此形式规定的以外,无可表象的一点而已。这么看来,数学与论理学,所有真的性质,并无区别;而两者均以实在的形式为限,不能由此形式而对于我们的认识,演绎为实在内容的规定,亦互相类似。于是实在之理论的数学形式,与实在之由此等形式而独立的内容,仍不能统一,而稽留于最后的二元性。要求统一,止有乞灵于普遍的实在之绝对的全体。而全体实在为我们所能求出的,不过科学的认识所特有之小部分而已。

  经验的科学,也用他的方式表示人类认识之选择的特色。他与惟理科学的区别,在出发点不同;而经验科学中,又因认识目的之不同而自生差别。经验科学的一部分,以纯论理的价值(即普遍性)为认识目的。普遍的论理价值,在求得物与事之类的概念就是类型或法则。此等类型或法则,所以对于一切特殊事物,有实在的适当,因为事物与其互相关系的总和,就是自然。这是与宇宙有根本关系的。有一种科学活动,与自然研究对待,而以理解特殊的个性为目的。特殊个性,缺少论理的根本价值之普遍性,他所以得为认识的目的,因为有一种内在的价值。这种价值,属于人类所得的经验与所产的成效,就是文化。文化为人类历史的产品所结合,与自然的宇宙对待而为历史的宇宙。在这个历史的宇宙上,也是行普遍的合法性,也是全体实在的一部分,所以不能不受范于特殊隶属普遍之根本关系。关于历史的事变与历史的产物之研究,并不是以异于自然科学之方法论的与原理的研究为目的,而在乎以历史的连络关系求价值的实现。因自然科学仅注意于普遍性之论理的价值,而历史研究,遂含有别种价值的意义。然历史研究上的价值,又不在乎对象的道德化,而在乎对象自身于科学上显有价值的关系。所以古今一切事变,并不都是历史,历史之所以为文化科学的对象,是在无数事变中,把对于人生有重大价值的选择出来,而构成一种对象。这种选出来的,决不是原来的事实,而是从方法论的研究上,构成浑然的对象。所以经验科学乏自然的宇宙与历史的宇宙,都是科学的思维之新构成体。所谓真理,并不在乎与心以外之实在物相等,而在乎内容之属于绝对的实在,但又决非实在的全体,而特为人类知识上所窥见的一部分罢了。

  科学经验的方式,既然用自然研究与文化研究之目的而分类,就与冯德所提出而现在最通行的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分类法不相同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分类,基于内外两种经验之心理的二元性,而实基于自然与精神对立的旧式玄学之二元性,照现代认识论的批判,这是无关于科学研究之对象的。现代认识论,由绝对实在之同一群中,取出以普遍的合法性为目的者,作为自然认识的对象;别一方面,就在取出以个性化的原理为目的者而形成历史的对象。以上两种分类法的不同,对于心理学,很有关系。现代形成心理学的任务,是由个人心理学的精神物理之基本研究,而达到社会心理学的复杂现象,历史上分别研究的界限,早已破除。然在个人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的中间而对于一切补助科学为根本前提的,是内感官的认识,就是意识的自觉。所以照主要材料的本性上看来,心理学应从法则科学的意义而属于自然研究。于文化科学中列入心理学,是按性格学的方法,而以对于单独的事变,或类型的构造,要求出心意个性时为范围。若照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分类法,心理学仅能于精神科学方面保存狭隘的位置。人常说心理学是精神科学的基础,因为各种精神科学尤是历史科学,均是人类行为的过程而借以看出人类之意识的。然此等说明,于研究的事实上,没有何等关系。科学的心理学,研究普遍法则到极点,于历史研究上,也没有何等关系。大历史学家并不有待于今日精神物理学者的实验与审问;彼所用的心理学,是日常生活上普通人的心情与人生经验,与夫天才与诗人的洞察。以这种直觉的心理学构成科学,现在还没有能达到的。

  常有人想按着科学的内容分类,就觉得科学的对象,不是可以这样单纯的取出,而是由科学的概念作用构成的。所以科学的区分不能照纯粹的科学对象,而止由科学的经验。我们若照各科学的实际工作上分成各部分,又把他集成各类,决不是适应于论理的区别,而是随各人的趣向,有倾向于自然科学的,就在类型与公则上注意;有倾向于历史研究的,就在各别价值上注意;常常是互相交叉的。这种要素,最微妙的连络,就在于特别价值上求出因果关系的机会。这种自然与文化研究的一致,就可以理会这两种都是世界最后价值研究所实现之合法的过程了。

  虽然,就全体而言,认识论于承认特殊科学的自律性以外,已不能再有何等较远的进行了。在方法论上,人常常为寻求普遍法式以齐同一切特殊科学之意见所迷误。要知道科学对象的差别,就是因为整理对象的方法不能不有差别。认识论中,既然了解这种对象由科学思维之选择而生起,断不至误认真理概念的要素,对于特殊科学,可以按科学的本性而规定;而且这种方向,也是给人类对于世界的思想,有取得各种形态的生动性,而不至局促于一种抽象的模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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