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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与倚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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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人之寓言曰:“有至不幸之甲乙二人。甲生而瞽,乙有残疾不能行。二人相依为命:甲负乙而行,而乙则指示其方向,遂得互减其苦状。”甲不能视而乙助之,乙不能行而甲助之,互助之义也。 互相之义如此。甲之义务,即乙之权利,而同时乙之义务,亦即甲之权利:互相消,即互相益也。推之而分工之制,一人之所需,恒出于多数人之所为,而此一人之所为,亦还以供多数人之所需。是亦一种复杂之互助云尔。 若乃不尽义务,而唯攫他人义务之产业以为权利,是谓倚赖。 我国旧社会倚赖之风最盛。如乞丐,固人人所贱视矣。然而纨袴子弟也,官亲也,帮闲之清客也,各官署之冗员也,凡无所事事而倚人以生活者,何一非乞丐之流亚乎? 《礼·王制》记曰:“愈,聋,跛,躄、断者,侏儒,各以其器食之。”晋胥臣曰:“戚施直镈,籧篨蒙璆,侏儒扶卢,矇瞍修声,聋聩司火。”废疾之人,且以一艺自赡如此,顾康强无恙,而不以倚赖为耻乎? 往昔慈善家,好赈施贫人。其意甚美,而其事则足以助长倚赖之心。今则出资设贫民工艺厂以代之。饥馑之年,以工代赈。监禁之犯,课以工艺,而代蓄赢利,以为出狱后营生之资本。皆所以绝倚赖之弊也。 幼稚之年,不能不倚人以生,然苟能勤于学业,则壮岁之所致力,足偿宿负而有余。平日勤工节用,蓄其所余,以备不时之需,则虽衰老疾病之时,其力尚足自给,而不至累人。此又自助之义,不背于互助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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