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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员之去留


  教员之去留(1)

  (一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教员去留权,纯以全级票数多寡为标准。虽有(二)、(三)[1]之救济,恐终不免发生流弊。不若见有学生对于教习不信任时,级任[2]应躬亲旁听多次,再证之于学生批评纸及票数,以定去留。其权不必直接操于学生。

  【注】

  [1]在同期发表的《改良湖北教育意见书》(续)中,作者刘子通提出三个观点:“(一)师生情感融洽与否,纯视教习平日教授之成绩如何以为转移……(二)每月复有关于教授之批评,教习可资反省。其有误会处,亦得而为解释。(三)级任对于学生批评失当处,一而为之解释疏通,同时加以训练。”并且把(一)作为理由,(二)、(三)作为救济即补救方法。陈潭秋发言中所提及“(二)、(三)之救济”即指此内容。

  [2]级任:即班主任,常以老师担任。

  (1)这是陈潭秋在关于改良湖北教育讨论会上的发言摘要,发表于《武汉星期评论》一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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