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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票盐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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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改复票盐旧制 淮北票盐,立法本善,自以盐抵饷,紊乱成规。现在淮河畅通,亟宜大加整理,应将皖营滁营之饷盐、漕辕之捐盐、徐台借运之北盐、营弁私运之毛盐一概停止。招集新旧票贩,运盐储坝,完纳现课。出湖运售,每引例定正盐四百斤,分捆四包,每包连卤耗一百一十斤,其请票截角,抽秤上栈等事,悉照票盐成法办理。 第二条:接开己未新纲 淮北奏销,前已奏至戊午纲为止,应即接开己未新纲,由海分司择吉起征。惟兵燹以后,户口大减,断不能销四十六万引之数。应循照近年奏案,先办正额二十九万六千九百八十二引,责成海分司驻扎西坝,或改驻杨庄,经理收课发贩等事宜,仍限一年造报奏销,以符定制。 第三条:核定正杂各款 收课科则必须核定,以昭信守。查淮北向例,每引收报部正课银一两五分一厘,杂课二钱,又外办经费银四钱,仓谷一分,河费一分,盐捕营一分。现开己未新纲,皆应照收。其团练、坝工、缉费号项等名目,均系不急之款,应即一概删除。每引实收现银一两六钱八分一厘。此外不准另索分毫,如有额外加征,准商贩指禀究办。 第四条:裁并各处厘金 近来军饷皆赖盐厘接济,而长淮处处设卡,节节抽收,商贩视为畏途。现在滁营厘卡,业已停撤。此外亦应从新妥议,仿照淮南总抽分解之法。惟淮北票盐,不分口岸,听贩户随地运售,与淮南稍有不同,碍难缓厘,应择扼要之处,分作两处抽收。自西坝出湖,先在五河设卡,每包收厘钱五百文;运赴上游,再于正阳关设卡,每包收厘钱五百文,统由本部堂派委大员,驻卡经收。所需卡用经费,即在盐厘内禀定坐支,不另取诸商贩。经此两卡抽收之后,给予厘票,他卡验票放行,不准重抽,以轻商本。 第五条:分派课厘数目 查淮北解饷,原案系以十成分摊,临营分四成,滁营分四成,抚营分二成,今滁州已归并于督营,临淮已归并于抚营,嗣后所收北课,除临营仍解四成外,其余六成本应全解本部堂粮台。惟漕部堂停止捐盐,饷项不无短绌。兹议分拨一成归于漕辕,以资贴补。至五河、正阳关两卡,总收盐厘每包各五百文,亦应照十成分派,议以一成解漕部堂,四成解安抚院,五成解本部堂,连同盐课,分济接防滁州各军及金陵大营饷需。 第六条:计算成本余利 自场运坝之盐,每引除正杂课经费银一两六钱八分一厘,照旧到坝完纳外,另需盐价、驳价每引七钱,运脚辛工约六钱,共计二两九钱八分一厘。西坝各栈售价,应由海分司就近稽察,每引至贱不准跌至三两二钱以内。如遇畅销,准其随时提长,禁止湖贩赊欠,一律以现银交易。至正阳关、三河尖售价,现在每引约在十两内外。坝盐出湖,加以运脚,厘金不过七两上下。本部堂又派淮扬水师,节节护运,无游匪抢劫之患,其途甚安,其利甚厚,应由运司选派运判一员,前赴该两处往来督销,严禁抢跌贱售,违者从重究罚。 第七条:严杜夹带重斤 前因营弁下场自捆,买斤放砠,无弊不作,甚至以一引官盐,夹数引私盐,大有害于票法,迭经出示,严禁在案。嗣后无论官运营运,只准就坝采买,不准下场,亦不准再立饷盐名目。其下场票贩类与卡员熟识,遇有重斤,往往瞻徇情面,通融放过。卡役人等兼有卖放之弊。以致大伊山、顺清河等处,秤掣有名无实,殊属不成事体,应责成海分司严督各卡员认真抽秤,查出包内重斤,即照全船包数扣罚充公,如有包外夹带,严究详办。 第八条:禁止出湖改捆 近来票盐出湖,皆在西坝改捆。大包重一百二三十斤不等,以省运脚及按包抽厘之费。改捆后盐票不符,致有余票护私之弊。现在盐厘一项,业经本部堂大加裁减,未便再任避省运脚,丛生弊窦,应示谕车行船户,论斤不论包,公平承雇。出湖之盐,除例给护票外,并由海分司发给舱口清单,以便卡员凭单查舱,按包抽厘,不准再行改捆,以挽积弊而便稽查。 以上各条,均由本部堂体察情形,细为考定。其余未尽事宜,统由两淮运司督同海分司,随时议禀,逐加整顿。冀与各商贩共图乐利。其各遵行,以副厚望。 再,新章甫定,诚恐湖贩未尽周知,或不踊跃。各营既停饷盐,势难久待现课,凡督辕、抚辕、漕辕,皆可辅以官运,以示倡导而速军需,重订官运章程四条,开列于左: 一、各辕筹款委员,赴栈请票买盐,悉遵商运规矩,概以现银交易。既以体恤商贩,且不使官运本轻,商运本重。 一、官运盐船过卡验票、截角、查舱、完厘等事,均照商运一律办理。 一、盐斤到岸,仍归督销委员稽察,不准以军饷借词抢跌贱售。 一、委员薪水,由营自给,余利各归各营充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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