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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玉藻(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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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于大夫,不敢拜迎而拜送。士于尊者先拜,进面,答之拜,则走。 宾至门,主人出,先拜辱,宾答拜。“不拜迎”者,惧烦其惧拜也。“拜送”,则宾不复顾,不以烦答为嫌矣。“尊者”,谓卿、大夫也;士往见之,主人出,不待其拜而先拜。“走”者,逡巡辟也。 士于君所言大夫,没矣则称谥若字,名士。与大夫言,名士,字大夫。于大夫所,有公讳,无私讳。 “君”,诸侯。“言”,称也。没则称谥、字,生必名也。于君所“名士”者,士虽没亦名也。与大夫言“名士”者,士之存者也。“字大夫”者,他大夫存没而俱字也。士没,盖亦可字矣。“公讳”,君之讳。“私讳”,大夫之家讳。 凡祭不讳,庙中不讳,教学临文不讳。 “凡祭”,祭群祀;祝嘏之辞不为先君讳也。“庙中”,上不讳下。“教”,教人。“学”,受业。“临文”,辞命简策之类。 ▲右第十九章。此章杂记事上之节。 古之君子必佩玉,右徵角,左宫羽。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周还中规,折还中矩;进则揖之,退则扬之;然后玉锵鸣也。(徵,陟里反。齐,疾资反。还,似言反。中,陟仲反。) “古”者,记者之辞,指三代而言也。“左”“右”,佩有两系。“徵角”“宫羽”,其大小轻重合四音之数,数合则声合矣。徵角之数合一百一十八,宫羽之数合一百二十七,轻重相互几于均矣。门外则趋,《采齐》亦门外之乐也;堂上则行,《肆夏》亦登堂之乐也。趋行之步,疾徐与之相应,虽无其乐,节不改也。“周还”,回行也,回旋必圆,不遽为向背也。“折还”,旁行也,旁旋必方,不邪迤也。“揖”,犹抑也;进则佩易飘举,敛抑之使声不迫也。“退”,逆退也,佩倚身而不鸣,扬之使鸣也。趋、行、周、折、进、退之不失其节,玉乃锵然鸣,中于五音也。 故君子在车则闻鸾和之声,行则鸣佩玉,是以非辟之心无自入也。 “车”,乘车。“鸾”,衡上铃。“和”,式前铃。御中其度,则和鸾比于音也。“非”,戾也。“辟”,邪也。“心”,意也。声以养容,容以居敬,敬存而物交之感不忘矣。 君在不佩玉,左结佩,右设佩。居则设佩,朝则结佩。(朝,直遥反。) 此谓世子也。“君在”,对君也。“不佩玉”者,结之也。左,玉佩。“结”者,约其组而纽之,使不鸣也。“右”,事佩,觿燧之属。“设”,如常设而垂之也。“居则设佩”,燕居并玉佩而设垂之也。“朝则结佩”,所谓“君在不佩玉”也。玉以昭德,事佩者事亲之礼,世子修子道而已,不敢见德也。 齐则綪结佩而爵韠。(齐,侧皆反。) “綪”,屈也;既结之,又屈之,反纳于革带,不欲其有声。齐不听乐,佩鸣有乐理焉,静谧以养,至敬也。“爵韠”,玄端服。齐则自天子达于士,皆玄端爵韠,不用朱素,至敬不饰也。 凡带必有佩玉,惟丧否。 “带”,革带。“必有”者,与相连属而不释也。丧以绞带、澡麻带、布带代革带,不系佩焉,哀无饰也。非丧必佩。 佩玉有冲牙。 佩有三组,冲牙悬于中组之末,两旁之组末端皆悬一璜,冲牙以左右触而璜鸣。“冲牙”,亦以玉为之,两端皆锐。 君子无故玉不去身。君子于玉比德焉。 “故”,谓丧疾也。“比德”,详见《聘义》。 天子佩白玉而玄组绶,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组绶,大夫佩水苍玉而纯组绶,世子佩瑜玉而綦组绶,士佩瓀玟而缊组绶,孔子佩象环五寸而綦组绶。(纯,与“缁”通,庄持反。綦,渠之反。瓀,而衮反。玟,无分反。缊,乌魂反。孔,本“冢”字之误,知陇反。) “组绶”者,以组为绶也。“绶”,所以系佩玉,相承受也。“山玄”“水苍”,玉之文如山水而色玄苍也。“纯”,黑色。“瑜玉”,色文未详。“瓀玟”,美石似玉者。“綦”,杂采。“缊”,赤黄色。“冢子”,卿、大夫之适长子,不佩玉者,父在不敢居德。“佩象环”者,别于庶子也。“五寸”,以围言。“綦组绶”者,与世子同,不敢纯,以避尊亲也。 ▲右第二十章。此章记佩绶之制。当在第十六章之下。 童子之节也,缁布衣,锦缘,锦绅并纽,锦束发,皆朱锦也。(节,当作“饰”。缘,俞绢反。并,卑正反。) “缘”,衣缘。“锦绅并纽”,以锦缘绅及为纽也。“束发”,总也。皆用朱者,为华饰取悦亲也。 肆束及带,勤者有事则收之,走则拥之。(此节陈氏本从郑说,改置“无箴功”之下,今从古本。肆,本“肄”字之误,羊至反。) “肄”,余也;谓纽之下垂及绅也。“束及带”者,反屈之,扱带上也。“收”者,敛而聚结之。“拥”,手抱持之也。童子之带,绅、纽虽设,恒反屈之而不垂,及有勤劳之事则又敛结之,走则握之,便服劳且勿陨越。不垂,不备盛饰也。 童子不裘,不帛,不履□,无缌服。听事不麻,无事则立主人之北,南面。见先生,从人而入。 “不裘帛”者,不备服,且过燠则伤壮气也。“□”,履头饰也。“无缌服”者,哀不能及疏远,不为虚饰也。“听事”,听事于丧家。“不麻”,不绖也。“主人”,丧主。立于其北,南面,以待事而不背宾之外至者也。“从人”,从求见者入,不敢抗宾主也。 ▲右第二十一章。此章记童子之礼。当在第十七章之下。 侍食于先生、异爵者,后祭先饭。(饭,扶晚反。) “先生”,师长。“异爵者”,士于大夫。凡食,主人延客先祭,侍食不敢当宾,故后祭先饭,若尝食然。 客祭,主人辞,曰:“不足祭也。”客飧,主人辞以疏。主人自致其酱,则客自彻之。一室之人非宾客,一人彻。壹食之人,一人彻。凡燕食,妇人不彻。(“燕食”之“食”,祥吏反。) 此谓敌体相食者也。相食非食礼,故祭必辞。“飧”,以饮浇饭,致饱也。“疏”,言食粗恶,不堪饱也。致,“置”也。“一室之人”,同食者也;非食礼,故少者一人彻耳。“壹”,聚也。“壹食之人”,将有事而聚食趋事也。“一人”,亦少者。妇人虽燕食不备礼。 食枣桃李,弗致于核。瓜祭上环,食中,弃所操。凡食果实者后君子、火孰者先君子。(后,胡道反。先,悉荐反。) “致”,尽也;龁之彻核,鄙也。“瓜祭”,食瓜而祭也。“环”,断瓜中如环处。“所操”,蒂及脱花处,不尽食叶之。食致于操,亦鄙也。果实各自为美恶,后以明让,火孰者则尝食必先也。 ▲右第二十二章。自此章以下皆杂记礼仪,与《曲礼》相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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