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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秋官二(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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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若欲其化也,则春秋变其水火。凡攻木者,掌其政令。 变其水火者,其蘖薄于阴阳相沴之气,化而为土矣〔以上二十字,据《订义》增。以下七十七字,据《删翼》增〕。先王之于林麓,欲其材木为用,则设官为厉禁以养蕃之;欲其地宅民稼穑,则刊剥而化之。帝省其山松柏斯兑柞棫斯拔则虞衡之官修焉。作之屏之,其菑其翳,修之平之,其灌其栵,则柞氏之职用焉。 薙氏,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若欲其化也,则以水火变之。掌凡杀草之政令。 “春始生而萌之”,则始生而夷之,不能使之不生,故萌之而弗治焉。“夏日至而夷之”,则生气极矣,于是乎可夷。“秋绳而芟之”,则夷而又生,生而芟之也。“冬日至”,则生气复之时,于是耜之,则不复生矣。“若欲其化也,则以水火变之”者,《月令》所谓烧薙行水也,于是草化焉。郑氏谓含实曰绳,盖以绳为裡黾。 硩蔟氏,掌覆夭鸟之巢。以方书十日之号,十有二辰之号,十有二月之号,十有二岁之号,二十有八星之号,县其巢上,则去之。 盖日辰月岁星之神,凡有气形者制焉,故书其号焉,可以胜夭。 翦氏,掌除蠹物,以攻枿攻之,以莽草熏之,凡庶蛊之事。 赤叐氏,掌除墙屋,以蜃炭攻之,以灰酒毒之。凡隙屋,除其狸虫。 狸虫亦有害人者,故除之。 蝈氏,掌去蛙黾,焚牡菊,以灰洒之,则死;以其烟被之,则凡水虫无声。 去蛙黾使水虫无声,亦置官者,养至尊,具官备物焉。且先王之斋,去乐以致一。方是时也,虫之怒鸣,安可以弗除。除则宜有掌之者矣。 壶涿氏,掌除水虫,以炮土之鼓驱之,以焚石投之。若欲杀其神,则以牡橭午贯象齿而沈之,则其神死渊为陵。 除水虫,杀渊神,为其有害人者。今南方有所谓渊神者,民犯之,能出为祟。 庭氏,掌射国中之夭鸟。若不见其鸟兽,则以救日之弓与救月之矢夜射之。若神也,则以大阴之弓与枉矢射之。 鸟兽言夜射,则神以昼射矣。尝用此救日月焉,故其精气足以胜夭。郑氏谓:大阴之弓,救月者也;枉矢救日者也。详观《周礼》所载,道路沟浍,一草木,一鸟兽,一昆虫,小小利害,或兴或除,而地官秋官之职分矣。凡所兴利,以地官主之;凡所除害,以秋官主之〔“详观”以下,据《订义》增〕。 衔枚氏,掌司嚣。国之大祭祀,令禁无嚣。军旅、田役,令衔枚禁嚣呼叹呜于国中者,行歌哭于国中之道者。 伊耆氏,掌国之大祭祀共其杖咸。军旅,授有爵者杖。共王之齿杖。 “杖咸”,郑氏谓去杖,以函盛之,既事乃受。“共王之齿杖”,郑氏谓“王所以赐老者之杖”。唯大祭祀共杖函,盖非大祭祀,则杖于朝者弗预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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