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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二 劄子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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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度牧馬所舉薛向劄子 臣等竊觀自古國馬盛衰,皆以所任得人失人而已。汧、渭之間,未嘗無牧,而非子獨能蕃息於周。河隴之間,未嘗無牧,而張萬歲獨能蕃息於唐。此前世得人之明效也。使得人而不久其官,久其官而不使得專其事,使得專其事而不臨之以賞罰,亦不可以成功。今臣等相度陝西一路買馬監牧利害大綱,已具奏聞。伏見權陝西轉運副使薛向,精力強果,達於政事,河北便糴,陝西榷鹽,皆有已試之效。今來相度陝西馬事,尤為詳悉。臣等前奏已乞就委薛向提舉陝西買馬及監牧公事,今欲乞降指揮,許令久任。緣今來馬價,多出於解池鹽利、三司所支銀綢絹等,又許令於陝西轉運司兌換見錢。今薛向既掌解鹽,又領陝西財賦,則通融變轉,於事為便。兼臣等訪問得薛向陝西系官空地,可以興置監牧處甚多,若將來稍成次第,即可以漸興置。蓋得西戎之馬,牧之於西方,不失其土性,一利也。因未嘗耕墾之地,無傷於民,二利也。因向之材而就令經始,三利也。又河北有河防塘泊之患,而土多舄鹵不毛,戎馬所屯,地利不足。諸監牧多在此路,所占草地多是肥饒,而馬又不堪,未嘗大段孳息。若陝西興置監牧,漸成次第,即河北諸監有可存者,悉以陝西良馬易其惡種;有可廢者,悉以肥饒之地賦民。於地不足而馬所不宜之處,以肥饒之地賦民,而收其課租,以助戎馬之費。於地有餘而馬所宜之處,以未嘗耕墾之地牧馬,而無傷於民。此又利之大者也。如允臣等所奏,即乞薛向所奏舉官員及論改舊弊,朝廷一切應副,成功則無愛賞,敗事則無憚罰。如此則臣等保任薛向必能上副朝廷改法之意。如將來敗事,臣等各甘同罪。取進止。 論許舉留守令敕劄子 臣伏奉今月二十九日中書降到敕語「諸州知州、知軍、知縣、縣令內,有清白不擾,而政跡尤異、實惠及民,有如係三周年或三十個月替、到任已及成資,係二周年替、到任已及一年已上,其知州、軍許本路安撫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知縣、縣令即更與本處知州、軍通判,並連署同罪保舉再任。仍須於奏狀內將本官到任以來政跡可紀實狀,一一條列,奏委中書門下更加察訪。如不是妄舉,即進呈取旨,當議量所述政跡及合入資序,推恩許令再任」令臣撰敕辭者。臣竊以謂朝廷欲使令守之宜民者久於其官,誠亦方今政務之先急,然敕意有於方今事變尚未合者。今審官除知州、軍皆待一年八月闕,知縣、縣令亦大抵待闕一年以上。今若使係三年及三十月替者,須候成資方得舉留再任,比及朝廷報許,即其人係三十月替者,已及替期,係三年替者,亦已去替期不遠。待闕之人亦已赴任;雖未赴任,亦多已待闕一年,方複使之還就審官,別求差遣,即於人情有所未安。兼朝廷欲使守令久於其官,為其自知勢可以久,則果於有為,而又上下相安,莫有苟且之意,則必候成資然後許之再任,孰若一年以上即皆許之舉留。如此則已除待闕之人,免往返之勞弊;而被留之守令,又早自知其當久,而於興利除害敢有所為。所有敕詞,臣雖已具草,如以臣議為允,只乞於所降敕語內,除去「如係三周年或三十個月替、到任已及成資,係二周年替」二十二字。取進止。 乞朝陵劄子 臣當仁宗皇帝、英宗皇帝遷坐之時,方以遭喪疾病在外,今蒙召還,復備從官。伏見朝廷將命官朝拜諸陵,臣欲備使,冀得少紓螻蟻區區感慕之情。伏望聖慈特賜矜許。取進止。 乞免修實錄劄子 臣准閤門報敕,差臣與吳充同修英宗皇帝實錄。竊緣臣於吳充為正親家,慮有共事之嫌。今來實錄院止闕呂公著一人。臣於討論綴緝,不如吳充精密,若止差吳充一人以代公著,自足辦事。伏望聖恩詳酌指揮,所有敕牒,臣未敢受。取進止。 乞改科條制劄子 伏以古之取士,皆本於學校,故道德一於上,而習俗成於下,其人材皆足以有為於世。自先王之澤竭,教養之法無所本,士雖有美材而無學校師友以成就之,議者之所患也。今欲追複古制,以革其弊,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對偶之文,使學者得以專意經義,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庶幾可複古矣。所對明經科欲行廢罷,並諸科元額內解明經人數添解進士,及更俟一次科場,不許新應諸科人投下文字,漸令改習進士,仍於京東、陝西、河東、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學官,使之教導,於南省所添進士奏名,仍具別作一項,止取上件京東等五路應舉人並府監諸路曾應諸科,改應進士人數,所貴合格者多,可以誘進諸科向習進士科業。如允所奏,乞降敕命施行。 廟議劄子 准中書門下奏,准治平四年閏三月八日敕,遷僖祖廟主藏之夾室。臣等聞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先王廟祀之制,有疏而無絕,有遠而無遺。商、周之王,斷自稷、契以下者,非絕嚳以上遺之,以其自有本統承之故也。若夫尊卑之位,先後之序,則子孫雖齊聖有功,不得以加其祖考,天下萬世之通道也。竊以本朝自僖祖以上,世次不可得而知,則僖祖有廟,與稷、契疑無以異。今毀其廟而藏其主夾室,替祖考之尊,而下附於子孫,殆非所以順祖宗孝心、事亡如事存之義。求之前載,雖或有然,考合於經,乃無成憲。因情制禮,實在聖時。伏惟皇帝陛下仁孝聰明,紹天稽古,動容周旋,惟道之從。宗祀重事,所宜博考。乞以臣等所奏,付之兩制詳議而擇取其當。 議服劄子 先王制服也,順性命之理而為之節。恩之深淺,義之遠近,禮之所與奪,刑之所生殺,皆於此乎權之。傳曰:「三年之喪,未有知其所從來者也。」蓋期年及緦麻緣是以為衰,而其輕重遲速之制,非得與時變易,唯貴之於賤,或降或絕或否。蓋在先王之時,諸侯大夫各君其父兄,欲尊尊之義有所伸,則宜親親之恩有所屈,此其所以降絕之意也。自封建之法廢,諸侯大夫降絕之禮,無所複施。士大夫無宗,其嫡孫傳重之屬,不可純用周制。臣愚以謂方今惟諸侯大夫降絕之禮可廢,而嫡子死,非傳爵者,無眾子,乃可於嫡孫承重,自餘喪服,當用周制而已。何則?先王制服,三年之喪以為差,非得與時變易故也。然自秦、漢以來,言禮者或失經旨,而歷代承用,傳守至今,與夫近世改制,亦皆有說,非以義折衷則不明,故臣於所欲定,則為議以辯之。末學寡陋,獨用己見,決千歲以來之所惑,恐不能盡。伏乞以付學士大夫博議,令臣得與反複。 議南郊三聖並侑劄子 臣等聞推尊尊以享帝,義之至;推親親以享親,仁之極。尊尊不可以瀆,故郊無二主;親親不可以僭,故廟止其先。今三後並配,欲以致孝也,而嫡所以瀆乎享帝;後宮有廟,欲以廣恩也,而嫡所以僭乎享親。推存事亡,則非所以寧親也。臣等今詳議,欲乞各如禮官所議。 議郊祀壇制劄子 先王所以交於神明,壇坎、牲幣、器服、時日、形色、度數,莫不依其象類。《易》曰:「一陰一陽之謂道。」乾,陽物也;坤,陰物也。冬日至,祀天於地上之圓丘,所謂為高必因丘陵,而因天事天也;夏日至,祭地於澤中之方丘,所謂為下必因川澤,而因地事地也。蓋陽以圓為形,其性動;陰以方為體,其性靜。天陽而動,故祀於地上之圓丘,而禮神以蒼璧,璧亦圓也;地陰而靜,故祭於澤中之方丘,而禮神以黃琮,琮亦方也。合祀天地為圓壇,而於國陽之地上,豈聖人以類求神之意哉?熙寧郊儀,祭皇地示,壇八角,祭神州地示,壇廣四十八步,高五尺。今則變方為圓壇,神州築方壇而複無坎,皆不應禮。伏請皇地示、神州地示為方壇,壇之外為坎,庶協古制。 議郊廟太牢劄子 謹按《禮記 王制》,祭「宗廟之牛角握」,《周禮 小司徒》:「凡小祭祀奉牛牲。」入古者諸侯五廟,礿祠烝嘗,每廟一太牢。大夫三廟,有天子之大夫,故曰「大夫用索牛」。謂之索者,求得而用之,但不在滌而已。諸侯之詡烙錳牢,吉祭則少牢。自諸侯與天子之大夫,時祭用牲如此,然則天子之祭用牛者可知矣。唐郊祀並宗廟、社稷等祭,悉用太牢,其後稍易舊制。九廟時享,有攝事,共用一犢。國朝開寶初,冬至親郊,詔有司宗廟共用犢一,郊壇用犢三。又詔其常祀惟昊天上帝用犢,自餘大祀悉以羊豕代之。嘉祐中仁宗親祫,即每室用太牢,自餘三年親祀,八室共用一犢。有司攝事,惟以羊豕。《記》曰:「先王之制禮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唯其稱也。是故君子太牢而祭謂之禮。」曰君子,謂大夫以上也。夫以天下奉其祖禰,而廟享牲牢用過乎儉,不可謂稱。今三年親祠,而八室共用一犢,及祫享盛祭,有司攝事而少牢,則非稱。欲乞三年親祠並食饗,有司攝事,伏請太廟每室並用太牢一。 貼黃:竊恐朝廷以牛數多,或乞時饗,且仍舊制。右奉聖旨,唯親祠並祫享每室用太牢。 議皇地示神州地示不合燎燔事劄子 伏惟北郊所祭皇地示並神州地示祗合坎瘞,自來卻如祭天升煙之義,別建一壇,燔祝版。臣昨累次具狀奏聞,乞行改正,雖蒙聖旨下有司詳定,又緣所定壇壝儀注條件不少,考求典故,未能遽革。伏睹今月二十一日神州地示,亦依襲故常,泥飾壇燎,依舊行事。臣昨亦備述,自古以來祭祀皆為瘞坎,蓋取就下求陰之義,及考先儒所祭地示,即無燎之文。伏睹國朝祀儀所載祀辭,亦曰瘞儀,卻行燔燎之禮,顯是從來差錯,恐瀆於神。欲乞不候議定諸壇櫚戎貧齲先次考正。今來瘞埋之義,更不於壇上燔燎祝版,以別天神、地示之異,上副陛下修誠致孝、肅恭祠享之意。奏聞候敕旨。狀前批送太常禮院。本所謹案古者祀天神燔柴登煙,祭皇地示埋瘞,蓋燔柴則升煙於上,瘞埋則達氣於下,求神必以其類故也。王涇《唐郊祀錄》:凡祭祀地示,則為瘞埳於神壇之壬地,方深取足容物,祭訖,置牲幣祝饌於其中而埋之。熙寧祀儀,皇地示、神州地示皆為燎壇,方一丈,高一丈有二尺,開上南出方六尺,在壇南二十步丙地。祭大社大稷,又設燎柴於西神門外道北。以地示而同之天神之祀,殊悖於禮。所有今來王某起請,實合禮制。伏請自今祭皇地示、神州地示、大社大稷,其祝版與牲幣饌物,並瘞於埳,更不設燎,所有皇地示、神州地示燎壇,並乞除去。 進鄴侯遺事劄子 臣前日伏奉聖旨,許進《鄴侯遺事》,今繕錄已具,然無別本參校,恐不能無脫誤。竊以宇文黑獺之中材,遇傾側窮困之時,而輔之以區區之蘇綽,然其為法,尚有可取。伏惟陛下天縱上智卓然之材,全有百年無事萬里之中國,欲創業垂統,追堯、舜、三代,在明道制眾運之而已。如李泌所稱,豈足道哉?顧求多聞以考古今得失之數,則此書亦或可備省覽。謹隨劄子上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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