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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一、海上判事听两国公议,判可移于公议会。
  ▌公政府法官听海上之判事,凡海权全归公政府。
  ▌大地皆归公政府,无海陆之异。

  二、凡国讼,提案到公议院审之。
  ▌公政府可派员至各国审讼。
  ▌无国,大案由其上控。

  三、人民不敢控告其君主、统领于议会。
  ▌人民得控诉其君主、统领于公议院。
  ▌人民得控其长于公议院。

  四、公议会得判各国之事而不能审判各国君主。
  ▌公议院得判各国之事,君主有罪,亦得审判之,然非三分有二不得作定。其科罪,或减名誉、削权、即夺职位,随时势议定,君主亦得诉告再决。
  ▌上议院得审判全地之事,所有权要重贵之人之事,皆得科罪。

  五、裁判事规则不尽同,契约法、刑法、商法、证书法、治罪法、诉讼法,公议会不预闻。
  ▌裁判事规则略同,公政府议定契约法、刑法、商法、证书法、治罪法、诉讼法,大略各国从同而斟酌之。
  ▌无国界,裁判、法律皆同。无国界,法律随时议定而施行大同。

  六、非犯罪不得夺人自由。讼事审理不速,无陪审人,无辩护 虽犯罪亦许自由。讼事要审,而审理必速,被讼人有用证人、辩护人之权。
  ▌人不犯罪。无讼,亦无审官、辩护人,只有公论人。

  七、有罪罚金可重,大罪施酷刑。
  ▌不罚重金,大罪不施酷刑。
  ▌无刑罚,但有耻辱,人民无罪无刑。

  八、罪人之身可杀,不可两次受辱。
  ▌无杀刑,一次亦无苦。
  ▌刑措,人皆安乐无苦痛。

  九、刑有死罪。
  ▌不立死罪,但设永监。
  ▌刑罚皆措,但有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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