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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一、公议会以弭兵为主,各国渐入弭兵会。
  ▌公政府听断各国之讼而禁其兵争。各国皆听公政府而不敢兵争。
  ▌无国,废兵。无国,废兵。

  二、公议会弭兵,若有不听者,或合各国攻之。
  ▌各国不听公政府弭兵,可调兵攻之,或合各国之兵攻之。
  ▌无国,无听不听,无兵,无攻。

  三、公议会有弭兵会弹压之。联军过,可假用各国之铁路,价贱而速。
  ▌公政府同上。
  ▌无国,无兵,无假道,

  四、听各国治陆兵。
  ▌限禁加陆兵。
  ▌尽罢各国陆兵,改为警察。

  治海军。
  ▌限禁加海军。
  ▌尽罢各国海军,改为海上警察。

  治战舰。
  ▌限禁增战舰。
  ▌尽罢各国战舰,改为警察船。

  治军械。
  ▌限禁军械。
  ▌尽罢各国军械,改为农工之器。

  治毒药。
  ▌限禁毒药。
  ▌尽禁毒药,焚烧方法不许流传。

  五、各国人民皆为其国服兵役。
  ▌公政府罢各国人民之服役,但许募兵。
  ▌尽罢全地人民服兵役,但人人二十岁后,须服各院看护之役。

  各国人民皆服军费。
  ▌公政府罢人民服军费而服公养费。
  ▌公政府取民税所得之半为公养费。

  各国军兵归其本国所统。
  ▌各国军兵虽归本国所统,而公政府得监督之,务以日减为主。
  ▌无国,罢军兵。

  各国军人兵官皆由各国自用。
  ▌各国兵官皆听公政府聘用。
  ▌无国,无兵,无兵官,惟有警察。

  六、各国得有海军海舰,听公议会议之。
  ▌海军海舰渐归公政府。
  ▌公政府罢海军,但置交通邮商船。

  各国商舶得成海军队。
  ▌各国商船,归公政府定其法式。
  ▌无国。商船皆归公政府编治其法式。

  七、各国君主有统其国军兵之权。
  ▌公政府渐去君主统兵之权。
  ▌无国,无君主,亦无兵,无兵权。

  八、城塞、险要、堡寨皆听各国自治。
  ▌公政府得渐去各国之城塞、险要、堡寨,其强大之国一时不允者暂缓。
  ▌太平无国,尽去一切城塞、险要、堡寨。

  九、无公兵。
  ▌置公兵。
  ▌罢公兵。

  无公战舰。
  ▌置公战舰。
  ▌罢公战舰。

  无公军械。
  ▌置公军械。
  ▌罢公军械。

  十、各国军士相战,有杀伤。
  ▌各国罢战;即有战,可缚人伤人而不许杀人。
  ▌无国,尽弭兵。

  十一、人民贮藏兵器,皆有限禁。
  ▌人民不藏兵器。
  ▌尽销兵器。

  十二、有国讼。归公议会断之,不立司法官。
  ▌有公政府司法官,以听国讼而不理民讼。凡一私人之讼、一公人之讼,皆归本国,惟两国人民之交讼或一国人民之讼而关于土地者听之。
  ▌公政府有司法官,无国,无国讼,只听各界各地人民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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