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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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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议会以弭兵为主,各国渐入弭兵会。 ▌公政府听断各国之讼而禁其兵争。各国皆听公政府而不敢兵争。 ▌无国,废兵。无国,废兵。 二、公议会弭兵,若有不听者,或合各国攻之。 ▌各国不听公政府弭兵,可调兵攻之,或合各国之兵攻之。 ▌无国,无听不听,无兵,无攻。 三、公议会有弭兵会弹压之。联军过,可假用各国之铁路,价贱而速。 ▌公政府同上。 ▌无国,无兵,无假道, 四、听各国治陆兵。 ▌限禁加陆兵。 ▌尽罢各国陆兵,改为警察。 治海军。 ▌限禁加海军。 ▌尽罢各国海军,改为海上警察。 治战舰。 ▌限禁增战舰。 ▌尽罢各国战舰,改为警察船。 治军械。 ▌限禁军械。 ▌尽罢各国军械,改为农工之器。 治毒药。 ▌限禁毒药。 ▌尽禁毒药,焚烧方法不许流传。 五、各国人民皆为其国服兵役。 ▌公政府罢各国人民之服役,但许募兵。 ▌尽罢全地人民服兵役,但人人二十岁后,须服各院看护之役。 各国人民皆服军费。 ▌公政府罢人民服军费而服公养费。 ▌公政府取民税所得之半为公养费。 各国军兵归其本国所统。 ▌各国军兵虽归本国所统,而公政府得监督之,务以日减为主。 ▌无国,罢军兵。 各国军人兵官皆由各国自用。 ▌各国兵官皆听公政府聘用。 ▌无国,无兵,无兵官,惟有警察。 六、各国得有海军海舰,听公议会议之。 ▌海军海舰渐归公政府。 ▌公政府罢海军,但置交通邮商船。 各国商舶得成海军队。 ▌各国商船,归公政府定其法式。 ▌无国。商船皆归公政府编治其法式。 七、各国君主有统其国军兵之权。 ▌公政府渐去君主统兵之权。 ▌无国,无君主,亦无兵,无兵权。 八、城塞、险要、堡寨皆听各国自治。 ▌公政府得渐去各国之城塞、险要、堡寨,其强大之国一时不允者暂缓。 ▌太平无国,尽去一切城塞、险要、堡寨。 九、无公兵。 ▌置公兵。 ▌罢公兵。 无公战舰。 ▌置公战舰。 ▌罢公战舰。 无公军械。 ▌置公军械。 ▌罢公军械。 十、各国军士相战,有杀伤。 ▌各国罢战;即有战,可缚人伤人而不许杀人。 ▌无国,尽弭兵。 十一、人民贮藏兵器,皆有限禁。 ▌人民不藏兵器。 ▌尽销兵器。 十二、有国讼。归公议会断之,不立司法官。 ▌有公政府司法官,以听国讼而不理民讼。凡一私人之讼、一公人之讼,皆归本国,惟两国人民之交讼或一国人民之讼而关于土地者听之。 ▌公政府有司法官,无国,无国讼,只听各界各地人民控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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