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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


  李应弦言,甲与乙邻居世好,幼同嬉戏,长同砚席,相契如兄弟。两家男女时往来,虽隔墙,犹一宅也。或为甲妇造谤,谓私其表弟。甲侦无迹,然疑不释,密以情告乙,祈代侦之。乙故谨密畏事,谢不能。甲私念不侦而谢不能,是知其事而不肯侦也,遂不再问,亦不明言;然由是不答其妇。妇无以自明,竟郁郁死。死而附魂于乙,曰:“莫亲于夫妇,夫妇之事,乃密祈汝侦,此其信汝何如也。使汝力白我冤,甲疑必释;或阳许侦而徐告以无据,甲疑亦必释。汝乃虑脱侦得实,不告则负甲,告则汝将任怨也。遂置身事外,恝然自全,致我赍恨于泉壤,是杀人而不操兵也。今日诉汝于冥王,汝其往质。”

  竟颠痫数日死。甲亦曰:“所以需朋友,为其缓急相资也。此事可欺我,岂能欺人?人疏者或可欺,岂能欺汝?我以心腹托汝,无则当言无,直词责我勿以浮言间夫妇;有则宜密告我,使善为计,勿以秽声累子孙。乃视若路人,以推诿启疑窦,何贵有此朋友哉!”

  遂亦与绝。死竟不吊焉。乙岂真欲杀人哉?世故太深,则趋避太巧耳。然畏小怨,致大怨;畏一人之怨,致两人之怨。卒杀人而以身偿,其巧安在乎?故曰:“非极聪明人,不能作极懵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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