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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七


  献县史某,佚其名。为人不拘小节,而落落有直气,视龌龊者蔑如也。偶从博场归,见村民夫妇子母相抱泣。其邻人曰:“为欠豪家债,鬻妇以偿。夫妇故相得,子又未离乳,当弃之去,故悲耳。”

  史问:“所欠几何?”

  曰:“三十金。”

  “所鬻几何?”

  曰:“五十金与人为妾。”

  问:“可赎乎?”

  曰:“券甫成,金尚未付,何不可赎?”

  即出博场所得七十金授之,曰:“三十金偿债,四十金持以谋生,勿再鬻也。”

  夫妇德史甚,烹鸡留饮。酒酣,夫抱儿出,以目示妇,意令荐枕以报。妇颔之。语稍狎,史正色曰:“史某半世为盗,半世为捕役,杀人曾不眨眼。若危急中污人妇女,则实不能为。”

  饮啖讫,掉臂迳去,不更一言。半月后,所居村夜火。时秋获方毕,家家屋上屋下柴草皆满,茅檐秫篱,斯须四面皆烈焰,度不能出,与妻子瞑坐待死。恍惚闻屋上遥呼曰:“东岳有急牒,史某一家并除名。”

  撄然有声,后壁半圮。乃左挈妻右抱子,一跃而出,若有翼之者。火熄后,计一村之中,癎死者九。邻里皆合掌曰:“昨尚窃笑汝痴,不意七十金乃赎三命。”

  余谓此事佑于司命,捐金之功十之四,拒色之功十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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