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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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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其部伍者,皆有罪。 诸军官不得擅离部署。赴阙言事,有必合言者,实封附递以闻。 诸随处军马,有久远营屯,或时暂经过,并从官给粮食,辄妨扰农民、阻滞客旅者,禁之。 诸临阵先退者,处死。 诸统军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稽留失期,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者,处死,虽会赦,罢职不叙。 诸军民官,镇守边陲,帅兵击贼,纪律无统,变易号令,背约失期,形分势路,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功者,减其罪,无功者,各以其罪罪之。 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者处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斩以徇。 诸军户贫乏已经存恤而复逃者,杖八十七,发遣当军。隐藏者减二等,两邻知而不首者,又减隐藏罪二等。 诸军户告乏求替者,从有司覆实之,其诈妄者,廉访司宪之。 诸各卫扈从汉军,每户选练习壮丁一人常充,仍于贴户内选两人轮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换者,自万户至于百户,相视所换之可用,然后用之。百户、千户、万户私换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诸管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者,验入己钱数,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弟子侄驱丁代替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诸军马征伐,虏掠良民,凶徒射利,略卖人口,或自贼杀,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骸沟壑者,严行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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