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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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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蒙古、汉人国子监学官任内,验其教养出格生员多寡,以为升迁。博士教授有阙,从监察御史举之,其不称职者黜之,坐及元举之官。 诸国子生悖慢师长、及行礼失仪、言行不谨、讲诵不熟、功课不办、无故废学、有故不告辄出、告假违限、执事失误、忿戾斗争,并委正、录纠举。除悖慢师长别议,余者初犯戒谕,再犯、三犯约量责罚。其厨人、仆夫、门子,常切在学,供给使令,违者就便决责。 诸国学居首善之地,六馆诸生,以次升斋,毋或躐等。其有未应升而求升,及曾犯学规者,轻者降之,重者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监察御史纠之。 诸国子监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并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周岁者,并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不用准算,学正、录岁终通行考较。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笃勤者,勒令出学。 诸奎章阁授经郎生员,每月朔望上弦下弦,给假四日;当入宿卫者,给假三日;余有故须请假者,于授经郎禀说,附历给假。无故不入学,第一次罚当日会食,第二次于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第三次于学士院及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三次不改,奏闻惩戒黜退。 诸随路学校,计其钱粮多寡,养育生徒,提调正官时一诣学督视,必使课讲有程,训迪有法,赏勤罚惰,作成人材,其学政不举者究之。诸教官在任,侵资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行止不臧,有忝师席,从廉访司纠之;任满,有司辄朦胧给由者究之。 诸赡学田土,学官职吏或卖熟为荒,减额收租,或受财纵令豪右占佃,陷没兼并,及巧名冒支者,提调官究之。 诸贫寒老病之士,必为众所尊敬者,保申本路体覆无异,下本学养赡,仍移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从提调官改正。诸各处学校,为讲习作养之地,有司辄侵借其钱粮者,禁之。教官不称职者,廉访司纠之。诸在任及已代教官,辄携家入学,亵渎居止者,从廉访司纠之。 诸各路医学大小生员,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及在学而训诲无法,课讲卤莽,苟应故事者,教授、正、录、提调官罚俸有差。 诸医人于十三科内,不能精通一科者,不得行医。太医院不精加考试,辄以私妄举充随朝太医及内外郡县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辄纵人行医者,并从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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