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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二年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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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四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甲午,给事中常准夺两官,授兵部郎中免。先是,大名馆陶民郭贽诣阙诉括田不均,诏令他县官按视,所隐顷亩皆实。上怒,本县令程迪,决杖流海岛。准实为括田使,故责之。(常准,未见。) 颍州团练使范再遇请老,授左金吾卫大将军致仕,别降玺书劳问之。再遇,故唐将,以泗州降者也。(再遇,见显德四年。) 壬寅,诏:“先代帝王陵寝,令所属州府遣近户守视。前贤冢墓有隳毁者,即加修葺。” 沧州无棣县民赵遇诈称皇弟,付有司鞫实,斩于东市。 己未,杖杀商河县令李瑶,左赞善大夫申文纬除籍为民。文纬奉诏按田,瑶受赃,文纬不之察,为部民所诉故也。 右神武将军李怀节出典坊州,受代归阙,行次华州,忿其从者王,乘醉手斩之,为其党所讼,下吏按劾。乙卯,责授率府率。 汉初,犯私曲者并弃市,周祖始令至五斤死。上以周法尚峻,壬戌,诏民犯私曲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典,其余论罪有差;私市酒曲,减造者之半。 上又以前朝盐法太峻,是日,定令:“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太宗实录太平兴国二年云:先是,官货盐与民,蚕事既毕,即以丝绢偿官,谓之蚕盐,令民随夏秋赋租纳其直。食货志云:唐有蚕盐,皆赋于民,随夏税收钱绢。与实录少异,当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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