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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志五(2)


  ○岁星

  终率五十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终日三百九十八,余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变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余百五,秒十八。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乘数五。

  除数四。

  荧惑。

  终率百四万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终日七百七十九,余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变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象算九十一,余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乘数百二十七。

  除数三十。

  ○镇星

  终率五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终日三百七十八,余百三,秒二十九。

  变差九,秒八十七。

  象算九十一,余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乘数十二。

  除数十一。

  ○太白

  终率七十八万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终日五百八十三,余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中合二百九十二,余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变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乘数十五。

  除数二。

  ○辰星

  终率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终日百一十五,余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中合五十七,余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变差五十,秒八十五。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秒法百。

  微分法九十六。

  德宗时,《五纪历》气朔加时稍后天,推测星度与《大衍》差率颇异。诏司天徐承嗣与夏官正杨景风等,杂《麟德》、《大衍》之旨治新历。上元七曜,起赤道虚四度。建中四年历成,名曰《正元》。其气朔、发敛、日躔、月离、轨漏、交会,悉如《五纪》法。惟发敛加时无辰法,皆以象统乘小余,通法而一,为半辰数。余五因之,六刻法除之,得刻。不尽,六而一,为刻分。其轨漏夜半刻分以刻法准象积取其数用之,以刻法通夜半定漏刻,内分,二十而一,为晨初余数。月蚀去交分,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六十六约之,为蚀分。日蚀差亦十五约之,以减八十五,余为定法。又加减去交分讫,以减望差,八十五约之,得蚀分。日法不同也。其五星写《麟德历》旧术,因冬至后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后伏日及余,即平见日算。金、水先得夕见;其满晨见伏日及余秒去之,余为晨平见。求入常气,以取定见而推之。《麟德历》之启蛰,《正元历》之雨水;《麟德历》之雨水,《正元历》之惊蛰也。《麟德历》荧惑前、后疾变度率,初行入气差行,日益迟、疾一分,《正元历》则二分,亦度母不同也。诏起五年正月行新历。会朱泚之乱,改元兴元。自是颁用,讫元和元年。

  《建中正元历》演纪上元甲子,距建中五年甲子,岁积四十万二千九百算外。

  《正元》通法千九十五。

  策实三十九万九千九百四十三。

  揲法三万三千三百三十六。

  章闰万一千九百一十一。

  策余五千七百四十三。

  用差六千一百六十八。

  挂限三万一千三百四十三。

  三元之策十五,余二百三十九,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五百八十一。

  一象之策七,余四百一十九。

  中盈分四百七十八,秒一十四。

  朔虚分五百一十四。

  象统二十四。

  象位六。

  天中之策五,余七十九,秒五十五;秒母七十二。

  地中之策六,余九十五,秒四十三;秒母六十。

  贞悔之策三,余四十七,秒五十一半。

  刻法二百一十九。(六刻法千三百一十四。)

  干实三十九万九千九百五十五,秒二。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虚分二百八十,秒二。

  岁差十二,秒二。

  秒母百。

  定气辰数同《大衍》。

  六虚之差六,秒二十。

  转终分三亿一百七十二万一百三十二。

  转终日二十七,余六百七,秒百三十二。

  入转秒法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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