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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桓帝纪(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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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庚午,祀老子濯龙中,用夜郊而乐①。 ①《东观记》曰:“帝好音乐,善琴笙。立黄老祠北宫濯龙中,以文罽为坛,饰淳金银器,彩色眩耀,祠用三牲,太官饰珍馔,作倡乐,以求福祥也。”又《范书》系此事于七月,而《东观记》作永康元年事。 鲜卑、乌〔桓〕(孙)寇边①,匈奴中郎将张奂击降之。 ①据《范书》改。 自是宦者专权在位,子弟亲属及苟进之士,连结依附,以取荣宠,乘势肆意,陵暴天下。于是善人君子惧人伦亏废,发愤忘难。 初,阳翟令张舆,黄门张让弟也,多杀无辜,赃余千金。李膺初为河南尹,收舆考杀之。尚书诘膺曰:“尹视事无几,而多杀伐乎?”膺对曰:“昔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诛少正卯于两观之下。今臣列官已积二旬,私惧留稽为愆,反获速疾之讥。肤受之愬①,以关圣听,自知罪死,期不旋踵。然臣愚计,乞留五月②,克殄元恶,然后退就汤镬,始生之愿也。”③上不省,论输左校。顷之,起家为司隶校尉,振纲直绳,多所摧戮。 ①语出《论语》颜渊。疏曰:“愬,亦谮也。皮肤受尘垢,秽其外,不能入内也。以喻谮毁之言,但在外萋斐,构成其过恶,非其人内实有罪。” ②《范书》作“五日”。 ③《范书》此对乃膺任司隶时所言,且作帝然其对,自此诸黄门皆鞠躬屏气,休沐不敢复出宫省。与《袁纪》迥异。 河东太守单安、河内太守徐盛,中常侍单超、徐璜之弟也。凭宠干纪,渎货害政。沛国朱宇尝为司隶校尉,奏安、盛曰:“此等皆宫竖昆叔,刀锯之余,横蒙恩私,剖符三河,不能思展命力,以答天地,敢张豺狼之口,吞噬百姓之命,罪深亹重,人鬼同疾。臣衔命操斤,翦其凶丑,辄考核赃罪,事皆伏上。”诏安、盛廷尉治罪。 汝南人范滂,字孟博①。郡召为功曹,即褰衣就车,急痛于时也。进善退恶,风教肃然。郎中不便者,咸共疾之,所举者谓之朋党。后为太尉黄琼所辟,登车揽辔,有澄清天下之志。受诏使冀州,百姓闻滂名,其有赃污未发者,皆解印绶去。滂举刺史、二千石二十余人,罪恶者皆权豪之党也。尚书诘滂曰:“所举无乃猥多,恐有冤疑,其更详核,勿拘于前。”滂对曰:“臣之所举,自非饕秽奸罪,岂以污臣简札。臣以会日促迫②,故先举所闻,其未审者,方当参实,以除凶类。臣闻农勤于除草,故谷稼丰茂③。忠臣务在除奸,故令德道长。”滂睹时方艰难,知其志不行,乃投刺而去。于是中人耻惧,怀谋害正矣。 ①《范书》党锢传作“汝南征羌人”,注引谢承书作“汝南细阳人”。惠栋曰:“刘孝标案:张璠《汉纪》云:滂,汝南伊阳人。案汝南无伊阳,或细阳之误也。” ②胡三省曰:“会日,谓三府掾属会于朝堂之日也。” ③隐公六年《左传》曰:“周任有言曰: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 山阳人张俭,字符节。以正直知〔名〕①,州举秀才,刺史非其人,谢病不起。太守翟超临郡,请为东部督邮,俭解巾应之。俭举劾中常侍侯览前后请夺民田三百余顷;第舍十六区,皆高楼四周,连阁洞殿,驰道周旋,类于宫省;豫作寿冢石椁,双阙高十余丈,以准陵庙;破人家居,发掘冢墓,及虏掠良人妻、妇女,皆应没入。俭比上书,为览所遮截,卒不得上。俭行〔部〕(步)至平陵②,逢览母乘轩,道从盈衢。俭官属呵,不避路。俭按剑怒曰:“何等女子干督〔邮〕③,此非贼邪!”使吏卒收览母,杀之,追擒览家属、宾客,死者百余人,皆僵尸道路。伐其园宅,井堙木刊,鸡犬器物,悉无余类④。 ①据钮永建校补。 ②据《通鉴》引《袁纪》改。 ③据《通鉴》引《袁纪》补。 ④《范书》党锢传曰:“俭举劾览及其母罪恶,请诛之。览遏绝章表,并不得通。”周寿昌曰:“据后苑康传云:俭杀常侍侯览母,案其宗党宾客云云。是不待请而行诛矣。以常侍权势熏灼,俭位止督邮,擅命诛杀,并案及宗党宾客,俭自亦有罪矣,恐于情事不合。当以俭传所言为是。又侯览传,览于建宁二年丧母,还家大起茔冢,督邮张俭因举奏览贪侈奢纵云云。又奏览母生时,交通宾客,干乱郡国,复不得御,览遂诬俭为钩党。是览母已前死,俭于其母死后劾之,特请诛览耳。俭得亡命,而览传乃云夷灭之。三传互相抵牾,当是蔚宗录旧史及各家传成书,未及审耳。”按《范书》乃因诸书互异,是非难定,仿史迁史法,各仍其旧以存疑,非未及互审耳也。又袁宏毕竟是文人作史,失于审慎,俭追杀览母及宾客,乃传闻而非史实也。 览素佞行,称冤于上曰:“母及亲属无罪,横为俭所残害,皆大将军窦武、前太尉〔掾〕范滂所讽①。”上以俭郡吏,不先请奏,擅杀无辜,征付廷尉。诏收俭,俭乃亡命逃窜,吏捕之急。俭与鲁国孔褒有旧,后事发觉,俭走至东莱李笃家。督邮毛钦操兵至笃家,②引钦就席③,曰:“明廷何为枉驾自屈?”钦曰:“张俭负罪入君门,是以来耳。”笃曰:“俭负罪亡命,笃岂得藏之?若审在此,此人名士,明廷宁宜执之?”钦因起抚笃背曰:“蘧伯玉耻独为君子,足下为仁义,奈何独专美邪?”笃曰:“今欲分之,明廷载半去矣。”钦叹息而去。笃道俭经北海戏子然家,送入渔阳,出塞得免。其所经历子然之徒皆伏诛,俭亲属内外,并皆灭尽。于佞幸内憾,媚上思报矣。 ①滂曾应太尉黄琼辟,为府掾,故补“掾”字。 ②《范书》作“外黄令毛钦”。胡三省曰:“考两汉志,外黄县属陈留郡,黄县属东莱郡。毛钦盖为黄县令,‘外’字衍。”惠栋以为毛钦为外黄人,“令”字衍,乃督邮也。今按汉代地方属吏,除三辅外,一般不得任用外郡人,惠说非。《袁纪》所称“明廷”与“明府”同义,恐当以胡说为是。 ③“引钦”上疑脱“笃”字。 初,河内张成,道术士也,知当大赦,使女杀人。李膺之为司隶①,收成杀之。是秋,览等教成弟子牢顺上书曰②:“司隶李膺,御史中丞陈〔翔〕(蕃)③、汝南范滂、颍川杜密、南阳岑晊等相与结为党,诽谤朝廷,迫胁公卿,自相荐举。三桓专鲁,六卿分晋,政在大夫,《春秋》所讥④。” ①《范书》党锢传作“为河南尹”,非。又张成所使杀人者,《范书》作“子”,是。 ②《范书》党锢传作“牢修”,续汉五行志作“牢川”。《通鉴》从《范书》。然按续志,“川”当是“顺”之滥缺。又《范书》“修”或本作“循”,循顺音义皆同,形近而讹。恐当以《袁纪》为是。 ③按《范书》党锢传,为御史中丞者,陈翔也。陈蕃乃太尉,阅下文可知。据以正。 ④《论语》季氏曰:“孔子曰: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桓之子孙微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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