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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质帝纪(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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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元年[145年]① ①原文作元嘉元年。按《范书》冲帝纪及《通鉴》均作“永嘉”,“元嘉”乃汉桓帝年号,故《通鉴考异》曰“《袁纪》作‘元嘉’误”。然钱大昕三史拾遗曰:“史绳祖学齐占毕,记淳熙二年邛州蒲江县上乘院僧,辟地得古竁,封石有文二十九字云:‘永憙元年二月十二日,蜀郡临邛汉安乡安定里公乘校官掾王幽字珍儒。’绳祖大父勤斋先生子坚跋之。略云:永憙之号,不见于史汉,冲帝即位改元,史传相承,以为永嘉,憙嘉文字易乱,一年而改,见于它文者几希,非此刻出于今日,孰知冲帝永嘉之为永憙也。”王先谦曰:“按左雄传中,有‘迄于永憙,察选清平’之文,则永嘉者,永憙之误也。”标点本《范书》据集解引钱说及惠栋说改“永嘉”为“永憙”。按左雄传之文,一作“永憙”,一作“永嘉”。又太平《御览》卷九二引《东观记》亦作“永嘉”,《袁纪》又作“嘉”。于文献中“永憙”仅一见,焉知非误?且石刻多有误刻,又系孤证,亦不可尽信。故《袁纪》“元嘉”实为“永嘉”之误,录“永憙”说以存疑。 春正月戊戌,帝崩于玉堂。 是时徐、扬州盗贼起,太后畏惧,欲征诸国王侯到乃发丧。太尉李固曰:“帝虽幼弱,乃天下之君也。今日崩亡,百神感动,岂有臣子反共掩匿不举哀耶?昔始皇崩于沙丘,胡亥、赵高隐而不发,诈定玺书,以赐扶苏,敛裹尸,载鲍鱼二千余里。近安帝崩于叶,阿母王圣、耿珍、阎显等遂倍济阴,更议平原,载尸驱驰,还宫乃发。北乡侯薨,阎后兄弟及江京等亦共隐秘,卒有孙程手刃之变。三主崩没,臣子掩盖,日不移晷,旋受大祸,此天下之至忌,不可之至者也。”太后从之,即暮发丧。 时清河王䔉年二十余,最有名德,大臣归心。固意欲立,谓冀曰:“今当立帝,宜择长年明德,付以政事。愿将军审详大计,陈平、周勃之引代王①,霍光、安世之立宣帝,可以为法。” ①代王,文帝也,初为代王。 初,章帝生千乘贞王伉,伉生乐安夷王胡①,胡生嗣王鸿,②鸿生建平侯续③。梁冀欲立幼主而专其权,与太后定策禁中,丙寅诏曰④:“先帝早弃天下,胤嗣幼冲,何悟仓卒,仍遭不造。惟太后定之,考人神之诚,唯建平侯续幼而岐嶷,师傅不烦,年已八岁,克昌化之形于体貌。《春秋》之义,‘为人后者为之子’⑤,其以续为孝顺皇帝嗣。”使〔冀〕(使)持节迎续于都亭⑥。是日即皇帝位,太后临朝。于是䔉罢归国。 ①按《范书》“胡”作“伏胡”,是。 ②钮永建曰:“范纪作勃海孝王鸿。太平《御览》九十二引《东观记》亦作勃海王。按章帝八王传乐安夷王子鸿嗣。质帝立,梁太后下诏,以乐安国土卑湿,租委鲜簿,改鸿封勃海王。据此则鸿为渤海王在质帝既立之后。此纪作嗣王是。” ③《范书》质帝纪及《御览》卷九二引《东观记》均作“缵”,《袁纪》误。今存此异文。 ④《范书》质帝纪作“丙辰”。按是月癸巳朔,无丙寅,《袁纪》误。 ⑤见成公十五年《公羊传》。 ⑥“使使”黄本作“使帝”,皆误。按《范书》质帝纪作“使冀”,据改。 太尉固言于太后曰:“今东面有事①,役费方兴,新有献陵之役②,百姓疲矣。大行皇帝尚幼,可于宪陵茔中造陵,依康陵之制,三分减一,以舒人力。”从之。太后以频遭大忧,政之大小,悉委冢宰,是以固得尽心,多所匡正。数与梁冀违忤,由是疏之。 ①指九江徐凤、马勉、黄虎等义军纵横徐、扬二州之事。 ②“献陵”,《范书》作“宪陵”,即顺帝陵也,《袁纪》作“献”,误。又“宪陵”《通鉴》作“建陵”,亦误。康陵乃殇帝之陵,以其幼薨,建陵于慎陵茔内。 己未,葬孝冲帝于怀陵。 二月乙酉,大赦天下。赐男子爵各有差;鳏寡孤独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贞妇帛,人二匹。 三月,扬州盗贼马勉自称皇帝①,伏诛。 ①按殇帝纪曰:“马勉称‘黄帝’。”而《通鉴》从《袁纪》。然据下文华盖称“黑帝”,恐当以《范书》作“黄帝”是。 夏五月丙辰,太后诏曰:“孝殇皇帝虽不永祚,即位踰年,君臣礼成。孝安皇帝承袭统业,而前世命恭陵为康陵之上。追览前代位第之宜,先后相踰。昔定公追顺祀礼,《春秋》善之。其令恭陵次康陵,宪陵次恭陵。” 六月,鲜卑寇代郡,杀掠吏民①。 ①“吏民”原误倒,故正之。 秋九月庚戌,太傅赵〔峻〕(岐)薨①。 ①据《袁纪》上文及《范书》改。 冬十二月,九江盗贼华盖自称“黑帝”,伏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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