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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卷


  ▼火部汇考

  《易经·说卦传》

  离为火。

  〈易传〉“一阴丽乎二阳也。”或曰:“何以阴丽阳乎?”曰:“束蕴而吹,烟气鬰然,及其外明,烟即是火,火动而薪止,火灭而烬留,非阴丽阳”乎?然《坎》《离》不相离也。《坎》中有离,故有温泉、有火井。离中有坎,故有火鼠,有火龟。〈集义〉康节先生曰:“火内暗而外明,故《离》阳在外。火之用,用外也。火以性为主,体次之。”

  《周礼·天官》

  宫正“春秋以木铎修火禁。”

  〈订义〉史氏曰:“火星三月见于辰,九月伏于戌。修火禁于宫中,必待《春秋》,顺时令也。” 王氏《详说》曰:“《周礼》有民火,有公火,司爟掌火之政令,民火也。司烜以夫遂取明火于日,公火也。”王氏、贾氏徒见司爟有季春出火、季秋内火之文,遂以为《春秋》火禁之证,非也。盖宫正修火禁于宫中,而出纳火者民火耳。至于《司烜》中春修火禁于国中。言春而不及秋,以出火为主耳。宫正修于宫中也,司烜修于国中也。宫中非国中之比,故并及其《春秋》。 王氏曰:“《春秋》修火禁,若今皇城四时戒火也。”

  《夏官·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订义〉薛平仲曰:“司爟之职,特掌行火之政令,以救时疾。”序官必次于此,何哉?观《韩诗外传》有曰:“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灾变非常,则责之司马。”知司马之政,盖通于天道矣。 郑锷曰:“或谓秋官有司烜之职,夏官有司爟之职,俱掌火也”,何以分为二?盖司烜之取火也,以夫燧用金锡为之,西方之物也,故属于秋官司爟之行火也,观大火之星出没以示民,使民观出内之时而用火。夏令行于南方,盛德在火,尤为可见,故属于《夏官》。此其所以异。

  “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

  〈订义〉郑康成曰:“行犹用也。” 郑锷曰:“政令或因时而用,因时而藏。” 郑康成曰:“燮犹易也。” 郑锷曰:“火久而不变,则炎赫暴熇,阳过乎亢,以生疠疾,随四时而更变之;变之之法,则钻燧而改之。春取榆柳,夏取枣杏,季夏取桑柘,秋取柞楢,冬取槐檀,四时各钻一木,时运而往,火变而新,用诸烹饪之间,使之资以养生,故疾不作。” 王昭禹曰:“火之为物,灼之则以烛以燎,爨之则以烹以饪。逆而用之,则强弱相胜,而气无以为均;顺而变之,则休废相治,而疾以之救。阳之盛,则养阴之弱以抗其强;阴之盛,则用阳之强以救其弱。使民常得阴阳之正气,而不溺于一偏,斯能受正命以生死。圣人善救人之道,于此乎可见矣。”

  “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

  〈订义〉郑锷曰:“东方七宿,心为大火,出于夏之三月,其位在辰,伏于夏之九月,其位在戌。戌为火伏之位,辰为火出之方。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内火。其或出或内,皆视天之大火伏见以为节

  薛氏曰:火之象在天,既有伏见之时,火之用在人,亦有出内之节。《传》曰:“火见于辰,故自辰至巳,其方为火所王,当是时,虽烈山焚莱不禁也。何则?因其王而出之,以宣其气耳。”《传》曰:“火伏于戌,自戌至亥,其方为火所休,当是时,虽铄金烧薙不为也。何则?因其休而内之,以息其气耳。”或者徒泥于出内之文,谓火者,民事之大者也。季春则出之始用,季秋则内而不用,不几于废民事乎?且出火于季春,非谓季春之时始用火也,出其新火而导达乎阳之气也。内火于季秋,非谓季秋之时而不用火也,内其旧火而顺适其阴之气也。《司爟》所谓“四时变其出内之火宫”,正所谓春秋修火禁者。修其出内之禁,尚何季春始用而季秋不用乎?昔子产铸刑书,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是不知先王纳火之制也。单襄假道于陈,火朝觌矣,道茀而不可行,是不知先王出火之制也 。陈及之曰:“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纳火,民亦如之。”互言之也。先内旧火,而后出新火,《春秋》皆然也。古者五行之官,掌金木“水火、土火,盛则制之,衰则长之。”后世世失其官,官失其职,故水有泛滥之患,火有焚燎之害。木不盛大,土多湮旷,金不从革,无复先王之盛矣。而区区究其末流,其能已乎!时则施火令。

  〈订义〉易氏曰:“施火令谓施四时变国火之令。”

  郑锷曰:“宫正、《司烜》皆谓之修火禁,此谓之施火令者,修则修其旧法使不废,施则施其新令使人从也。”

  凡祭祀,则祭爟。

  〈订义〉贾氏曰:“祭爨,祭老妇也。”则此祭爟,谓祭先出火之人。

  王氏曰:“举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郑锷曰:“先王于有功之人未尝忘报,如先农、先蚕、先卜皆有祭也,而况钻木出火以教人者乎?”

  “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

  〈订义〉郑锷曰:“国中失火则有延烧比屋之忧,野中焚莱则有焚及山林之害,大则有刑,小则有罚,亦权罪之轻重而加之耳。或谓春田则焚莱,而《司爟》有焚莱之禁,何也?先儒谓春田用火之后,擅放火则有禁罚,吾以为焚莱者,国搜田之时,野焚莱则民无故而自焚,不得不为之禁。”

  《秋官·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订义〉郑康成曰:“烜,火也,读如‘卫侯毁’之‘毁’。 《易氏》曰:‘掌明水火,而其官谓之司烜者,取《大易》‘日以烜之之义。盖万物形成于地,精成于天,月愬日之光,其本皆出于日故也’。” 王氏《详说》曰:“司爟、司烜皆掌火,一事而二官,何也?”曰:“有国火,有民火,司爟所掌,谓民咸从之。其民火欤,司烜所掌,以共祭祀明烛。其国火欤然行于民,未”尝不本于国,故《司爟》曰:“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行之于国,未尝不用之于民,故《司烜》曰:“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

  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

  〈订义〉郑司农曰:“夫,发声。” 陆氏曰:“夫,道也。是以谓之夫。大夫能遂事,故谓之遂。” 郑康成曰:“夫遂,阳遂也;鉴,镜属,取水者也。世谓之方诸。” 贾氏曰:“以取火于日名阳遂,犹取火于木为木燧也。” 郑锷曰:“取明水于月者谓之鉴,亦谓之方诸。其实皆鉴也。”

  陆氏曰:夫“遂” 以义言,《鉴》以体言,互相备也。

  郑锷曰:“水生于坎之阳,而为阳中之阴,火虽生于离之阴,而为阴中之阳。王者向明而治,皆以阳为主,故尊明火为先 。”《易》氏曰:“日阳之精,月阴之精。离为日为火为电者,火之气也;坎为月为水、为云者,水之气也。水火以气而升降,日月之精薄之,则夫遂可以召阳而为火,鉴可以召阴而为水,所以谓之明水火,言取于日月,而非人力之所能致,明之至也。郑锷曰:“或谓鉴遂之齐,同用金锡之半,可以取水,亦可以取火,何也?盖金锡半者,阴阳之杂,用诸昼则阳气应之而为火,用诸夜则阴气应之而为水。”

  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共明水。

  〈订义〉郑锷曰:“明水火,所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及明水也。用是水以滫齍盛则曰明齍,用是火以照烛则曰明烛。五齐三酒,所尚者明水,取于月中之水以共之。《记》曰:‘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洁着此水也’。谓此耳。” 王氏详说曰:“凶事所用之物谓之明,所谓明器、明弓矢是也。吉事所用之物亦谓之明,所谓明水、明火是也。”先郑失于明水之说,后郑亦失之。《郊特牲》曰:“明水者,神明之也。谓主人之洁着此水也。着,成也。主人之洁,则此水乃成矣。以阴镜取水于月之中,其可多得乎?且祭有明水,又有元酒,元酒取于潢污行潦之水而为之,则是降于明水矣。鬰齐配以明水,三酒配以元酒,此《郊特牲》所谓明水涗齐,贵新也”,凡涗,新之也。是知明水所用

  止于斯二者而已。先郑以为“《明水》滫涤粢盛黍稷” ,是不读《泂酌》之诗也。《泂酌》之诗曰:“可以濯罍,可以餴饎”,夫岂明水哉!后郑谓明水以为元酒,是不读《礼运》也。《礼运》曰:“元酒在室,醴醆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夫岂明水之为元酒哉?共明水火者,司烜也;执明水火而号祝者,大祝也;奉明水火者,大司寇也。共而后祝之,祝而后奉之,其序如此 。王昭禹曰:“祭祀必取明水火者,以物言之,则得阴阳之洁气也;以道言之,则洁而清明,乃可以承祭祀也。”

  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

  〈订义〉郑司农曰:“蕡烛,麻烛也。” 郑康成曰:“坟,大也。树于门外曰大烛,树于门内曰庭燎,皆所以照众为明。” 贾氏曰:“‘树于门外者,非人所执也。《燕礼》云:‘甸人执大烛于庭’。不言树者,彼诸侯礼,不树于地门内,在路寝之庭,故曰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注云:‘公五十,侯、伯、子、男三十’。”其百者,天子礼,庭燎所作,以苇为中心,以布缠之,饴蜜灌之。若今蜡烛。百者。或百根一处。或百处设之。若人所执者。用荆燋为之。执烛抱燋。《曲礼》云。“烛不见跋”是也。

  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

  〈订义〉郑锷曰:“中春,大火之星见于辰,季春出火,司烜先修火禁,警以木铎,使无不闻,则除去故火,以待新火也。” 王昭禹曰:“为季春将出火,先事而戒也。”

  郑康成曰:“火禁” ,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 。《易氏》。

  曰:“司烜氏修火禁于国中而已。” 《宫正》修火禁,乃宫中之事,详于国,此所以为内外之辨。

  军旅修《火禁》。

  〈订义〉《郑锷》曰:“众之所聚,器甲资粮,胜败所系,则火禁不可不谨也。”

  “邦若屋诛,则为明竁”焉。

  〈订义〉郑锷曰:“司农谓‘夫三为屋,屋诛夷三族也。康成以为若其刑剭之剭,谓所杀于甸师氏者。余谓屋诛,合一家而尽诛之。邾娄定公所断之狱,杀其人、坏其室,洿其宫者,屋,诛也。人有罪大,无俾遗育,故举一屋而诛之。罪人夜葬,故为明竁,欲人知其罪也,如设梏加明刑之类’。” 《易氏》曰:“竁谓圹埋之地,楬其罪于竁上,而属”于《司烜氏》,以明为义故尔。

  《礼记·郊特牲》

  季春出火,为焚也。

  〈注〉谓“焚莱也。”凡出火,以火出。建辰之月,火始出。〈疏〉出火,以火出者,案《春秋》火出为夏三月。此火出者,谓出陶冶之火,故《左氏》昭六年,“郑人铸刑”书。火未出而用火,故晋士文伯讥之。若田猎之火,则昆虫蛰后得火,田以至仲春也。

  《山海经·南山经》

  令丘之山,无草木,多火。

  《大荒西经·昆仑之丘》,其下有弱水之渊环之,其外有炎火之山,投物辄然。

  〈注〉今去扶南东万五千里许,有火山国。其山虽霖雨,火常然,火中有白鼠,以毛作布,今之《火澣布》是也。

  《尸子·燧人》:“燧人上观星辰,下察五木以为火。”

  《韩子·五蠹篇》

  上古之世,民食果蓏蜯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

  《淮南子·天文训》

  积阳之热气生火,火气之精者为日。

  《时则训》

  孟春之月,天子食麦与羊,服八风水,爨萁燧火。
  孟夏之月,天子食菽与鸡,服八风水,爨柘燧火。
  孟秋之月,天子食麻与犬,服八风水,爨柘燧火。
  孟冬之月,天子食黍与彘,服八风水,爨松燧火。

  《大戴礼·夏小正》

  九月主夫出火。

  〈传〉“《主夫》也”者,主以时纵火也。

  《后汉书·礼仪志》

  日冬至,钻燧改火。

  《博物志·磷火》

  斗战死亡之处,其人马血积年化为磷磷,着地及草

  木如露,略不可见。行人或有触者,着人体便有光,拂考证拭便分散无数,愈甚有细咤声如炒豆,唯静住良久

  乃灭。后其人忽忽如失魂,经日乃差。今人梳头着脱衣时,有随梳解结有光者,亦有咤声。

  《路史·遂人氏》

  不周之巅,有宜城焉。日月之所不届,而无四时昏昼之辨。

  空同之北,北极钟火之山,地数百里,无日月之光,犹蜀之陋。天常雨,少出日者。《王子年》云:“去都万里,有申弥国,近燧明之国,地与西王母接,以故燕昭王游于西王母燧林之下,说燧皇钻火之事。”

  有圣人者,游于日月之都,至于南垂。有木焉,鸟啄其枝,则灿然火出,圣人感之。

  广土,自有不见日月之处。予尝论深山四时早晚与平原之不同,非若佛书所谓夜摩天之类。《拾遗记》云:“燧明之国,不识昼夜,土有燧木,后世圣人游于日月之外,以食救物,至于南垂,观此燧木,有鸟类鹗啄其枝则火出,取以钻火,号燧人氏,在包羲氏之前,盖火山国也。”《山海经》言:“火山之国,虽经霖雨,其火常然。” 即今武周连浑府之遥火山也,故代割雄勇为火山军,亦犹梧州火山之“火。”

  于是仰察辰心,取以出火,作钻燧,别五木以改火。上古之人,茹毛而喢血,食果蓏𧊶。膻腐馊漫,内伤荣卫,殒其天年。乃教民取火以灼,以焫以熟,臊胜以燔黍捭豚,然后人无腥臊之疾。

  《祭礼》“作其祝号,荐其血毛,腥其俎,熟其肴” ,所以存法太古。腥俎谓豚解俎之。《礼记正义》云:“先烧其石令赤,以黍与豚加于上而灼之。”或疑神农始艺五谷,神农广其事尔。

  人民益伙,羽皮之茹。有不给于寒。乃诲之苏。冬而炀之。使人得遂其性,号遂人氏。或曰燧人。

  以钻燧,故《古史考》云:“铸金为刃,民大悦,号曰燧人。” 《礼含文嘉》云:“燧人氏钻木取火,炮生为熟,令人无有腹疾,遂天之意,故曰遂人。”《典略》云:“燧人钻木取火,免腥臊,变熟,食人事也。” 《白虎通义》云:“取火教民熟食,制养礼性,避臭去毒,谓之燧人。”

  “顺而不一”,于是穷火之用而为之政。春季以出,樵终以纳,异其时也,以济时疾鬰攸之司。九变七化,火为之纪,谓木器液。于是范金合土为釜臿,作烓鬲瓯瓿,成物化物,而火之功用洽矣。

  季春心昏见于辰而出火。季秋心昏见于戌而纳火。故《尸子》云:“遂人察辰心而出火。” 亦见《中论》。夫心见于辰则火大壮,故季春禁火。

  《大庭氏》

  大庭氏,都于曲阜,治九十载,以火为纪,号曰“炎帝。”

  〈注〉后世以其火德,故以之为神农,因复谓神农都鲁,妄也。《外纪》知不可合,乃以神农为大庭,而谓与包羲后大庭氏异而为二“大庭”,益缪。

  《祝诵氏》

  祝诵氏,一曰祝龢,是为祝融氏。

  祝,断也,化而裁之之谓。陆佃解《月令说》云:“木发而荣之,金辱而收之,火祝而融之,水元而冥之”,盖融而熟之火也。《白虎通》云:祝,属也;融,续也,能属续三王之道行之也。

  以火施化号“赤帝。”

  《淮南子》云:“南方之极,自北方之界至炎风之野,赤帝祝融之所司。” 祝融亦号赤帝也。

  故后世《火官》,因以为谓。

  祝融,氏号也。祝融,职也,本非人名。黎为祝融,回为祝融,皆职。

  都于会,故郑为祝融之墟。

  会即郐也,其地后为郑。《诗谱》云:“溱水在郐祝融之墟,至周重黎之后处之,为郐国。《春秋》有郐城,其池在溱、洧间。今新郑东北三十里有古郐城是也。”上古帝王之都为之墟。漺鸠氏人臣,故齐止言建国。

  “其治百年。”葬衡山之阳,是以谓“祝融峰”也。

  《衡山记》云:“祝融托其阴。” 非也。今祝融峰下有舜观,南有祝融冢。楚灵时山崩冢毁,得营丘九头图焉。《荆州记》云:“衡山之南,有南正重黎墓。”故《思元赋》有“俯衡阿睹,有黎圯坟”之语,然张、盛二子皆以为黎,则不然矣。今其祠庙记,咸以谓高辛之臣。且高辛时黎为祝融,黎死,吴回代之。而黄帝时庸光亦为祝融,何得指为黎哉?且少昊四叔,咸无葬处,何独于黎有墓?此又汉儒之臆说也。

  后有祝氏、融氏、祝宗氏、祝龢氏。

  见《姓苑》等书。《白虎群儒通义》以祝融为三皇。宋衷论三皇亦数祝融而出黄帝。《梁武帝祠画像》,述先伏羲氏,次祝诵氏,次神农氏,乃及黄帝、颛帝,盖有所本,岂得云帝喾之臣哉?洪丞相云:“先儒说三皇不一,太史公采《大戴礼》,迁少昊而不录。”又《经传》颛帝之后黎为祝融,惟《庄子》以视融氏与伏羲、神农。

  “赫胥同辞。” 《白虎通》既依《史记》,遂以羲、农、祝融为三皇,至论五行,则又以祝融为南方之神,初非通论。此梁碑以祝融为祝诵,而介于羲、农之间,《白虎》之说也。

  《炎帝》

  炎帝神农氏长于姜水成为姜姓。受火之瑞。王承荧惑,故以火纪时焉,于是修火之利。

  《管子》云:“神农作种五谷于淇山之阳,九州之人乃知谷食。黄帝作钻燧生火,以熟腥臊,民食之无腥臊之疾,而天下化,此正言炎燧改火。事字误为“黄”,故下乃言黄帝之王,“童山竭泽”云云,可见。

  《范金》“排货以济国用,因时变燥。以抑时疾。以炮以燖,以为澧洛。”

  《古史考》云:“始有燔炙,裹肉烧之曰炮。” 此燧人之世。

  谓“木器液,金器腥。”圣人饮于土而食于土,于是大《埏埴》以为器而人寿。

  “陶冶之事,始于遂人”,盖有人事则有之,若古圣人每创一事,必尽其变而后已。是故卦立则有贞悔占稽之事,室立则有宫隅门墙之制,谷艺而烹蒸杵铚之用兴,药尝而炮炙佐使之法起。槌轮为大辂之始,兜冒为轩冕之源,燔豕为柴望之滥觞,土鼓乃云门之拳石。理势之来,事有必至此。遂人出火,而陶冶燔炮之事有不待于后世也。

  官长师事,悉以火纪,故称“炎”焉。

  《世纪》云。“以火承木。位在南方。主夏。故谓炎帝。” 关尹告列子。神农有炎之德者。《通典》云。“有火星之瑞也。”

  《本草纲目》

  火总叙

  李时珍曰:水火所以养民,而民赖以生者也。《本草》医方,皆知辨水,而不知辨火,诚阙文哉!火者南方之行,其文横则为三卦,直则为“火”字,炎上之象也。其气行于天,藏于地,而用于人。太古燧人氏,上观下察,钻木取火,教民熟食,使无腹疾。《周官》:“司烜氏,以燧取明火于日,鉴取明水于月,以供祭祀。司爟氏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曲礼》云:“圣王用水火金木,饮食必时。”则古先圣王之于火政,天人之间,用心亦切矣,而后世慢之,何哉?今撰火之切于日用灸焫者,凡一十一种,为火部云。

  阳火阴火集解

  李时珍曰:“火者,五行之一,有气而无质。造化两间,生杀万物,显仁藏用,神妙无穷。火之用,其至矣哉!愚尝绎而思之,五行皆一,惟火有二。二者,阴火阳火也。其纲凡三,其目凡十有二。所谓三者,天火也,地火也,人火也。所谓十有二者,天之火四,地之火五,人之火三也。试申言之,天之阳火二,太阳真火也,星精飞火也;天之阴火二,龙火也,雷火也。地之阳火三,钻木之火也,击石之火也,戞金之火也。地之阴火二,石油之火也,水中之火也。人之阳火,丙丁君火也。人之阴火二,命门相火也,三眛之火也。”合而言之,阳火六,阴火亦六,共十二焉。诸阳火遇草而焫,得木而燔,可以湿伏,可以水灭。诸阴火不焚草木而流金“石,得湿愈焰,遇水益炽,以水折之,则光焰诣天。物穷方止,以火逐之,以灰扑之,则灼性自消,光焰自灭。”故人之善反于身者,上体于天而下验于物,则君火相火正治从治之理,思过半矣。此外又有萧丘之寒火,泽中之阳焰,野外之鬼磷,金银之精气,此皆似火而不能焚物者也。

  至于樟脑、猾髓,皆能“水中发火。浓酒积油,得热气则火自生。南荒有厌火之民,食火之兽。西戎有食火之鸟。火鸦蝙蝠,能食焰烟;火龟火鼠,生于火地。”此五行物理之常,而乍闻者目为怪异,盖未深诣乎此理故尔。复有至人,入水不溺,入火不焚,入金石无碍,步日月无影。斯人也,与道合真,不知其名,谓之至人。蔡九峰止言木火石火雷火水火虫火磷火,似未尽该也。

  朱震亨曰:“太极动而生阳,静而生阴,阳动而变阴,静而合而生水火木金土,各一其性。惟火有二:曰君火,人火也;曰相火,天火也。火内阴而外阳,主乎动者也。

  故凡动皆属火。以名而言,形气相生,配于五行,故谓之君;以位而言,生于虚无,守位禀命,因其”动而可见,故谓之“相。”天主生物,故恒于动。人有此生,亦恒于动。

  动者,皆相火之为也。见于天者,出于龙雷,则木之气;出于海,则水之气也。具于人者,寄于肝肾二部。肝木而肾水,胆者肝之腑,膀胱者肾之腑,心包络者肾之配。三焦以焦言,而下焦司肝肾之分,皆阴而下者也。

  天非此火不能生物,人非此火不能自生。天之火虽出于木,而皆本乎地,故雷非伏,龙非蛰,海非附于地,则不能鸣,不能飞,不能波也。鸣也飞也波也,动而为火者也。肝肾之阴,悉具相火,人而同乎天也。然而东垣以火为元气之贼,与元气不两立,一胜则一负者,何哉?周子曰:“神发知矣,五性感动而万事出。”有知之后,五者之性,为物所感而动,即《内经》五火也。五性,厥阳之火,与相火相扇,则妄动矣。火起于妄,变化莫测煎熬真阴,阴虚则病,阴绝则死。君火之气,经以暑与湿言之;相火之气,经以火言之。盖表其暴悍酷烈,甚于君火也,故曰:相火元气之贼。周子又曰:“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朱子曰:“必使道心常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听命焉。夫人心听命,而又主之以静,则彼五火之动皆中节,相火惟有裨补造化,以为生生不息之运用尔,何贼之有?或曰:“《内经》止于六气言火,未言及脏腑也。”曰:岐伯历举病机一十九条,而属火者五。诸热瞀瘛,皆属于火;诸逆冲上,皆属于火;诸躁狂越,皆属于火;诸禁鼓栗,如丧神守,皆属于火。诸病胕肿,疼酸惊骇,皆属于火是也。刘河间云:“诸风掉眩属于肝,风火也。诸气膹郁属于肺,燥火也。诸湿肿满属于脾,湿火也。诸痛痒疮属于心,郁火也。”是皆火之为病,出于脏腑者然也。以陈无择之通敏,犹以暖温为君火,日用之火为相火,无怪乎后人之聋瞽也。

  燧火集解

  李时珍曰:“《周官》司爟氏: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季春出火,季秋纳火,民咸从之。盖人之资于火食者,疾病寿夭生焉。四时钻燧取新火,以为饮食之用,依岁气而使无亢不及,所以救民之时疾也。榆柳先百木而青,故春取之,其火色青;杏枣之木心赤,故夏取之,其火色赤;柞楢之木理白,故秋取之,其火色白;槐檀之”木心黑,故冬取之,其火色黑。桑柘之木肌黄,故季夏取之,其火色黄。天文大火之次,于星为心。季春龙见于辰而出火,于时为暑。季秋龙伏于戌而纳火,于时为寒。顺天道而百工之作息皆因之,以免水旱灾祥之流行也。后世寒食禁火,乃季春改火遗意,而俗作介推事,谬矣。《道书》云:“灶下灰火,谓之‘伏龙屎’。”不可爇香,事神。

  桑柴火主治

  痈疽发背不起,瘀肉不腐,及阴疮瘰疬流注,肷疮顽疮,然火吹灭,日灸一次。未溃拔毒止痛,已溃补接阳气,去腐生肌。凡一切补药诸膏,宜此火煎之,但不可点艾伤肌。

  发明

  朱震亨曰:“火以畅达,拔引郁毒,此从治之法也。”李时珍曰:“桑木能利关节,养津液,得火则拔引毒气,而袪逐风寒,所以能去腐生新。”《抱朴子》云:“一切仙药,不得桑煎不服。”桑乃箕星之精,能助药力,除风寒痹诸痛,久服终身不患风疾。

  炭火集解

  李时珍曰:“烧木为炭,木久则腐,而炭入土不腐者,木有生性,炭无生性也。葬家用炭,能使虫蚁不入,竹木之根自回,亦缘其无生性耳。古者冬至、夏至前二日垂土炭,平衡两端,轻重令匀。阴气至则土重,阳气至则炭重也。”

  栎炭火主治

  栎炭火,宜煅炼一切金石药。烰炭火,宜烹煎焙炙百药丸散。

  白炭火主治

  误吞金银铜铁在腹,烧红,急为末,煎汤呷之。甚者,刮末三钱,井水调服,未效再服。又解水银、轻粉毒。带火炭纳水底,能取水银出也。土立炭带之辟邪恶鬼气,除夜立之户内,亦辟邪恶。

  芦火竹火主治

  宜煎一切滋补药。

  发明

  “凡服汤药杂品物,专精修治如法,而煎药者,卤莽造次,水火不良,火候失度,则药亦无功。”观夫茶味之美恶,饭味之甘餲,皆系于水火烹饪之得失,即可推矣。

  是以煎药须用小心,老成人以深罐密封,新水活火,先武后文,如法服之,未有不效者。火用陈芦、枯竹,取其不强不损药力也;桑柴火,取其能助药力;烰炭,取其力。慢栎炭取其力。紧温养用糠及马屎牛屎者。取其暖而能使药力匀遍也。

  艾火主治

  《灸百病》。若灸诸风冷疾。入硫黄末少许,尤良。

  发明

  凡灸艾火者,宜用阳燧火珠,承日取太阳真火,其次则钻槐取火为良。若急卒难备,即用真麻油灯,或蜡烛火,以艾茎烧点于注,滋润灸疮,至愈不痛也。其戞金击石、钻燧入木之火,皆不可用。《邵子》云:“火无体,因物以为体。”金石之火,烈于草木之火是矣。入木者,松火难瘥,柏火伤神多汗,桑火伤肌肉,柘火伤气脉,枣火伤内吐血,橘火伤营卫经络,榆火伤骨失志,竹火伤筋损目也。《南齐书》载武帝时,有沙门从北齐赍赤火来,其火赤于常火而小,云以疗疾,贵贱争取之,灸至七炷,多得其验。吴兴杨道庆虚疾二十年,灸之即瘥。咸称马圣火诏,禁之不止,不知何物之火也。

  阳燧释名

  火镜也,以铜铸成,其面凹,摩热向日,以艾承之则得火。《周礼司烜氏》“以火燧取明火于日”是矣。

  神针火主治

  心腹冷痛。风寒湿痹。附骨阴疽。凡在筋骨隐痛者。针之火气直达病所。甚效。

  发明

  神针火者,五月五日,取东引桃枝,削为木针,如鸡子大,长五六寸,乾之。用时以绵纸三五层衬于患处,将针蘸麻油点着吹灭,乘热针之。又有雷火神针法,用熟蕲艾末一两,乳香、没药、穿山甲、硫黄、雄黄、草乌头、川乌头、桃树皮末各一钱,麝香五分,为末,拌艾,以厚纸裁成条,铺药艾于内,紧卷如指大,长三四寸,收贮瓶内,埋地中七七日取出,用时于灯上点着吹灭,隔纸十层,乘热针于患处,热气直入病处,其效更速。忌冷水。

  火针释名

  燔针、焠针、烧针、煨针、火针者,《素问》所谓燔针、焠针也。

  张仲景谓之烧针,川蜀人谓之煨针。其法麻油满盏,以灯草二七茎点灯,将针频涂麻油灯上,烧令通赤。

  用之不赤或冷,则反损人,且不能去病也。其针须用火着铁造之为佳。点穴墨记要明白,差则无功。

  主治

  风寒筋急,挛引痹痛,或瘫缓不仁者,针下疾出,急按孔穴则疼止,不按则疼甚,症块结积,冷病者,针下慢出,仍转动以发出污浊。痈疽发背,有脓无头者,针令脓溃,勿按孔穴。凡用火针太深则伤经络,太浅则不能去病,要在消息得中,针后发热恶寒,此为中病。凡面上及夏月湿热在两脚时,皆不可用此。

  发明

  《素问》云:“病在筋,调之筋,燔针刦刺其下及筋急者,病在骨,调之骨焠,针药熨之。”又《灵枢经》叙十二经筋所发诸痹痛,皆云:治在燔针劫刺,以知为度,以痛为输。

  又云:经筋之病,寒则反折筋急,热则纵弛不收。阴痿不用焠刺者,焠,寒急也。纵缓不收者,无用燔针。观此,则燔针乃为筋寒而急者设,以热治寒,正治之法也。

  而后世以针积块,亦假火气以散寒涸而发出污浊也。或又以治痈疽者,则是以从治之法,溃泄其毒气也。而昧者以治伤寒热病,则非矣。张仲景云:“太阳伤寒,加温针必发惊。营气微者,加烧针,则血流不行,更发热而烦躁。太阳病下之,心下痞,表里俱虚,阴阳俱竭,复加烧针,胸烦,面色青黄,肤瞤者”,难治。此皆用针者不知往哲设针之理,而谬用以致害人也。又凡肝虚目昏多泪,或风赤及生翳膜顽厚,成病后生白膜失明,或五脏虚劳,风热上冲于目生翳,并宜熨烙之法。盖气血得温则宣流,得寒则凝涩故也。其法用平头针,如翳大小,烧赤,轻轻当翳中烙之,烙后翳破,即用除翳药敷点。

  灯火主治

  小儿惊风,昏迷搐搦,窜视诸病。又治头风胀痛,视头额太阳络脉盛处,以灯心蘸麻油,点灯焠之良。外痔肿痛者亦焠之。油能去风解毒,火能通经也。小儿初生,因冒寒气欲绝者,勿断脐,急烘絮包之。将胎衣烘热,用灯炷于脐下往来燎之,暖气入腹内,气回自苏。

  又烧铜匙柄熨烙眼弦内,去风退赤,甚妙。

  发明

  凡灯,惟胡麻油、苏子油然者,能明目治病,其诸鱼油、诸禽兽油、诸菜子油、棉花子油、桐油、豆油、石脑油、诸灯烟,皆能损目,亦不治病也。

  灯花主治

  傅金疮,止血生肉。〈藏器〉小儿邪热在心,夜啼不止,以二三颗,灯心汤调,抹乳吮之。

  发明

  昔陆贾言:灯花爆而百事喜,《汉书·艺文志》有占灯花术,则灯花固灵物也。钱乙用治夜啼,其亦取此义乎?我明宗室富顺王一孙嗜灯花,但闻其气,即哭索不已。时珍诊之曰:“此癖也。”以杀虫治癖之药丸服,一料而愈。

  烛烬集解

  烛有蜜蜡烛、柏油烛、牛脂烛,惟蜜蜡、柏油者,烬可入药。

  主治

  丁肿同胡麻、针砂等分为末,和醋傅之。治九漏。同阴乾马齿苋等分为末,以泔水洗净,和腊猪脂傅之。日三上。

  《山西志书》

  太原府

  太原府河曲县火山,在县西五里,山逼黄河,岩石俱赤,烟气灼人,古称“火山军。”山上有孔,以草投之,烟灼上发,可熟食,草木不生。

  《四川志书》

  潼川州

  蓬溪县火井,伏龙山下,地洼若池,以火引之,有声隐隐出地中,少顷炎炽。夏月积雨,停水则焰生水上,水为之沸,而寒如故。冬月水涸,则土上有焰,观者至焚衣裾。

  《云南志书》

  临安府

  临安府火井,在阿迷州北三十里郭沼村,水溢出于田,尝有烟气,或投竹木即燃,夜则有光,边石亦热,出煤可烧,名曰“火井。”

  建水州火焰山,在城西北十里,土有硫黄气,俗传“挛疾者卧其上辄愈。”

  阿迷州火山,在州北三十里,火伏土中,有火处土即裂,以竹投之辄灼。

  《广西志书》

  新宁州

  隆安县火焰山,在县东三十里,六七月中山表火焰自发,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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