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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然而,代议制民主的形式注定了政党组织和活动的必要性。从1787年开始,主张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的人就自称为联邦党人,而聚集在托玛斯杰弗逊周围的反联邦主义者就自称为民主共和党。然而,我们必须特别留意的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美国的政党就承袭了代议制民主制度下组党的传统:政党是个人表达政治观点的地方,不必要也不应该有严密的组织。托玛斯杰弗逊在1789年就说过,“如果我要和一个党在一起才能够进天堂的话,我宁可根本就不进天堂。”

  正由于这种传统,以后的二百年里,时代潮流起起伏伏,政治观点进进退退,政党组织随时代而变化,却只有观点的承袭和蜕变,而没有一条抓得住的组织线索。我曾经顺着习惯想弄清美国两大党的历史,花了很多功夫才抛开了在国内时的思维定势,悟出了一个事实:尽管美国历史上大多数时候都有两大党,但千万不可望名思义,彼两党非此两党也。要想理解美国政党活动及其在权力结构中的作用,必须记住,他们和我们近代中国人的习惯完全不同,他们重观点而轻组织。当然,“黑手党”不在此例,因为黑手党不是政党,而是有组织犯罪。有着广泛结社自由的美国人对任何较严密组织的社团都心存疑虑和警惕。

  明白了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精于经营的美国人,能把什么都办成又赚钱又体面的生意,但是无论民主党还是共和党,却都没有党营事业。不要说党营工商业,连党营电台电视台也没有,竞选广告只好出钱让民营的电台电视台代劳,他们甚至连一张党报都没有。

  现在我们再来谈克林顿。

  克林顿所推出来的改革方案,一般来说,是代表了民主党的观点,而有些方案本身就体现了两个政党截然不同的政见。在共和党占了参众两院多数的情况下,克林顿要使自己的一些政策得到国会通过而实现,就显得困难得多了。

  按说,这样的两党席位的浮动也是正常的,为什么这一次给大家一个意外呢?因为在最近的四十年里,尽管在总统大选中,共和党频频取胜,例如克林顿之前,共和党已经连续十二年主管白宫。但是,整整四十年里,国会的多数议席却一直在民主党手中。这怎么会的呢?老百姓到底是帮那一边的呢?

  在美国,国会议员的产生和总统的选举在制度上的设计是不一样的。选举国会议员的方式,其根本出发点是一个如何反映各个不同部分的民意的问题。在这一类的设计中,也是只能做到逐步完善和尽可能完善。为了达到反映民意的目的,甚至美国众议员和参议员的选举方式也是不同的。

  美国的众议院一共是435个席位,它的分配是根据以人口数量为依据所划分的选区。保证一定数量群的一批民众,总有一个人代表他们去国会表达他们的意见。大致算来,大概几十万人一个选区,可以选出一个众议员。也就是说,如果有大约二,三十万人,不管他们和其他美国人多么格格不入,他们如能纠集在一起,形成一个选区的多数,他们就能选出一个代表,到国会去发出他们的声音。你不喜欢也没用。谁也阻挡不了他们。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每个众议员都只要对他所在的选区的选民负责。他不代表全国人民,也不代表全体州民。

  按人口数量比例分配众议员,人口数量少的州,不是就声音微弱了吗?为了弥补这个缺陷,美国参议院一百个席位的分配是按照州来划分的,不论大州小州,每个州产生两名参议员。参议员是由全州人民投票选出来的。这个设定对于美国特别重要。

  因为美国是一个邦联的国家,各个州相当于一个小国家,有它自己一整套的独立体制,从州宪法到州政府一应俱全。关键是,它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上下级关系。一个州的人民完全可以决定他们自己怎么生活。这是美国诸项分权中的最大一个分割。参议院席位按州作平均分配,就相当于也给了那些人口很少的“小国家”一份同样的发言权。

  因此,在这里,人们希望看到的是各种意见都得到一个渠道表达出来。有时候,一个有着非常“异样观点”的议员,照样会被选上来,而且照样在国会发表与众不同激进意见,这在众议院里特别容易发生。因为,这位众议员,他根本不必考虑全美国人怎么想,他只需要顾及他的那个小小的选区的民意得以表达就可以了。只要他的这些选民们满意,他以后照样还会被选上来,照样在国会上班,而且可以连选连任,直至终身。相对来说,参议员要顾及的面就要大得多,他必须顾及一个州的民意。

  而总统呢,那是由全国人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可是你去读美国宪法,宪法里合众国总统是有大选举团选出来的呀,这是怎么回事。说起来很复杂,实际上也很简单。当年建国的时候,在当初的技术条件和政治条件下,民众一人一票选举总统是难以作到的。所以规定走两步:按人口比例分配各州大选举团名额,先有各州选出大选举团,再由大选举团选出总统。大选举团起的是信使的作用,除了代表本州去投票,没有任何其他权力。在各州,竞选各方推出自己的大选举团,那方得的票数占多数,就派出那方的大选举团,这个大选举团在投票时当然就全票投向自己方的总统候选人。这就是今天美国总统选举时,在各州“赢者取得全部,败者一无所有”的来历。

  后来,当技术条件和政治条件允许的时候,美国人实行了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总统,这是美国人引以自豪的进步。但是大选举团的形式仍然存在,从而,某方候选人在某州取得多数就取得大选举团的全部票数,也等于是说全州人民都选了他,这样的做法也保留了下来。在理论上,就有了这样的可能性,某候选人在几个大州险胜而在其他小州以悬殊票数败北,他有可能最终得到了大选举团票数的多数而当选,但按全国老百姓的票数总计他却不是多数。这种可能性虽不大但存在,而且发生过。这是美国总统选举制度遭到很多批评的地方。但是美国人为什么抱残守缺而不改一改呢?大选举团已纯属“聋子的耳朵”,何不废除呢?

  对此有很多解释。比如,这促使候选人在各州,不论大小,广为宣传自己的观点,而不重大薄小,尤其是那些人口额分散的州,如此等等。但我想,最主要的恐怕是原来的宪法规定涉及联邦和州的“双重主权”,改起来很不容易。

  在这里,我又想到了习惯的汉译英的问题。实际上,这个“州”的翻译也是造成诸多误解的地方。美国的汉译全称是“美利坚合众国”,这个翻译可能更为确切一些。它是一些小国家联合在一起的意思。这个“合众国”的“国”,在英语里与那个“州”实际上是同一个词。只是在译成汉语的时候,才一个译成“国”,而另一个译成“州”了。与其说是语言差异,还不如说是文化差异造成了这样的汉译结果。

  从我自己的体会来说,这个“州”的译法,给了我不大不小的困扰,因为,这很容易和中国的“省”对应起来,而实际上,这里的“州”和中国的“省”,是完全风马牛不相干的两回事。也许,如果一定要把这些“小国家”与“合众国”的“国”,在翻译上有所区别的话,那么,译作“邦”,也许略为贴近一些。

  对于美国人,这两个都是“国”,都有独立的主权含义。只是一些小的“国家”,它们商量好了,愿意联合起来,组成这样一个联合的结构。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它们各自有自己的生活。美国人的这个概念非常清楚。南北战争在北方是反对奴隶制的道德战争,而在南方,遍布南方大小城镇的纪念碑上,那是“南方争取独立的战争”。

  然而,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各州的关系,也经历了很大变化。美国诞生后的前一百多年,州和联邦政府完全各自为政,甚至分庭抗礼,相互之间的联系非常薄弱。“州”作为一个小国家的独立性比现在更强。此后至今的近一百年,由于美国国力的迅速发展,对联邦政府所要求的集中力量也就越来越强,联邦政府也就在迅速扩大。从各州所割出去的权力也就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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