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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应该说,美国总统当然也是一个普通的美国公民。美国的总统基本上是定义在一个非常实际的执行主管的位子上的,而不象其他的许多总统制国家,它们的总统都多多少少地具有更大的国家象征的意义。美国人在对待他们总统的问题上,还是十分符合他们一贯的务实作风。

  但是,总统与平民毕竟不是完全相同的。既然是全美国人民选出来的这么一个总统,处理与总统有关的事情也就必须特别慎重,因此美国宪法对于弹劾总统也规定了一套特定的程序。在美国历史上,就有过一个总统被国会众院提议弹劾,但是因为参院投票达不到宪法规定的票数而弹劾失败的。因此,在尼克松之前,还没有一个美国总统被真正弹劾成功过。美国宪法确实赋予总统一些特权,但是,大家确实也没有遇到过尼克松这样的情况。

  因为,美国宪法给总统犯罪也设定了一些有效的制约,例如弹劾,但是弹劾是在立法分支的程序里的。宪法并没有对尼克松这样的情况作详尽的规定。也就是当一个总统涉嫌刑事重罪,在立法和司法从两个方向逼近的时候,立法分支的弹劾还没有开始,司法却抢先走在了前面。

  当司法程序要求一个总统服从正常司法程序的时候,司法是否对总统也有对普通美国公民一样的权力?总统是否真有特权拒绝服从强制性的司法程序?

  暂时,独立检察官考克斯和法官西里卡,象征着美国法律的一方,和尼克松总统,象征着美国政府权力执行机构的一方,就在这宪法的路口,僵持住了。这真是十分惊险的一刻。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谁说了算呢?在美国的逻辑下,答案是不难找到的,最终应该是美国人民说了算。法庭因此召开了一个公开的历史性的法庭会议。在这个会上,法官西里卡决定,让大陪审团,也就是在司法程序中一向象征着美国人民的那些普通陪审员,公开表达他们的意愿。这是整个“水门事件”中最庄严的一刻。

  这二十三名由随机抽样的方式,被偶然招到这个案子中作为陪审员的普通美国人,代表美国人民站了起来。法官西里卡按规矩一个接一个地分别向每一个陪审员提出一个相同的问题,“你是否要求总统对拒绝交出证据提供理由?”

  所有的陪审员都依次回答:“是的。”

  尼克松总统再怎么办呢?等我的下一次的信再向你介绍。我们已经接近故事的结局了,但是,依然惊心动魄。也许这是一个规律,要一个权势人物放弃手中的权力,总是困难的。权势越大,越困难。

  今天就写到这儿了。

  祝

  好!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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