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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二、美国是小镇的国家

  说到美国,人们容易想起纽约的摩天大楼,想起芝加哥、洛杉矶,想起繁华的大都市。其实这些大都市只是美国为数不多的特例。美国的基本面貌不是大城市,而是小城镇。照美国人自己的说法,美国是一个小镇的国家。你只有理解了美国的小镇,才算是理解了美国。

  在西方文明史上,城镇曾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西方的城镇,很早就有自治的传统。自治的城镇,既不同于王宫所在的都市,也不同于贵族领主的城堡,它是具有自由身份的商人、手工艺人、文人们自愿的聚居地。西方城镇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居民一方面向国王纳税完赋,一方面自己管理自己。现代民主政体的很多基本程序和规则,比如行政长官的直选、代议制、全民公投、文官体系等等,都是从自治城镇发端的。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权利和公共空间,比如公共事业,新闻自由,公共场所的集会和言论自由,结社的自由,宗教信仰和崇拜自己的上帝的自由,都是在自治城镇的环境下,才得以实现的。从政治制度的层面来看,自治城镇是处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最重要的中间体。在西方国家建立的历史中,这样的中间体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它,个人的生活就无遮挡地暴露在国家强权之下,是根本抵挡不住强权侵犯的。

  美国的小镇是城镇自治的典型。在北美殖民开拓的初期,殖民者欲图向外开发,建立起一个新居民点,有点像我们在北大荒插队的时候建“地营子”那样,就得由殖民地总督代表国王颁发一封文书,称为“章程”,这个居民点从此就是一个小镇。这种章程文书,和国王向任何贸易商家颁发的许可状,性质完全相同。也就是说,殖民时代的小镇,其地位和合法的商号公司是一样的。

  有时候,在新开发的地方,渡口要道上,聚居的人多了,管理的事务复杂了,居民们就商定建立一个有商号名义的合作社,按照公司商号的申请程序,向总督申请许可状。这样的合作社,在一个固定的地方,管理协调居民内部的一定事务,也成为一个正式的小镇。

  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了下来。如今在很多小镇上,你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纪念标牌,告诉你这个小镇是18世纪或19世纪的哪一年“获颁章程”(Charted)或者“成立公司”(Coorperated)的。不管是早期获颁章程、选地开发的小镇,还是后来大多数先有居民,再成立公司申请章程的小镇,他们和政府的关系,都类似于商业公司和政府的关系。在这样的小镇上,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园、公共设施等等,是属于小镇的,而不是属于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这样的小镇,它的自治,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说,个人的种种自由,都涵盖在这样的自治小镇的外壳之下。小镇的自治,是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保障。

  就在这样的自治小镇环境里,形成了美国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文化习俗。美国是小镇的国家,典型的美国人是小镇的居民,他们勤劳、朴实、直率、守法。典型的美国传统文化,是小镇的文化,那是介于农人和城市生活之间的一种文化习俗。从政治学的层面上看,这种文化有很强的保守性和稳定性。

  高度自治的小镇就像有着一个坚硬保护外壳的居民群落,它保护其中的个人免于外界强权,特别是免于政府强权的入侵,保障个人自由。可是,费镇谋杀案和我们所住的小镇上的培尼被杀案,却使我们不得不想到这样的问题:在这样高度自治的小镇上,如果出现了居民们一致的邪不压正,如果出现了多数人认可的黑道当政,怎么办?自治的小镇有没有可能演变成黑社会的山寨?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怎么办?

  三、美国人怎样扫黑

  费镇谋杀案的艰难侦破和随后被法庭拒绝,以及同时期在我们居住的小镇上,培尼被杀一案的凶手被陪审团公然开脱,这种公然默许谋杀犯罪的事情,触及了美国司法制度中最受人争议的问题,也反应了宁静平和的美国小镇自治社会有可能趋向于“黑道”的一面。

  当我们研究费镇谋杀案的时候,看到那时候当地居民抱成团地同情和支持杀人凶手,看到以治安警官为首的三K党人不仅杀人,而且面对法律表现出那种傲慢、放肆和不可理喻的顽固,看到联邦检察官面对法律程序上的障碍束手无策,看到被害年轻人的亲属的悲哀、愤怒和无奈,这时,你会不由自主地盼着出现一个握有尚方宝剑的包青天,来到费镇,除邪扶正。可是我们知道,美国没有包青天,美国不可能发生这样的“大快人心事”。美国人的概念里,只有法律,只有程序。即使是要扫黑,也只能根据法律,按照程序来。

  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强大的政府力量。费镇谋杀案引起轰动,全国舆论一边倒地谴责这个密西西比小镇纵容杀人犯罪,顽固地维护种族歧视制度。要说力量对比的话,联邦政府要把费镇名副其实地扫平,也不用费吹灰之力。可是联邦政府不可能这样做。费镇的民众,虽然同情支持和纵容了三K党的犯罪,但却是在法律的游戏规则下做的,他们并没有犯法。而联邦政府要主持正义,压倒邪恶的话,也必须根据法律,按照程序来做。

  联邦法律没有司法权处理发生在费镇的谋杀案,但是根据新的联邦民权法,侵犯民权却是联邦民权法涵盖下的罪行,是归属联邦法庭处理的。在治安警官普莱斯等19名三K党人逃脱谋杀案的惩罚以后,联邦司法部派出重要检察官,来到密西西比,向位于密西西比州的联邦法庭,控告19名三K党人违反联邦民权法。与此同时,在我们住的小镇上,联邦检察官也向法庭控告培尼被杀案的被告盖斯特等人犯下了侵犯民权罪。

  这两个案子,前者叫“合众国诉普莱斯等案”,后者叫“合众国诉盖斯特案”,在联邦法庭上也一波三折,其要害就是,联邦政府对这样发生在小镇上的罪案,如果仅仅是起诉侵犯民权罪,而不是谋杀罪,到底有没有司法权。被告的律师都申辩,联邦政府根本就没有权力管地方上的罪案,这样的犯罪案件的审理权是属于州政府的。也就是说,即使小镇上“黑”了,要“扫黑”也轮不到你。你出来“扫黑”是犯规的。盖斯特一案,联邦地区法庭的法官同意了被告的申辩,驳回了检察官的起诉。普莱斯一案也几乎以同样的理由被法庭拒绝。结果,这两个案件都因为联邦司法权的争议,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3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两个案件作出一致裁决:根据宪法和宪法第14修正案,根据南北战争后重建时期的法律,联邦政府都有合法权力对平民指控违犯联邦刑事法的第241和242条,也就是可以指控两案中被告违犯了联邦民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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