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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然而,“独立宣言”只是当初对英国发出的一个“造反”宣言。痛陈英国的美洲殖民地政策之不是,而宣扬自己要建立一个新国家之理由和理念。尽管对我来讲,“独立宣言”更为“好看”,可是在最高法院,“独立宣言”并不成为一个判案的直接依据,因为这并不是一个“法”。但是,由于它是美国建国的一个关键性文件,又与美国人习惯的“自然法”一致,因此,你已经看到,在“阿姆斯达”案中,律师在辩护的时候,会常常提到“独立宣言”的原则,它也是大法官们在判案时一个重要的参照。在这个“斯高特案”中,由于问题直接涉及最基本的平等问题,也就是政治权利的种族平等问题,因此,大法官在作出判定时,他的判词大量涉及对于“独立宣言”理念的理解。这不仅是大法官在作出如此史无前例的一个判决的时候,他必须对美国人有个交代,这更反映了大法官们挣扎在人性与对于国家前途的忧心之间,必须能够有个使自己良心安宁的交代。

  在这个判词中,提到了“独立宣言”的一段开场白。你我已经非常熟悉“独立宣言”中的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然而,在这段话之前,还有这样一段开场白,“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接受分离并且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分离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看到的“独立宣言”中文译本,在上述这段文字中,都把出现两次的“分离”这个词(separate, separation),也译成了“独立”。我记得以前跟你聊起过,美国的独立,与一般概念的殖民地独立的情况有所不同。尽管它和英国相距甚远,但是,它基本上是一个移民区,而且它当时的主要移民是来自英国,与英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美国的建立,与其说是经过一场“独立战争”,还不如说是经历了一场“内战”。它要求的与其说是“殖民地独立”,还不如说是“地区独立自治”,或者干脆说是“地区分离”。这也就是在“独立宣言”的一开头,就两次提到“分离”的原因。

  在中文译文中,几个译本都把“分离”译成“独立”,应该说也不是偶然的。因为在大家的印象中,这一段历史,就是一个“美国独立”。所以,也许这算不上是什么翻译上的错误。本来,翻译就可以是一种“意译”,在这个特定的历史事件中,定义为“独立”也没有什么不对。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独立宣言”开场白中的一个短语“分离并且平等”,不但是在两百多年前,被用于向世界解释“北美英属殖民地”为什么要变成“美国”的原因。而且,从“斯高特案”开始,“分离并且平等”,就成为美国大地上挥之不去的一个幽灵,一百五十年来,游荡至今,而且,还将长时期地继续游荡下去。它不仅成为南北战争后,南方种族隔离的依据,也成为今天黑白双方的种族分离主义者的理论根据。这个幽灵有着顽强生命力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独立宣言”这样的重要“出典”。在任何讨论美国种族问题的书里,你都会无数次地与它“不期而遇”。这么一来,这个原本不成问题的“意译”,就阴差阳错地成了“错译”。因为这个意译切断了一个幽灵和它原来所附着的本体的关系,也使许多对美国种族问题感兴趣的中国人,由于这样一个意外的切割,在了解和理解这个问题的时候,失去了它的历史线索。

  “分离并且平等”,是在“斯高特案”中,最高法院判词的解释中份量最重的部分之一。也就是说,当时的大法官找到这样一个说得通的道理,国家是一个民族或者说一群人的政治实体,不同民族的人,或者说目标和文化不一致的群体,就可以建立自己的一个政治实体,这些人就拥有这个实体内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他们和其它民族或者说政治实体,可以是分离的,分隔的,可是,这并不影响所有的政治实体之间相互平等的关系。他们依然可以在各自分离的状态,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这样一种关系依然是人道的,符合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的。也就是说,大同世界并不一定要种族融合。完全可以“分离并且平等”。自己活自己的。

  所以,当时的最高法院判词的观点,就是这个国家要决定,它这个政治实体不要黑人的参与。这不是奴隶还是自由人的问题,而是这是一个白人文化的国家,必须作出一个选择。他们将来打算按照他们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过下去,不愿意有黑人文化的加入,更不要说让黑人来投票决定白人该怎么过日子了。所以,他们的这个判案并不是和斯高特有什么过不去,而是他们不能让黑人在这个国家取得平等政治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一个突破口。因为如果这一点取得本质性的突破,他们无可预料这个国家将发生怎样的一个局面。

  是的,这就是大法官们在一百多年前的历史局限,源自他们对种族融合以及对于自己的文化将会受到冲击的最初恐惧。这是整个时代的局限,那个时代的美国北方对种族问题的普遍认识,就是反奴隶制,要求给黑人自由,却事实上依然不能完全接受种族融合。就象他们认为妇女也天然地就不应该参政,不应该有选举权一样。许多积极地投入解放奴隶的人们,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不仅认为这是对这个国家的白人有好处,他们也真诚地认为,“分离并且平等”的实行,对于黑人也同样有利。他们坚信,在分开之后,双方在自己的文化中都会生活得更容易。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殖民协会了。他们是由一些最积极废奴的人组成的一个民间组织。这个组织成立于1817年,他们的目标就是筹募经费,用这笔钱先是赎买黑奴,把他们从奴隶主手中救出来。然后帮助解放了的黑奴和自由的黑人回非洲。不仅支付他们的路费,而且在西非帮助他们在那里建立一个自己的国家。这就是在整个非洲,唯一的一个没有受过殖民统治的国家,也是最早的一个共和制的国家,利比里亚。尽管那里有成分非常复杂的土著,但是,这个国家就是由这些“美洲黑人移民”建立起来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这个美国殖民协会的黑人安置工作做得最多的时期,就是在“斯高特案”的前后五十年间。这个协会直到本世纪初才解散。

  顺便提一句,这个传统其实延续至今,美国和欧洲国家提倡人权的人们,依然在做着同样的事情。前不久,就有欧洲的人权工作者拿着自己的钱,几百美元一个,从非洲苏丹当地的黑人奴隶主手中,买下上百个同样也是黑人的奴隶,就地释放。他们能够做的就是这个了,因为他们无权跑到别人的国家,去“废除奴隶制”。这种处境实际上和当时美国南北双方的状态十分相似。

  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当时的最高法院,对于如何真正做到“分离并且平等”,心里并没有个谱,因为这将是个庞大的计划。他们只是觉得这是在“法和原则”的范围之内,处理这个问题的一个最合适的方向。它也清楚地反映了当时的人们,对于一个种族融合的前景,是感到多么恐惧。

  必须承认,这种恐惧并不是杞人忧天。只有真正在美国生活过,我们才能体会到这种种族融合带来的许多实际困难和困惑。因此,至今为止,“分离并且平等”不仅是一些白人种族分离主义的口号,同样也是许多黑人种族分离主义的目标。这些待我以后再给你聊吧。

  在前面有关斯高特的经历介绍中,你也一定会发现,他的这个告状举动是有些蹊跷的。因为,从他的整个奴隶生涯来说,这个时刻不象是一个“爆发点”。这个行动似乎更应该发生在他离开自由州的时候,或者说,发生在他的老主人去世,他被迫易主的时候。但是,斯高特告状的时候,距离他离开自由州已经十六年,他来到这个新主人的家也已经十一年了。而且看来,他和这个家族的关系,在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中,还不是一个负面的典型。那么,这个案子是怎么“爆发”出来的呢?

  这又是一场由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鼓动的司法挑战。你知道,斯高特当时只是一名奴隶,他打了几年官司的法律费用,都是由一名叫做泰勒·伯楼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支付的。相信他也一定拥有最好的律师。然而,这个超前的挑战并没有成功。判决出来以后几个月,支持斯高特这场官司的泰勒·伯楼,就从他的主人桑弗德那里,把斯高特赎买了下来,终于使他成为一个自由人。

  从这个背景情况中,你也可以看到,当时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相当活跃,他们的活动早已超出了自由州的范围,而且无孔不入。

  然而,这个案子中有一个不起眼的部分不知你是否注意到了。就是在密苏里州法院初审时,在这个奴隶州的州法庭上,由当地陪审团作出的判定是有利于原告斯高特的。在那个时候,还没有黑人作陪审员。所以这个陪审团显然是由清一色的白人组成的。这也就是一个南方奴隶州,同样有可能走通“合法手段废奴”的一个例证。这些陪审员是普通民众,这就是民众在开始作时代转变的一个信号,因为民意是美国所有的州立法的唯一依据。

  这是当时分歧矛盾如此之大的美国各州,他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共同点。因为所有的州在一开始,就都建立在一个民主制度的基础上。他们的不同,就是各州的多数民众,对于人性这个基本问题的认知程度上,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但是随着历史的前进,实际上南方也在逐步分裂和变化,真正采取极端态度的南方州并不很多。

  遗憾的是,在美国两百多年历史的渐进变革中,它终于走了一次它自己的逻辑以外的道路,它打了一场为时四年的内战。尽管这只是唯一的一次,却给这里一代代的人们,留下了长久不能愈合的创伤。这一场战争,是美国最大的历史研究课题,每年都要出版许多有关这场战争的书籍,一百多年下来,已经堆积如山。我不想在信里给你写一部“内战战役史”,对于这场战争,我想使你了解的,还是这封信一开始时所说的,我只希望你明白战争的原因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可惜,这封信又写长了,我只能在下一封信中再给你聊美国的南北战争了,真是很抱歉。

  盼来信。

  祝

  好!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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