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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至于“海盗罪”和“谋杀罪”的嫌疑,裘迪森法官宣布,案情发生在打着西班牙旗的西班牙船只上,对象是西班牙人,美国法庭对此不作裁定,这是西班牙法律才应该处理的案件。

  接下来,对于联邦地区检察官为法律代表的,西班牙公使为两名西班牙人所提出的财产要求,裘迪森法官认为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没有一份财产证明,例如发票,财产转移证,等等。他们唯一能够提供的是一张通行证,而这张通行证上的“货单”明显与事实不符。这些黑人明明是“非洲原住民”,而不是通行证上所说的“拉丁裔黑人”。

  裘迪森法官说,外国公民应该明确自己国家的法律,而不应该到美国来要求这个国家去侵犯他人的权利。美国和西班牙都认为禁止海上奴隶交易的法律是存在的。路易兹口口声声说他并不知道自己买下的奴隶是非洲来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他唯一的补救是去找那个骗他的卖主,要回他的两万美元。如果他和蒙岱有点警惕性的话,本法庭何至于要承受这四个月来的重大责任。

  最终,裘迪森法官宣布了所有的人都在等待的结果。他说,1819年3月,美国联邦议会制定如下法律:“不论以任何形式,进口或者带入美国领土的任何黑人,混血者,有色人种,只要对他们有任何占为奴隶,使役和劳役的企图,都是非法的。”在同一个法律中,授权美国总统将所有这样被带进美国的人,送回非洲。

  裘迪森法官最终根据这条法律,宣布“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为自由人,要求总统根据法律,将他们送回非洲。这个判决如果说成是一颗炸弹,也无论如何不算过分。

  这个一审判决是谁也没有料到的。对于西班牙人,暂且不提。对凡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这肯定是出乎意外的。否则,他们也不会冒险调来那艘准备将黑人送回古巴的双桅船了。甚至对于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都完全是一个出乎意外的结局。他们准备好艰苦跋涉,准备好将要面临败诉和一级级的上诉。可是,说什么也没有想到,保守得出了名的裘迪森法官,竟会态度坚决地站在他一向讨厌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一边!

  说是法官站在哪一边,这句话你听了一定早皱起眉头来了。是的,这是一句有很大语病的话。因为法官的职责是秉公断案,不论最后他的判定对哪一方有利,都不能说他就是“站在某一方”。否则,这个“公平审判”的原则就要打问号了。

  但是,记得我以前也和你讨论过这个问题,就是再严格的法制,也是人在参与。这里就有“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执行的问题。尤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本身不可能已经尽善尽美。即使在某一个历史阶段已经比较成熟的法律,也会遇到新情况新案例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司法当然是一个挑战,对于法官同样也是一个挑战。

  站在历史变革的当口,法官可以借用以支持裁决的,还是一些老的法律。甚至会出现一个象“阿姆斯达”案这样一个涉外的,复杂的,前所未有的案子。在审理中,不但同时可以援引可能导致不同审判结果的美国法律,国际协定等等,而且,这样的一些法律何者为先,都会导致不同后果。这样的情况发生,首先说明了法律本身还不完善,还有“漏洞”。这种漏洞一般通过一个案子暴露出来以后,就会被立即填补。而法官对一个挑战性案例的判定,往往就是填补漏洞的一个方式。因此在美国,规定在审判时,可以援引前面的案例作为法律依据。

  可是在“补漏洞”的时候,作出怎样的判定,也就是如何去“补”,就要看法官这个“人”,对于整个案情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了。首先在案情分析上,一个公正的法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那么,在“阿姆斯达”案中,一个最关键的对于黑人是“自由人”还是“合法奴隶”的认定上,裘迪森法官的认定,还是符合事实的。其次,就是对于法律的援引。裘迪森法官如今是站在一个牵涉历史大辩论的关键案例面前,援引不同法律,显然要导出不同的结果来。例如,假定他坚持强调“平克尼协定”为先来判定的话,对于“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来说,就是一只脚已经踏进地狱了。

  那么,在这种时候,是不是法官就可以任意地听凭自己的好恶“站在哪一边”了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事实上,依然有一个更高的评判标准在那里,那就是黑人的律师们一再强调的“自然法”,也就是人类面临的永恒审判的标准,是否符合人性和是否人道。在人与兽之间,是否更向“人”的方向靠近。

  我曾经对你讲起过,美国是一个在建国时没有给自己定出什么宏伟社会蓝图的国家,它有的只是一个看上去很乡土朴素的个人愿望,就是“人生而平等,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提出这个愿望的时候,有相当多的美国人,事实上还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例如在种族问题上的认识局限,例如在“解放自己”和“解放别人”的问题上的认识局限。但是,这个朴素的建国理想却是最贴近“自然法”的。

  当一个国家的建立,以最贴近长满野花和青草的土地,以最贴近寻求真善美的人性,来作为它的立国根本。那么,即使在这块土地上还有许多半兽半人,尚未完全进化的“人”,可是,一旦遇到问题,在需要明辨“大是大非”的时候,人们的判断依据和历史进步的方向,在基本人性的标准下,是更容易搞清楚的。这也就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相反,假如人们热衷于建立非常宏伟的社会发展理论大厦。在无数的雕梁画栋,仙山琼阁之间,却迷失了最基本的人性的自我,这大概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结果吧。

  因此,面临一个历史前进关口的法官,在可以依据的法律尚有矛盾,这个矛盾有可能形成不同判决的时候,他的选择应该是判断人类进步的方向,站在历史进步的一边。判断的依据就是美国符合自然法的立国原则,也就是人性的原则。

  在电影里,导演斯匹尔勃格是这样来解释裘迪森法官的选择的。他在影片中的判决之前,拍摄了一组交替的画面。一方面,是待审的黑人,在那里开始琢磨手里的圣经,而另一方面,则是裘迪森法官一个人去教堂,向上帝寻求精神上的支持。我想,导演对裘迪森法官的个人历史,当然作过深入的研究。因此在设计这一组镜头的之前,斯匹尔勃格一定也托着下巴问自己,裘迪森这家伙怎么就会出现他个人思想轨迹上一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呢?最终,斯匹尔勃格把它归结到了宗教。

  于是产生了导演运用电影手法对于人物思想过程的诠释。这组镜头表现了当时的宗教气氛,表现了这种气氛通过美国教徒对“阿姆斯达”号黑人产生影响,甚至对法官思考进程的影响。应该说,这样解释大致是不错的。因为,我们穿过宗教的形式,还是其中的人性内核,在影响美国民众对奴隶问题的思考。而对人性的思考也是裘迪森法官判决的主导原因。

  但是,裘迪森法官的判决,其实还反映了一些其它问题。例如,人们以前对于这位法官的判断,主要依据是他过去所表现的种族主义者的立场。然而,实际上在种族主义和赞同奴隶制之间,并不是可以划等号的。也许,在判决的同时,裘迪森法官并没有改变他的反对种族杂居,反对完全的种族融合的观点。而且,他也完全可能,依然不同意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不赞成他们不惜一切,不惜内战以达到立即废奴目标的观点。可是,这并不说明他就是一个没有起码正义感的人,也不说明他肯定就不憎恶奴隶制和奴隶贸易。在他身上,可以最集中地看到那个时代美国人的矛盾,甚至是那个时代的矛盾。

  还有,就是人们还是小看了裘迪森法官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在美国法官身上相当普遍的职业荣誉感。这种职业荣誉感是与司法独立的制度紧紧相连的。当司法和法官不再成为权势的工具,被社会确立在一个独立的,神圣的,被期待是公正的位置上,那么,法官的职业自尊心和职业荣誉感也就同时被确立了。在这个时候,法官还是可能有认识上的历史局限,但是,如果他认清了历史进步的一面,他会被职业道德所驱使,更坚决地站过去。

  在电影中,裘迪森法官在宣布判决的时候,还宣布了逮捕那两名西班牙人。这是不是斯匹尔勃格为了营造效果给历史添枝加叶了呢?事情本身是有根据的,只是影片将故事浓缩在一起了。历史上,两名西班牙人确实为了这个案子还在美国被捕过,但是,不是在裘迪森法官的法庭上,而是在地区法庭一审之前。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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