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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丽之死提出的问题(2)


  二、制度舞台上各有角色

  美国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两百年,和美国政治精英阶层在基本原则上的一致性分不开。

  从建国开始出现政党政治,就有了反对派。两百多年前伟大的托马斯·杰弗逊就是以一个反对派的身份被选为第三任总统的。反对和抗议的声音,是美国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角色。从两百年前的议会当堂打架,出门决斗,到今天议会的限时限刻发言,变化的是政治家们的风俗习惯,没有变的是反对派始终存在,已成为一种正常生态。而这种政治对抗之所以能够良性运行,从不出轨,并不是制度本身提供了保证,而是取决于政治家们在原则和政治道德上的一致。这种一致认识就是,在一个“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国家,政治家必须尊重游戏规则,尊重公平原则。民主政治游戏有策略、有风险,也有“擦边球”,可是违反规则,一意孤行却是道德上不可取的,弄不好会一败涂地而不可收拾。

  这一次在泰丽一案上,以布什总统和国会共和党议员们为主的保守派,打了一次擦边球。

  当泰丽父母一方在穷尽佛罗里达州司法程序以后呼吁到联邦首都的时候,布什总统和国会共和党议员,即使想干预此事,也面临两大障碍。

  第一是联邦制度的障碍。根据美国宪法和传统,泰丽一案涉及的有关婚姻、家庭、监护权、医疗救护等法律,是属于州一级的管辖范围,联邦政府没有权力干预这一类涉及民众个人家庭生活的事务。佛罗里达州法庭为泰丽一案展开的司法程序得出了结论,布什总统等人即使有意见,要干涉也师出无名。第二是分权制衡的障碍。泰丽一案性质上是一件民事诉讼案,要走的是司法途径,它已经用了整整七年展开州一级的正常司法程序。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和作为立法议员的民意代表干预司法是违法的。他们即使看到了这一事件对宣扬他们的政治理念是个机会,即使认为站出来可以吸引和团结保守派民众,有利于自己的选票,可是按照三权分立的规则,他们必须先找到美国法制可以容纳的一个途径才行。

  国会共和党领袖找到的途径就是,在联邦国会通过一项法案,使得联邦法庭可以对此案进行复审。

  巧的是3月18日后国会正是两个星期的复活节休会期间。复活节是一个不大不小的节日,国会有传统的休假,让国会议员回到家乡选区,有机会和自己的选民沟通,也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展开自己的计划活动。所以,此时大部分议员不在首都华盛顿,而是在各自的家乡,有些是在国外。

  按照宪法规定,法案必须在参众两院分别以多数票通过,交总统签署生效。国会休会对通过这样一个法案有利有弊。有利的是,参众两院仍然可以宣布开会,对所递交的法案进行表决。如果没有反对的话,可以采用当场口头表决的方式通过,有几个人到场都算数,而不必要求达到法定人数。这一表决方式必须预先表决通过,其条件是不能有反对的人。如果有人反对,则依法必须召集到法定人数的议员,即半数以上的人到场,表决才有效。

  3月19日星期六,参众两院领袖为起草一个两院都能够接受的法案而加班。这种法案,由联邦立法机构发起,涉及联邦政府司法管辖权的扩大,相当于权力的重新划分,即使是很小的变化,也属于制度性的改变游戏规则,必然会引起质疑和反对,是难度最大的法案。通常这种法案从提起到通过要经过漫长的辩论,旷日持久。可是泰丽却不能等。所以参议院一方能够接受的法案,只能是十分有限的,讲明专门针对泰丽·夏沃这一个案,让联邦法庭破例复审。偏偏众议院的传统是不对个案立法。而且,如果法案针对泰丽个案,而泰丽丈夫一方认为,拔掉泰丽的营养管是泰丽争取到了“死的权利”,是一种个人权利,那么国会立法干预此个案,就有侵犯个人权利的嫌疑。侵犯个人或群体的权利是一种惩罚。国会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立这种惩罚性的法案,相当于“褫夺公权之法案”,是美国宪法明文禁止的。

  经过星期六一天的努力,终于搞出了一个参众两院的妥协法案的草案。这一法案第一句就是,这是一个对泰丽·夏沃父母的司法救济法案。法案共九款,十分简单,用谨慎的措辞,允许联邦法庭对此案进行复审。法案规定了司法救济的程序、时间,并且明确规定,此法案对美国联邦和各州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改变,对联邦和各州有关“协助自杀”的法律没有改变,此法案对未来立法不形成先例,对1990年的病人自主决定法案没有改变。从这一法案的措辞可以看出,起草的人完全明白他们踩着了游戏规则,一不小心就是犯规。

  第二天是星期天,媒体报道从下午开始的参众两院分别对此法案的表决。法案一旦通过,将用飞机送给正在外地度假的布什总统签字。突然又有消息传来,总统临时中断休假飞返白宫,以便坐等法案通过就可以立即签字生效。在一项法案国会表决之前作出如此举动,是布什总统在此事件中第一个不大不小的表现。效果如何却还有待观察。

  有意思的是,星期天下午参议院的表决,一百个参议员只有几个共和党议员到场,民主党议员都没有到,也就没有一个人反对。法案在参议院以仅有的几票“一致通过”。

  众议院就没有那么顺利了。民主党议员要求一个一个唱票,这样就必须有到达法定人数的议员同意才能通过。众议院决定午夜过后,十二点零一分表决。下午到晚上的这段时间,共和党众议员从全国各地飞赶首都,以便凑够法定人数,忙个不亦乐乎。晚上九点,众议院开始辩论,全国电视实况转播。午夜过后开始表决,以二百零三票对五十八票通过了这一法案。同意的人中,一百五十六票共和党,四十七票民主党;反对的人中,五十三票民主党,五票共和党。法案立即被送往白宫。午夜一点多,布什总统从卧室里被叫出来,就在走廊上签字,立即生效。

  这个法案的生效,给泰丽父母开辟了联邦层面上的司法途径,随后展开了十来天悲壮、紧张、扣人心弦的司法较量。可是民众对布什总统和国会这次立法行动,反应却相当地负面。媒体报道和民意调查显示,大约三分之二的民众认为联邦立法和行政分支不应该插手本来属于州法律的这一案件,有超过一半的民众认为这是政治家们另有自己的政治企图。对布什总统工作的赞同率,跌破了百分之五十大关。

  一直到泰丽在拔管十三天后于3月31日上午死去,泰丽的父母在短短一个星期多一点的时间里,经历了联邦司法分支三大法院四个层次的司法程序,但是这些法庭统统做出了对泰丽父母不利的决定。整个联邦司法分支,没有给国会和总统一点面子。直到泰丽临死前一天,泰丽父母在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第十一上诉法庭的第二次上诉遭到驳回,一位上诉法官毫不留情地批评布什总统和国会在这一案件上的行为“表现出和国父们为管理自由的人民所定下的蓝图相违背的态度”。这位上诉法庭法官是布什总统的父亲——老布什总统1990年提名的。他在自己的意见书中表示,联邦法庭在泰丽一案中没有司法权,国会和总统通过的法案让联邦法庭来复审此案的做法是违宪的。

  显而易见,在泰丽一案中国会和总统的思路完全不同于法官。作为民选官员,必须始终了解民间反应,和民众互动,而司法分支的法官,却只专注于法律的要求,表现得近乎不食人间烟火。这正是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原意。这种制度的功能,在泰丽一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可是,要说布什总统和国会共和党议员这次立法一定是犯规,也不一定。美国联邦和州的分权和争权,是联邦主义的一个永恒话题。在美国历史上,时不时地就有人指责联邦政府侵犯州权。南北战争前,南方蓄奴州对联邦政府的指责就是侵犯州权,他们说蓄奴制度是属于各州的事务,由各州自行决定。现在,人们记忆犹新的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当1964年联邦通过民权法的时候,也遭到侵犯州权的强烈指责。如今联邦民权法的很多内容,包括在教育和公共事务中禁止种族歧视的具体规定,在历史上都是各州法律的管辖范围。随着历史变化,总的趋势是联邦法律的管辖范围在一点点地扩大,可以看出这其实反映了时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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