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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辩方提供证人证据的阶段,相对于检方的听证阶段,是要短得多了。人们经过漫长的听证,终于等到了结辩的来临。在结辩开始之前,还有几件事我想提到的,一是辛普森本人决定放弃上证人席作证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在宪法第六修正案里规定的,即,“被告应有权……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但是这一举动有时对被告有利,有时却是有风险的,因为当被告走上证人席的时候,检方也有权利对他大量盘问,除了问到与案情有关的问题,还会尽可能质疑他的个人品质问题,使陪审团对被告留下一个坏印象。因此被告是否为自己作证,一般都由他的律师根据利弊为他分析和决策。二是伊藤非常出人意料地同意了辛普森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发表了很短的,为自己辩解的讲话。尽管这段话只有一分多钟,而且陪审团也不在场,但是法官的这一决定使检察官气得双手发抖,因为这不是作证,检方无法对他提问。被告律师提出这一要求一定也是经过精心考虑的。这一做法由于并不犯规,所以他们也估计法官有可能会同意。虽然法官对法庭上的一些情况有决定权,但是所有的法律专家对伊藤这一决定的评价都是:“极不寻常”。

  在结辩之前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就是法官同意了检方的要求,让陪审团不受“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的影响,如果陪审团发现辛普森是出于冲动而不是出于预谋杀害两名被害人的话,他们也可以将被告判为“二级谋杀罪”。法律专家们都认为,这一裁决是检方“非常重大的胜利”,原因是陪审团有了更大的空间去达成合议,甚至可能会使陪审员改变态度。

  可是,我觉得检方的这个要求很难说就是明智的。因为“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有着逻辑上的差异。当初检方坚决提出“一级谋杀罪”的唯一指控时,曾经强调了辛普森是“在夏天带手套,携带利刃,穿戴暗色衣帽”,并且针对这种指控配上了物证,如皮手套,暗色绒线帽……等等。但是,现在检方的要求恰恰证明他们自己都对这种说法没有信心,何况在要求陪审团也转而考虑“二级谋杀罪”的时候,那些只能和“一级谋杀罪”相匹配的物证又该如何处理呢?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完全有理由质疑物证的可靠性。

  不管这么样,在距离初选陪审团整整一年的时候,结辩开始了。所谓结辩,就是检辩双方分别向陪审团总结自己的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由于在整个听证过程中,双方律师在证人面前只有提问的份,他们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只能是间接的,因此,这是双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完整地表达自己,直接地争取陪审团的支持。这最后一锤子是很体现律师水平的。一般都尽量动之于情,晓之于理,因为陪审团毕竟是一些大活人,就看谁能把他们给说动了。

  检方集中向陪审团重复了证据,这包括,妮可所住的公寓后门发现的血迹,DNA测试与辛普森的血型相同(570亿人中间才有一个这样的血型);现场发现名贵鞋的鞋印,尺寸与辛普森的相同;作案者戴的一双稀有的皮手套(一只在现场,一只在辛普森的屋后),辛普森曾经拥有过一双同类型的手套;此外,还有辛普森汽车里有血脚印,他的卧室里有带血迹的袜子。

  在结辩时,检方不得不严厉批评了佛曼,但是强调,“佛曼是一名种族主义以及他在证人席上对此问题说谎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未能证明被告是有罪的。如果陪审员因为一名警察的种族主义态度而不理睬如此有力的证据,这将成为一个悲剧。”

  在检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时候,过分卖力的电视转播录像师把镜头摇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藤法官马上命令拔去电源插头,致使转播中断。因为录像师的这一举动有可能使电视观众看到辛普森的笔记本,这严重违反了“被告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必须保密”的规定,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然后,法官马上向负责转播的的机构——电台及电视新闻协会处以一千五百美元的罚款,罚款之后,又重新恢复了转播。

  在检方结辩的时候,还有一个插曲。女检查官克拉克十分动情地向陪审团讲诉她自己如何面对如山铁证始终相信辛普森是此案凶手,决心克服种种困难,将他绳之以法。在克拉克讲述的过程中,被告律师三次从椅子上跳起来抗议。最后一次,被告律师抗议的矛头已经是指向法官,抗议法官没有公平对待他的抗议,终于迫使法官宣布休庭,把陪审团暂时请出法庭。看来检查官克拉克确实是“犯规”了,在经过讨论重新开庭的时候,法官下令检查官克拉克在此后的结辩中,不准再说“我”如何如何,不许使用“我”这个词。在她保证不再这样做之后,结辩才继续下去。被告律师认为,她前面的这种叙述方式是在暗示陪审团,她自己是在“伸张正义”,在为被害者“讨还公道”,在“道义”上拔高检方而贬低辩护方。用这种方法来影响陪审团,这在美国的法庭上是一种明显的犯规,怪不得辩方律师十分愤怒,连连抗议。

  在检方的结辩中,黑人律师达顿是受到一致好评的,他的发言集中要点,极富感情。达顿还很年轻,他给人的印象一直是很正直很忠于职责。对于什么是律师的职责这样一个的话题,在辛普森案期间已经不再如笑话那样轻松。这个话题对于美国一般老百姓,对于法学院学生,对于象达顿这样严肃的律师,都成为越来越沉重的困扰。他看上去象个理想主义者,相信自己是在为被害者的家属讨还公道,他在这个案子里承受了额外的压力,因为他自己是一个黑人,却在试图把一个“黑人英雄”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不少相信辛普森无罪的黑人都指责他“出卖黑人兄弟”,但是这只使他感到难过却并不使他感到困扰,真正使他困扰的是,在他奋力在“讨还公道”的过程中,他看到和他一样的律师,正在他的对立面上工作,而且,眼看着要“拼不过他们了”。他在这个案子审了一半的时候,发表过十分伤感的讲话他说,自己如果重新选择的话,很可能不会再去做一个律师。在美国,实际上人们都有着很沉重的“追求正义”的心理负担。看着完全站在对抗立场的双方律师的这场“球赛”,很多美国人也一头扎在“正义”这个概念圈子里出不来。

  辩方律师的结辩是有别于检方的。律师卡可伦明确对陪审团表示“我们不需要证明什么”。这是在美国法庭上,对抗双方最大的区别。检方必须拿出铁证来,而辩方不需要任何证据,需要的只是提出疑问。所以,在最后,卡可伦是以十五个问题来结束他的结辩的。美国司法制度对于要求判一个人有罪的检方,严格到近乎苛刻的地步。在我看来,也是在贯彻“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在辩方的结辩中,律师直指物证受到污染和警方涉嫌栽赃。冯警官和佛曼再一次受到攻击,他们被形容成“一对行骗的恶魔”,主攻对象当然是佛曼。但是辩方律师有大量的夸张的,煽动种族情绪的言辞,比如说,称佛曼和希特勒一样,是一名“灭绝种族的种族主义者”。我觉得,正是辩方律师所采取的这个策略,搅混了这一锅水,在一个相当清楚的审理逻辑上蒙罩了一层迷雾。

  接近尾声,人们的情绪都显得激动不安。辩方的“种族策略”更是在那里添乱。法庭外,被害者高德曼和辛普森的家属分别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谈话。高德曼的父亲是犹太人,他说,把言辞中含有种族主义倾向的佛曼,比作杀害了千百万犹太人的希特勒,根本是比喻不当。他还说,卡可伦雇佣的保镖是来自“伊斯兰之国”,他就没什么资格谈种族主义的问题。这里我略为解释一下,老高德曼这样说,是因为“伊斯兰之国”是法拉肯领导的,他就是我以前提到过,马康姆·X的女儿始终怀疑他是杀害自己父亲凶手的那个人。法拉肯在美国是出了名的反犹太民族的另一类种族主义者。辛普森的家属则也发表谈话,为辛普森的律师辩护。种族话题终于越炒越热,新闻界也不断公布黑人和白人对辛普森“是否有罪”不同观点的比例。法庭外,开始聚集一些民众,有的高叫“释放”,有的则回应“有罪,DNA”,还有人大叫:“让陪审团裁决,这是美国!”

  检方最后为结辩安排了一个戏剧性的高潮,一边播放妮可以前在辛普森冲到她家里时,她向警方报警的录音,在她惶恐不安的声音背景下,银幕上,是巨幅的两名受害者满身是血的尸体照片。总之,在这几天里,检辩双方都已经充分运用了他们有可能利用的一切办法,包括各种展示手段,去说服陪审团。历时九个月,聆听了127名证人的审判,终于走向判决。伊藤法官给予陪审团最后的指示。这些指示主要是美国法律对于陪审团的规定。法庭上一片肃静,伊藤法官一字一句地,清楚地念了两遍。其中有,法律规定,陪审团在合议之前,不得互相讨论案情;在合议之前,不得对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审员必须按法律判断,而不能参杂自己的好恶;陪审员不得轻信双方的律师,要以证据为依据;陪审员不得由于对双方律师的印象好坏而影响对证据的判断;在双方的证据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倾向于相信证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上面的最后一条。在辛普森的案子里,始终没有出现过直接的证据,所有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是所谓外围的“情况证据”。这时,最容易出现双方证据有矛盾的情况,而美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是站在保护被告的立场上的。

  法官给出这些指示以后,这个案子就正式交给陪审团了。对于陪审团的研议时间,专家的猜测都在十天半月不等。在这段时间里,已经没有律师什么事儿了。如果陪审团对于法官最后的指示不清楚,或者对法律上还有什么问题,法官会给他们法律上的指导。除此之外,法官也丝毫不能再给这个案子任何影响了。对法官来说,案子已完全交出去了。由于大家对于研议时间的估计比较长,因此法庭几乎是空的,就连从不离开的高德曼的家属都不在场,法庭上只有辛普森和他的一名不太唱主角的律师在陪伴着他。

  可是,就在不到四小时的时候,这十二名陪审员表示他们已经作出裁决,然后,神情严肃地进入法庭,把装着裁决的密封信封交给了伊藤法官。辛普森面容凝重地盯着他们看,他当然也想看出一点蛛丝马迹来。但是,他们之中只有两个人向他这个方向投了一眼,其他人的眼光都避着他。一般分析,陪审员避开被告的目光,十之八九不妙,所以,当辛普森离开法庭的时候,看上去脸色阴沉。法官决定第二天早上十点钟拆封宣布。

  当天晚上,全美国的人都在猜,什么是陪审团的裁决。所有的情况细节都被专家搬出来分析了又分析,但是,依然莫衷一是。

  尽管你已经知道了结果,我还是决定把宣布裁决留到下次再写,回想宣布时全美国的激动,至今还觉得很有意思。可是,我要再想想,对于辛普森案,我到底还要告诉些你什么。

  祝

  好!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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