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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当他们回到家里以后,接到通知,孩子再一次以同样的中毒症状病危,最后抢救无效,孩子死了。这位妇女被地方检察官以一级谋杀罪起诉入狱。入狱之后,在等候审判的时候,她发现自己又有了身孕。她始终否认自己有罪,可是除了她的丈夫,其他人都将信将疑。

  在法庭上,最有力的证据是医院的报告,证明最后化验发现,临死前,孩子的血液中总共还有约半汤勺的毒液。这位妇女有一名律师,他的辩护策略显然不能使人信服。最后,她被判有罪,处以终生监禁。她不服判决,开始上诉。这时,她生下了第二个孩子。孩子一生下就和父亲一起生活,过了不久,第二个孩子发生了同样的中毒症状。孩子的父母又忧又喜,尽管孩子又有问题,但是至少证明这和这位妇女无关。但是检察官不同意以第二个孩子发生的情况否认前面的起诉。也许是什么人为了救出那位母亲,存心又给第二个孩子喂了冷却液呢?

  这时,她雇用了第二个律师。当时她自己经历了漫长的灾难之后,已经心灰意懒。律师在同意接下这个案子之前,也对她到底是否毒死自己的儿子吃不准。她又由于前一个律师办案失败,对律师失去信心。因此,一开始,他们之间的沟通并不好。但是当那名律师真正相信了她之后,全力以赴展开调查,最后他找了许多医学专家,发现冷却液在体内的半衰期是一个小时,也就是说,每过一个小时就会有一半被排出体外。这样的话,根据那位妇女最后一次喂奶的时间,到孩子抽血化验的时间间隔这样计算,如果化验时还能确定孩子体内有半汤勺冷却液的话,他妈当初得给他一下子灌下去六加仑!

  这份证明一出来,检察官马上把起诉给撤了。经过医学专家对她的第二个孩子的反复鉴定,证实他们的孩子有一种非常罕见的遗传疾病。发病的症状就活象是中毒。而医院的化验室当初肯定是先入为主,马虎从事了。至今,这名妇女还保留着对医院化验室起诉的权利。

  这个案例至少使我了解到,一个看上去已经掌握了科学证据的案子,并不是意味着律师就没有事情可做了,更不是意味着就不会再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

  在辛普森案审理期间,还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子,一名二十多岁的妇女被控抢劫,由受害者作形象辨认确定是她。这类案件,受害者的指认,往往成为关键的证据。她本人不仅提供不出不在现场的证明,而且根本说不出事发的时候自己在什么地方。她否认有罪,但是,最终还是被判有罪入狱。在她坐牢大概七个月左右的时候,真正的罪犯因其他案件被捕,同时供认了这桩抢劫。这时,大家才发现,这两个妇女长得非常相象。

  事实上,嫌疑犯表示认罪的情况是最皆大欢喜的。当然,也有一些罪犯虽然不认罪,但是却明显属于“垂死挣扎”,比如,有大量证人目睹其犯罪,证据确凿,当场人赃俱获的。就象我在前面提到的,在纽约地铁开枪滥射的那名黑人,他手持半自动步枪,在车厢的走道上边走边射,总共造成六人死亡,十九人受伤。他也是在法庭上宣布不认罪的。同时,他不要律师,要求为自己辩护。由于事情发生在拥挤的地铁上,证人(包括受伤的幸存者)很多,这个牙买加移民却在自我辩护中宣称,所有的证人都是因为他是黑人而在陷害他。尽管他不否认枪是他的,但是他辩称是别人从他手中拿走了枪,杀了人再把枪还给他的。他在法庭上也是西装笔挺,侃侃而谈,以奇怪的逻辑自比是圣徒受难,但是我相信当全体陪审团员一致通过,认定他的六项一级杀人罪“罪名成立”的时候,肯定不会有丝毫的心理负担,也不会有任何人相信他是被冤枉的。

  困难的是那些没有证人亲眼看到犯罪过程,嫌疑犯则坚决否认有罪。在这种情况下,要确认罪犯有时是非常困难的。你从刚才我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有时即使有证人,都会发生指认错误。有化验报告,也有可能产生偏差。但是对于涉嫌的这一个公民,就很可能要为一个证据上的偏差而付出一生的自由作为代价。你必须理解这一点,在美国这样一个把公民自由看得高于一切的国家,是没有一个人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的。一个无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国人认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

  当辛普森案冗长的作证阶段把全美国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时候,有一天,我和一群美国朋友在一起聊到正在进行的审判,大家开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师,拿这场审判开玩笑。后来,其中一个名叫戴尔希的白人女孩说,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么,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却待在牢里。对于这一点,所有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

  我逐步理解了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原则,他们一般来说,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在这种情况下,我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因此,在法庭上,检察官最重要的,是要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在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对于他和妮可的离异始终没有想开,而且在他们分开之后,曾多次到妮可居住的地方,不仅发生争吵,还情绪失控动手打过妮可,以至于有一次当他愤怒地冲向妮可住所的时候,妮可吓得打报警电话。这一类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这一录音在法庭上曾一再播放。同时,妮可还在银行租了一个保险柜,里面有她被辛普森殴打以后脸上带伤的照片,还有一份遗嘱,似乎也在暗示辛普森对她有生命威胁。再者,其他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内,都提不出使人信服的有动机的其他任何嫌疑犯。

  可是,这一切都还不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包括出租车司机所提供的证词等,也还不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在作案现场没有人证的情况下,真正有份量的,应该是那些现场的血液取样DNA检验报告,以及血手套,血袜子等物证,但是提供物证的同时,检察官必须向陪审团证明,取证是科学的,证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

  同时,辩方律师却根本不必去证明什么,辩方律师所必须作的事情,就是对证据提出怀疑,并且使陪审团对证据的可信度也发生怀疑,那么,就胜利有望了。

  在检方证人非常漫长的作证过程中,辩方律师竭力使人们相信,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是警察栽赃的结果。说实话,我一开始是不相信这样一个方向有可能走得通的。要让陪审团相信这样一个看上去很离谱,而且非常异乎寻常的假设,实在是太难了。在我看来,有几个地方辩方律师使人感觉很勉强。比如,他们假设妮可有可能是被哥伦比亚贩毒集团杀死的,因为妮可有吸毒的历史,如果大量购买毒品又不能支付的话,犯毒集团是有谋杀此类客户的情况。但是,这种谋杀一般都十分“专业”,不仅用枪,而且干脆利落,从此案的现场看根本不象。更何况这只是猜测,没有任何依据。另外就是他们对冯警官表现得过分的攻击。他们还曾提出,辛普森在运动生涯中,身体受过伤,这些旧伤导致他根本不可能做到去刀夺两命,可是辛普森在从球场上退役之后,偏偏不甘寂寞,拍摄了大量商业性的健身录像带。检方马上在法庭上放起了这些录像,只见镜头前的辛普森体魄强健,动作自如,还不停地在开着玩笑,看得他自己和辩护律师都哭笑不得。

  但是,有几个地方他们显然是成功的,首先是指出了取证过程的操作不规范,血样保管有漏洞,提出辛普森被警察抽去作化验的血少了一些(暗示有人利用了这份血样去栽赃,给栽赃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还提出辛普森作案时间的疑问。另外,给陪审团留下深刻印象的一个场面,就是让辛普森试戴在现场拣到的那双血手套。尽管检方此后调动了一切手段证明手套的本来的尺码是合适的,只是有些缩水了,但是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两只大手硬撑进显然偏小的手套,我相信这样一个景象比任何说明给人留下的印象都更为强烈。

  尽管如此,当检方的证人纷纷作证完毕的时候,并没有给人一种形势明朗的感觉,也丝毫看不出辩方有绝对取胜的迹象。在美国,被告被警察掌握了一大堆证据,却反过来指责警察是栽赃,这种情况毕竟还是罕见的。如果被告的律师不拿出点什么绝招来的话,很难取信于陪审团。同时,形势不明朗的状态,对检方也是一个不详之兆,因为这说明检方的证据仍处于被挑战的过程之中。

  在这一段时间里,辛普森本人也尽了他最大的努力在外界争取同情。他设立了一个免费的热线电话,以收集寻找凶手的线索,以巨款悬赏捉拿凶手,同时他还在牢里写了一本书为自己辩解。从我的感觉,这些举动收效甚微。人们依然将信将疑。

  当时,在我周围的美国人中间,很多人都倾向于认为辛普森也许是杀了人,大家的依据主要还是凭感觉,觉得除了他之外,实在找不到另外一个人有这样说得过去的杀人动机和那么多疑点。同时,他们也多数认为辛普森最后能够“脱身”,因为他们都熟悉美国的司法制度,感觉检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无可挑剔的程度。因此,作为这样一个重大案件的定罪,很可能是不够的。

  今天就先写到这里。

  祝

  好!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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