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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李监督”


  大规模的奏谏,姶于翁同龢回京以后的七月,李光昭“报效木植”案爆发以后。李光昭是广东客家人,寄居湖北汉阳,是个贩卖木材茶叶的小商人,自称曾经在安徽报捐知府。同治十二年冬天进京勾结贵宝等人,具呈内务府:“情愿将数十年商贩各省,购留各种巨木,价值十数万金,砍伐运京,报效上用,不敢邀恩,并请派员同运,沿途关卡,免税放行,颁发字样,雕刻关防,以便报运。”内务府大臣公议,颁发关防,政体攸关不可行;但报效木材,准其报明地方官,点明根数,报请督抚给照,免税放行。朱批:“依议”。不经军机,便算照准了。

  这李光昭是个无赖,在湖北并有被控未结之案。及至奉旨准许报效木材,立即大肆招摇。鄂督李瀚章、川督吴棠均有密折揭发其人其事,但李光昭胆大妄为如故,最荒唐的一件事是,在香港以“圆明园李监督代大清皇帝与洋商立约”,购买木料,并具呈内务府,说山中巨木,非一两年不能出山,恐误园工之用,特为亲自航海,购运洋木,价值三十万两,陆续将抵大沽口,请奏明派员点收。

  其时贵宝等已经发觉李光昭的行径,大成问题,为了卸责起见,不肯派人验收,“请饬下直督就近派员,按该员所禀根件数目,验收造册,咨送内务府;一面由该督迅速设法运赴图明园工程处查收。”

  七月初三,直隶总督李鸿章奏报真相:李光昭在福州由旗昌洋行经手,买法商木材三船,总值五万余银圆,言明到津付价,提货迟延,每日加船价五十元。李光昭付过定洋十元,所欠尚多,不但不能提货,且旗昌与法商分别提出控告,美、法两国领事,正向津海关道交涉中,法领事且请拘留李光昭,勿令逃走。

  奏入,穆宗震怒,交李鸿章严行审究;同时注销“李光昭报效木植”案。八月十六日李鸿章覆奏,将勾结内务府的情形抖了出来,李光昭是由内务府候补笔帖式成麟的关系,认识了署理堂郎中贵宝,“伊思若到四川等省进山伐木,用工本银三千两,可报效值银一万两。旋向贵宝说愿报效十万两银木植,分十年呈交。经贵宝带见堂官,允令呈请核办。”

  这段话中,李鸿章不愿得罪内务府,内幕还是有所保留的。李光昭之自愿报效,最大的目的是借此获得免税的优遇,挟带走私,三千两银子的木材,可售一万,利润两倍有余;而报效三十万两实际上仅费九万银子。至于贵宝之支持其事,当然亦不仅是为了园工,暗中还有合伙走私图利的密约。

  李光昭出京时,成麟偕行,至湖北一打听,方知入山伐木,非三年不能出山,工本太重,于是改计至香港购洋木。李光昭原意是想找个人来垫本钱,结果事与愿违。而成麟急于想办好这个差使补缺,表示货到天津,他可以向亲戚借了钱来付货价。于是一面由成麟携带木样回京,呈报内务府;一面由李光昭改至福州购货。及至货到天津,成麟未借到钱,无法提货,致起纠纷。李鸿章追出原订洋文合同,“内有圆明园李监督代大清皇帝与洋商立约”字样。

  在覆奏中,李鸿章定了李光昭的罪名:“该犯冒称园工监督,到处诳骗,致洋商写入合同,适足贻笑取侮,核与诈称内使近臣之条相合,自应按照诈传诏旨,及诈称内使近臣之律问拟。两罪皆系斩监候,照例从一科断,李光昭一犯合依‘诈传诏旨斩监候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李光昭奉旨“严行审究,照例惩办”,即为“钦命”犯,照例审明实情后,应解送刑部定罪;而径以一省刑名长官的资格,定为死罪,并不请示可否,且不照“诈称内使近臣律”而照“诈传诏旨律”拟罪,亦是为了回护内务府。

  因为“诈称内使近臣”则成麟与其同办一事,会见洋商时,假冒身分,必然彼此抉隐,成麟即脱不得干系,归案并办,难免牵涉到贵宝及内务府堂官。故径以“诈传诏旨律”定罪,此系一人之事,不涉他人;事实上是不通的。洋商既非清朝皇帝的子民,并无遵奉诏旨的义务,即令“诈传”,亦无作用。翁同龢后来鬪不过李鸿章,即因李鸿章一直与内务府及中官维持着良好的关系;而翁同龢不屑措意于此之故。

  由于李鸿章的维护,虽经御史参劾,内务府大臣及贵宝、成麟均有“革职”的行政处分;将“交通舞弊”的情节,轻轻放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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