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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只允许丈夫休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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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可以离婚的?《韩非子·说林上》中有个故事:有个卫国人对即将出嫁的女儿说,你要积点私房钱,为人妻而被休掉是常有的事,很难指望白头偕老。女儿出嫁后果然积攒起私房钱来,被婆婆发现,休了。清:离婚图结果她带回来的钱,是嫁妆的好几倍。在我们看来,也许觉得那对卫国父女不够厚道。可是,他们这样做也实在是有苦衷的。因为古代休妻实在是太容易了。 东汉学者郑玄注释《仪礼·士昏礼》说:妇人年五十不能生育,必被休掉,而且不能再嫁。不能生育还只是妇女被休的理由之一。《大戴礼》说:“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汉代的社会生活中,就有以“七出”为由与妻子离婚的。如东汉姜诗的妻子因为没有给姜母打水而被休;西汉王吉的妻子因为偷窃邻人树上的枣子而被休,东汉明帝的老师桓荣的妻子因无子而被休等等。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是比较被动的。 到了唐代,在“七出”之上,将“三不去”写进了法条:“持舅姑(公婆)之丧;娶时贫贱,尔后富贵;有所受无所归(娘家没人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丈夫随意休妻。除此之外,唐朝法律还明文规定:夫妻“义绝则离”(《唐律疏议·户婚律》)。意思是: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允许离异,不管提出离婚的是男方还是女方。敦煌文书中的唐代放妻书中还有对妻子再嫁的祝福:“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可见唐人对离婚的态度还是比较开明的。 到了宋代,妇女离异或寡居改嫁,受法律保护。《宋刑统》中规定:夫妻关系不好,双方愿意离婚的,法律予以认可。以后进一步规定:丈夫去世,家贫无法生活的,居丧百日后可以改嫁;“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可见,宋人的做法还是很有人情味的。但在宋朝,不许妻子主动要求离婚的观念有所抬头,因此元代以后,特别是明清,妇女的离婚权被日益剥夺,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的事例很少,取而代之的则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安于现状的观念。 哪些情况属于“夫妻义绝”? “义绝”是指夫妻因为某种事情的发生已经情义断绝。《唐律疏议》中的义绝包括下列情况: (1)夫殴妻子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3)妻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4)妻与夫缌麻以上亲戚有奸情,或夫与岳母有奸情。 (5)妻想害夫。 (6)夫将妻嫁出(卖妻)。 法律规定,夫妻义绝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如果不自动解除这种婚姻,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予惩罚。“义绝”的规定到明清时更为详细。《清律集解》对义绝的解释有两条: (1)如丈夫在远方,妻子的父母要她改嫁;或上门女婿被岳父母赶出,另招新婿;及纵容妻子与外人通奸。 (2)丈夫殴妻造成折伤;强迫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行骗将妻嫁出;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典雇,把妾装作姊妹嫁人。 清代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也是因为当时社会底层往往因为贫穷,而将妻子作为财产进行“典当”和“嫁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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