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笔记杂录 > 郎潜纪闻四笔 | 上页 下页
田亩丈量


  《皇朝文献通考》、《大清会典》、《户部则例》,均载部尺: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此定例也。江苏等省旧有田亩,准用本地旧弓,不用部弓,惟升科田亩始用部弓,此变例也。

  盖各州县旧有鱼鳞册,积数皆用六归,以六尺为步,与部章五尺为步者迥异。

  故官书定制虽限用部弓,而于旧有田亩未尝不任用旧弓,以从民便也。牧民者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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