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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


  §第四十三章

  1998年8月5日下午2点,中国音响界第一例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案在北京正式开庭审理,法院第四审判庭国徽高悬,审判长高坐法台正中,审判员分坐两边。原告深圳乐圣音响有限公司由法人代表赵青总经理、诉讼代理阎希成、蒋汉臣律师三人出庭,被告北京格律诗音响有限公司由董事长欧阳雪和总经理肖亚文两人出庭。

  此案由于媒体的前期炒作以及商业伦理、音响价格走势、伯爵公司高价收购、败诉既跳楼等诸多热点,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庭旁听区座无虚席,有来自16家新闻媒体派出的记者,有音响业内人士,有社会问题研究机构的人士,也有音响发烧友。庭审情况,北京星际有线电视台法律频道向北京地区进行现场直播。

  此时,在距离法庭12公里之外的北京梅林宫饭店,还有一个人正独自坐在豪华套房的客厅里通过有线电视关注着庭审进展,这个人就是此案的核心人物——林雨峰。

  他坐在宽大、舒适的沙发里,面前的茶几上摆着一瓶冰镇的可口可乐、一包香烟和一只玻璃烟灰缸,电视里庭审的声音夹杂着房间里中央空调微弱的响声。他静静地看着电视里庭审的场面,旁听区的座无虚席和诸多新闻媒体的参与让他感到宽慰,他对诉讼结果已经不放在心上了,他所期待的是真相大白,是通过庭审把幕后的丁元英推到媒体评论的前台。法庭里惟一让他感到不舒服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仅仅是两个20多岁的女子,格律诗公司连个律师都没请,这其中既有人数、性别、年龄、专业的不对称,又有强弩之末与四两拨千斤的不对称,这使乐圣公司的阵容既成了两个女子的陪衬,又受到了丁元英的轻视。

  电视里,法庭调查阶段正在进行——

  原告代理人蒋汉臣律师正在发言:“被告以违反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为手段获得产品低于正常的生产成本,以伪造商品产地的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产品的生产阶段就已经存在不正当竞争,那么延续到市场的也必然是不正当竞争。被告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以乐圣旗舰套件为主要组件的格律诗音箱,势必会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误以为乐圣公司的产品暴利,以至产生反感和排斥,致使乐圣将不再是最受发烧友信赖的品牌。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造成乐圣公司生产销售系统全面陷入瘫痪,严重损害了乐圣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品牌形象,必须依法承担侵害责任。”

  接着,蒋律师向法庭出示证据:

  蒋律师出示的证据里除了音箱生产厂家、音箱制造行业专家、音响行业协会、技术检测部门分别出具的23份成本评价意见书和一份由乐圣公司计算的格律诗音箱最低成本综合评估报告,更重要的证据是原本由被告提出的证据,一份是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一份是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诗音响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宗旨的决议》,还有一张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音响机架生产过程录像光盘。

  蒋律师经过审判长的准许,当庭播放了农民生产过程录像,然后发言道:“为了说明事实真相,我们就不能不提到一位表面上似乎与本案无关的重要人物,那就是格律诗公司和王庙村生产基地的总策划人丁元英。我们钦佩丁先生与格律诗公司扶贫的善举,但是正如大家所看到的,这种生产方式没有土地、厂房的投资,没有安全保护、环境污染和各种社会保险的成本,没有休假,没有福利,没有老人和孩子的概念……这种所谓的扶贫就是让我们的农民兄弟不惜牺牲家园和健康而在那种恶劣的条件下廉价出卖劳动力,以换取格律诗公司得以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本钱,无异于奴隶式的剥削、榨取,这种成本对于法制与文明的工业化生产根本没有可比性。”

  法庭现场是两台摄像机同时拍摄,镜头不断地转换、变化。林雨峰一边专注地看着蒋律师发言,一边更加专注地观察记者和旁听群众的表情反应。蒋律师的发言情绪激愤、措辞严厉,列举了有关法律依据,阐明了原告主张。当蒋律师提到“总策划人丁元英”的时候,记者和旁听群众都程度不同地呈现出诧异和探究的表情。

  根据法庭调查顺序,下面将由被告方格律诗公司的当事人阐述观点。

  肖亚文毕竟是警官大学刑侦系毕业而又有一些社会阅历的女人,心理素质稳定。她拿起早已准备好的应诉提纲镇定地发言道:“审判长,各位法官,刚才原告代理律师已经向法庭陈述了事件经过,我就不再重复了。在此,我向法庭陈述如下几点意见:一、凡是商业竞争都具有排他性,因此我对本公司合法竞争的排他性不做辩解。二、原告诉称我方伪造商品产地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如果从王庙村订购箱体就算商品产地,那么乐圣旗舰套件占格律诗音箱63%的成本,其音箱产地就可以标识深圳吗?没有法律根据。三、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不是由哪个人口头认定,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上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独立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商务互动关系。”接着,肖亚文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北京格律诗公司音箱喇叭、箱体、接线柱、标牌、包装箱等音箱组件进货发票
  北京格律诗音箱成本明细表
  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
  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诗音响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宗旨的决议》
  古城王庙村与北京格律诗公司音箱箱体的订购合同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音响机架生产过程录像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个体工商户证词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成本核算表、生产成本原始记录

  ……

  原告和被告双方经过法庭陈述和出示证据之后,法庭调查的焦点很快明晰了。诉讼双方都清楚,事实不一定胜于雄辩,事实得益于雄辩。法院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但是追求与实际之间本身就存在距离,法院通过证据最终认定的是法律真实。

  审判长说:“原告之所以诉称被告伪造商品产地及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隶属关系,其证据作用是为了证明被告在产品生产阶段就已经存在不正当竞争。现在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王庙村个体工商户与格律诗公司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二、王庙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方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双方就这两个焦点问题提出证据和辩论意见。”

  肖亚文说:“审判长,我请求法庭准许我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说:“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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