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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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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律师以大家风范的姿态淡淡一笑,说道:“伪造商品产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此项诉讼理由的意义不在于跟损害赔偿有没有直接关系,而在于辅助证据链,争取印象分,暗示和强化法官的心理倾向。” 市场部经理拿起《乐圣公司经济损失估测报告》说:“这个文件大家都看了,公司六家直属经销商,三十六家代理商,统计乐圣旗舰存货2170对,生产部库存331对,生产线停工半成品100对,总计2601对。因受格箱的价格打压,必须降价一半才有可能被市场接受。每对音箱按1950元的损失计算,仅此一项就损失500万。再加上停产滞销造成的房租、工资、机构无效运行、名誉损失费等等,600万元的赔偿要求不为过分。” 蒋律师说:“从诉讼技巧上说,虽然诉讼请求是一回事,法院支持多少是另一回事,但是绝对不可不主张。从决胜策略上说,乐圣公司是叫牌的一方,格律诗公司只能跟进,没有选择,600万元的争议标的对他们有威慑作用,以他们那点资产,仅律师费一项打赢官司也是破产,诉前就动摇他们的心理防线。当然,律师事务所也是高标的的受益者。” 人事部经理发言道:“我有个疑问,乐圣与格律诗既没有旧怨也没有利益冲突,甚至从优惠价提供套件以及志伟与叶晓明的交往上看,两家的关系还很融洽,那么格律诗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是出于回笼资金的考虑还是蓄谋已久?如果是蓄谋已久,那就说明有战略上的考虑,那么他们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蒋律师说:“如果他们知道会被起诉,也知道会败诉,那就只有一种解释,逼你这种知名企业跟他打官司,道个歉,赔你十万八万,搞个噱头讨好发烧友,以新闻效应提升品牌知名度,花钱不多影响不小。但是这个事件根本没有十万八万的概念,你停产滞销的时间即便只按3个月诉讼期计算,直接损失也在300万元,够他们破产三次。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导致我们败诉,就是他们的音箱成本合理,那这个合理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非神即鬼。我们和法官都是无神论者,如果乐圣不是和人斗,而是和神斗,真败诉了也是虽败犹荣。” 人事部经理微微皱了一下眉头,说:“我不能完全同意蒋律师的说法,我觉得有情绪化和精神胜利法的成分。我们面对的是两百多张嘴吃饭的问题,是董事长倾注了十几年心血的基业,不是一句虽败犹荣就能放下的。” …… 会议在一种严肃而必胜的氛围里进行,每位与会者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会议对诉讼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林雨峰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观察会议进程。此时他从座位上站起来,说道:“格律诗事件无论对方是出于什么动机,客观上都已经把双方逼到了你死我活的境地。我说过,乐圣公司只有矛,没有盾,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因此,我对起诉组做如下要求:一、以吃掉格律诗公司为目的,以损害赔偿导致他们一夜之间资不抵债为手段,拒绝任何形式的调解,务求置敌于死地。二、在诉讼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格箱的发烧设计和苛刻工艺,既表现我们实事求是的胸襟,又能更有力地说明成本,也为胜诉后运作这款音箱做铺垫。三、拨专款找几个写手,在报刊和网上大造声势,充分利用这个事件的新闻效应提升乐圣的信誉和品牌知名度,进一步巩固市场,强化乐圣公司在Hi-Fi领域的权威地位。” 总经理赵青说:“这一战,是乐圣与格律诗的生死之战,双方都是一口气的事,喘过这口气就活,喘不上来就死。吃掉格律诗,我们就传递出了一个信息:老虎屁股摸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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