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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


  在深圳,宏远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立光接受了专案组人员的询问,主要内容是——

  侦查员:你与宋一坤在上海分别后,他来找过你或者你去找过他没有?

  周立光:没有。我们之间有几次电话联系,互相问个好,从没见面。

  侦查员:电话联系中,你们讨论过什么事情没有?比如向你借钱?

  周立光:绝对没有,我对我所讲的情况可以负任何法律责任。不过,假如他真有困难找到我的话,我一定会尽力帮助他。

  侦查员:为什么?

  周立光:我很敬重这个人,有思想,有性格。

  另外,专案组在安河市侨务部门的配合下,通过非官方渠道与罗马的某个有一定活动能力的华侨取得电话联系,委托他通过适当的方法了解一下夏英杰的生活以及欧亚文化艺术传播公司的资产状态。罗马的信息很快反馈回来,与宋一坤在海口所提供的情况完全吻合。这就是说,宋一坤的资产状况是清楚的。

  对宋一坤的调查是周密细致的,各路调查结果汇总、分析,没有发现疑点。宋一坤的生活从时间、地点、人证、物证,一切都清清楚楚。在专案组的第三次案情分析会上,对宋一坤的情况进行了论证。

  有一点是至关重要的:无论策划这场骗局的幕后人有多么高明,策划骗局,决不可能在专利产品研究出来之前进行,这是一个分界线。

  冒名刘东阳的人首次出现是在安河市,参加一个招商引资大会,时间是九三年十一月中旬,宾馆的记录和招商大会的工作人员都证实了这一点。而宋一坤与方子云的见面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月下旬,两者之间相距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那么,假设方子云撒谎了,假设那次见面宋一坤接触到产品资料了,假设宋一坤就是幕后人。宋一坤从接到资料到分析、研究、策划,到筹集两百万元资金,到挑选、确定执行人,到联系、购买各种假证件,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要完成这样大的工作量,几乎不可能。即使能做到,这种大规模的筹资和突发性的人员变动也不可能没有一点痕迹。

  再者,假设幕后人是宋一坤,他的动机是什么?要知道,云阳公司的前景非常可观,其长远效益决非骗局的利益可比较,没有理由将这样好的形势断送掉。况且,夏英杰出名、出国,他们有自己的公司和事业,有文化层次很高的社会活动,没有必要去铤而走险。

  更重要的是,宋一坤没有两百万元的资金条件,没有执行人的人员条件。

  于是,宋一坤被排除嫌疑。

  于是,侦查工作陷人僵滞。

  专案组重新对案情进行研究,认为这场骗局中有两个现象不容忽视——

  一、冒名刘东阳的人出现的时间与具备策划骗局条件的时间相比较,前者的时间明显超前,这可能说明,在方子云还没有征寻投资商之前,诈骗组织已经存在了。

  二、骗局是在合法经营利益高于诈骗利益条件下收场的,从策划者利益驱动的心理分析,不符合逻辑,这其中一定有非常特殊的原因。

  因此,专案组大胆提出了这样一种假设:

  策划者是一个专业诈骗集团,具备资金、人员、组织等一系列运作条件,有丰富的金融、法律知识,有一定的诈骗经验和系统的策划能力,专门在社会上物色适合诈骗的对象,一旦发现便能迅速捕捉目标实施诈骗,而不需要任何筹集资金,选配人员,制做证件等前期准备工作。方子云的项目被策划者选中完全是一种偶然性,因为这个项目具备了策划者预先设定的某些条件。

  策划者在云阳公司发展前景看好的情况下收场,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担心投资人的身份由假到真、由黑变白的过渡当中出现差错,前功尽弃,所以不得已而为之。二、诈骗的运作资金可能是挪用公款,有严格的使用时间,必须在预定的期限内归位。

  根据这个假设,专案组重新划出了一个侦查范围:一、策划者十分熟悉安河市,有可能是安河市人或在安河附近。二、策划者具有专业知识强、运作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投入资金额较高,其公开身份很可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三、策划者有可能是金融系统的人,或与银行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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