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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六


  ——对福地的声音有什么样的感觉?用一句话说。

  “怎么说呢?听起来像男人的声音。”

  ——你说对电话里的女人说,佐山君在吗?我是冈野。其实,我是冈野这句话你没说吧?

  “我是冈野这句话说了。”

  ——接电话的女人说,对方没报名。

  “哪可能是她记错了。”

  ——接电话的人是到佐山屋里访问的福地藤子,你刚才不还说福地是个头脑聪明的女人吗?

  “啊,她是福地?”

  ——福地藤子是这样作证的。

  “我确实说过自己的名字。”

  ——你听到电话里是福地藤子的声音,吓了一跳,自己的名字也没说,杀死枝村幸子的事也没告诉佐山,对吗?

  “我打电话不是为了把杀死枝村幸子的事告诉佐山,而想告诉他我看到了尸体。”

  ——你说福地藤子的声音像男人,既然她的声音有这种特征,即使在电话里你也该听出来。

  “我没以为是福地的声音,那是个年轻女人的声音。”

  ——你听出是福地的声音,便不能在电话里坦白犯罪事实了。可是,你误以为刚才已报过姓名,说过我是冈野,知道事后被调查时,不能否认过电话这件事,便说成是住山那儿有个年轻的女人。福地否认亲见地说过‘道夫,电话’这句话。

  “不,我确实听到过。是个年轻女人的声音,就是那样说的。”

  ——你净撒谎,不然你就是脑子出毛病了。

  “我没撒谎,不过心里很乱却是真的。”

  ——那么我再问你,你说电话是在枝村幸子的公寓附近打的,其实不是,是在坐出租汽车回家的路上,在X叮X丁目一家香烟店里的公用电话上打的,香烟店的老板娘已经作证。

  “我记得是在电话亭里打的,说不定是记错了。这么说也许是我记错了。由于A航空公司的工作,我急得三四天前神经衰弱了,再加上看到枝树的尸体,意外的打击使我心慌意乱,六神无主。”

  ——你是刚刚杀害枝村幸子,所以心情激动,思绪紊乱。你想把这些说成是神经衰弱造成的。

  26.检察官的推理

  枝村幸子被杀约一年之后,东京地方法院以杀人罪判决冈野

  正一无期徒刑。《刑法》第199条规定对杀人者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官要求处以死刑,但判决减刑一等。

  “证据”是案发的29日晚9时许,冈野外出归来时穿的运动衫左袖口上的血迹和右袖口上的污点。血迹同被害人枝村幸子的O型血型一致;污点是呕吐物,被害人被杀时曾有呕吐物,经验查,二者一致。

  还有指纹。枝村幸子的房间附近有许多冈野正一的指纹,门把手、椅子扶手、桌子边、门边的墙壁、橱柜中的咖啡碗上都有。指纹有新的,也有旧的。冈野平时经常到枝村的房间里去,所以他的指纹新旧都有,不过新指纹是不是作案时留下的,一时难以断定。

  冈野说29日晚上8点左右进入幸子的房间时,幸子已经死了。如果真是这样,作案就在此之前,因此冈野8点左右留下的指纹就不能说是作案时的指纹,而是作案时间之后的指纹。这是被告冈野的辩解。然而,判决接受了检察官的指控,驳回了被告和辩护的辩解。

  勒在枝村幸子脖颈上的丝纱巾上有幸子的淡淡的指纹,没有冈野的指纹,这条纱巾是幸子的,原来挂在衣橱里,作案时被当作绞杀凶器。

  “纱巾上没有被告的指纹,是因为被告没使用过那条纱巾,因而不是被告所为。”辩护人辩解。

  “丝纱巾在绞杀时拧皱了,凶手是用力拌的,柔软的丝织物上很难附上指纹,而且这样拧也很难查验出指纹。”检察官反驳道,“被害人穿的衣服肩膀和靠近肩膀的背上以及手腕部分,都查验出有被告的指纹,因为身上的衣服是化纤织物,质地厚硬。这不是证据吗/

  对此,被告和辩护人申述:

  “看到幸子躺在地板上,被告不知她已经死亡,便把她抱了起来。因为手在她背上摸过,指纹便道留在被害人衣服的肩膀、脊背和手腕上,被害人的鼻血和呕吐物也是那时候治到运动衫袖口上的。”

  判决没接受这位辩护人的申述。

  下面是证言。

  证言之一是,目击者说到被告在当晚8点15分左右从公寓四楼慌慌张张地走下楼梯。

  时间同四楼幸子房间里发案后不久是一致的。分明有电梯,为什么要走楼梯?想来可能是怕乘电梯的人多,为了避人眼目,才选择了很少走人的楼梯;而且,被告在楼梯上遇到证人时把脸扭到一边,这也使人相信这一事实。

  证言之二是关于被告在作案后用公共电话给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打电话。

  被告说,由于接电话的女人同佐山说话时显得关系亲密,便一句话也没说就挂断了电话。但佐山道夫和福地藤子的证言说,福地藤子接电话时没说过亲见的话语。

  被告为什么不用公共电话将发现尸体的事报告警察,却要在电话里通知使山道夫?那是因为被告是真正的凶手。这就是说,被告一时冲动杀死枝村幸子,作为事后的心理,他感到对不起被害人的未婚夫,于是想隐瞒自己是凶手这一点,只把幸子死了的消息告诉他。这样的先例在一时冲动而杀人的犯罪中并不少见。然而,被告很快意识到通报这一消息是危险的,于是在佐山接电话之前挂断了电话。

  证言之三是被告的恐慌心理表现在行为上。

  被告说给佐山道夫的电话是在公寓附近的电话亭里打来的。据X叮香烟店老板娘尾谷久子自去,当晚8点半左右,一辆从西面来的出租汽车停在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一个同被告一楼一样的男人,使用店里的公共电话,只说了一两句就挂上话筒,回到出租汽车上,朝东面驶去了。因为行迹奇特,所以印象深刻,看到刊登杀人案件的报道,便前来报告。枝村幸子的公寓在该店的西面,被告的住宅在东面,而店前的道路是连接两地的直通线路。

  遗憾的是没找到那辆出租汽车的司机,但根据老板娘描述的面孔特征、眼镜、身材和身高、米黄色底茶色格条运动衫等特点,证明使用香烟店公共电话的人就是被告无疑。

  关于这一点被告在被审问时一开始反复申述自己的论点,可是渐渐地便沉思起来,接着说很可能是吧,忽而说也许是自己记错了。这些细虽与否认作案无关,但这些现象却充分说明了被告在作案之后内心的恐慌和混乱。

  ——检察官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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