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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〇


  失误勾消——真会有这种事情吗?元子张大了眼睛茫然出神地呆视着前方。

  “我的话你若是不信,请再去法务局港派出所查看一次。”

  “可是,可是……”元子竭尽全力说:“您昨天在电话上,不是说今天把土地让渡给我吗?”

  “我确实说过让渡,但我没说让渡土地呀!”

  “那么,您说的是让渡什么?”

  “教导!我要对你这贪婪的财迷禀性给以教导,这就是我要让渡给你的东西。”

  桥田把手掌温暖的拿破仑酒,象是味道格外甘美的样子一口咽了下去。

  元子跑出了Y饭店,迎面就驶来了等客的出租汽车,她马上乘车朝东麻布的法务局港派出所方向奔去了。

  “失误勾消。”——世上会有这种事吗?

  土地所有权根据在法务局的登记,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保证没有问题的。那种转移登记也是在法律允许下进行的。法律是公认的真理,不能有一点空隙让人可乘。在法律保护下的转移登记,就象穿上了铠甲一样保证安全,个人初步错误之类的内容,不可能以“失误”等名义溶进转移登记中去,那样就削弱了转移登记的法律作用,法律也不应该承认这种失误,更不应该向这种失误让步,勾消原来的转移登记。

  元子虽然这样确信自己的看法,可是桥田那严肃认真的语言和表情,也看不出是撒谎。桥田的话究竟是为了暂时逃避现实而撒谎呢?还是真的确有其事呢?元子一时揣摩不透,心情也随着不安起来。桥田说的假若不是事实,他怎么敢骂元子是贪财迷呢?更不敢用“让渡教导”的话来羞辱她。但是另一方面,桥田因为元子要把他的土地白白敲诈去,他不能不怀有满腔的忿恨,对元子的辱骂,也可能是这种忿懑不平的发作。

  元子在半信半疑中,反复考虑着各种可能性。她心情急躁,巴不得马上就看到登记簿,又怕亲眼看到那可怕的事实。她心情沮丧,忐忑不安,在出租汽车里坐了二十分钟,简直不能自己。

  她沿着法务局港派出所的石阶跑了上去,气喘吁吁地来到柜台前站下来。

  办事员拿出一张查看登记簿申请书交给她,并用好奇的目光看着她那苍白的脸。

  元子把登记簿一打开,映入她眼帘的内容是:

  地点:港区赤坂第四条街四十六号。
  土地号:17638。
  内容:宅地
  面积:192.42平方米。
  事项栏:所有权转移,昭和五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原因,昭和五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买卖。
  所有者:品川区荏原第八条街二五八号,桥田常雄。

  以上的事项栏被红笔勾消了,又写了以下内容:

  事项栏:此栏内所有权勾消。昭和五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原因,失误。

  元子看着看着,不觉眼前朦胧起来,唯一留在瞳孔里的印象,就是登记簿上那打X的红线。

  桥田没有撒谎,被法律保证的土地,又由于法律承认失误而被勾消,这也是法律保护的。登记簿上写的日期,正好就是桥田所说的十天前。怎么能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元子百思不解地抬起了头。可是办事员没有理她,而是和外边进来的人说话去了。另外的工作人员正在打电话,没人理她。

  元子有气无力地推开门走出去,下了石阶。那石阶本来很低,但元子的脚步却踉踉跄跄,仿佛要跌倒似的。

  沿路是并排挂着“司法书士”招牌的办公所。元子信步走进一家,里面没有其他客人。

  气色不好的代书人站在桌前迎接元子,桌上竖着一排法律方面的书。

  “有事向您请教。”元子立即开口说:“关于土地转移登记方面的事,所谓因失误勾消是怎么回事?”

  代书人面对这眼睛充血的女客,似乎有点惊奇。不过,司法书士办公所就开在法务局附近,经常接待有这种事的客人,所以代书人认为这位女客大概也是其中之一吧,便朝元子微笑着点头,说:“在不动产登记法里,不论采用什么手续,不应该有所谓因失误而勾消的规定。但是,在民法第九十五条中,有所谓‘失误’这一项。”司法书士告诉元子。

  “您说的第九十五条是什么?”

  “这一条是‘法律行为要素中,如有失误,其表示意思无效。’这条就是失误勾消的依据。简而言之,就是在原来登记的时候因为弄错了,登记无效。就是这个意思。”

  “土地转移登记是在买卖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买卖的失误是什么意思呢?”

  “那是作为原则提出来的。但是,如果是不动产的买卖,双方都说那是错误的,也没有办法。作为法务局,不得不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但不能把‘失误’的字句记在登记簿里,只有用‘勾消’的方式来处理。”

  “土地的买卖,是要动用大量资金的,怎么会发生失误呢?”

  “您说得对。不过,这里还有一些内情,例如,父母把所有土地传给子女,要交大量的赠与税。如果害怕交税而又取消赠与的时候,就借口转移登记的子女名字错了,以此为理由申请勾消。如果这种手续是在征税期来到之前办理,那明显就是一种偷税的手段。登记所即使是明白这些内情,但是如果当事人执意坚持说是登记错了,登记所也没有办法。”

  原来桥田是钻了这个空子,搞了一场恶作剧来欺骗我?元子正在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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