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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


  “不是,说出‘举起手来’的同时就抓住了钱夹。”

  “他一说‘举起手来’,你马上就自动地举起手来,对吗?”

  “对。”

  “你一举起手来,被告马上就伸手掏钱夹,对吗?”

  “是的,先生。”

  “速度有多快?”

  “立即。”

  “能否向陪审团演示一下,到底有多快,好吗?”

  证人相当敏捷地把手举起来。

  “好,”梅森说,“被告掏你的钱夹时,假若他用左手,他就会挡住你的上身,你能看到的只能是他的头顶。他的头发会顶住你的下颌,只有在这样的位置上,他才能做到你所申明的一切。”

  “哦,我……是的,先生,你说得对。”

  “当他扯下你的领卡时,他仍然是右手握枪吗?”

  “是的,先生。”

  “用左手扯下了领卡,对吗?”

  “是的,先生。他死劲地一扯,脱开了领结,那是一件25美元的针织手绘艺术品。”

  “当他探身越过你的腿部去抢坐在你右侧的那个女人的坤包时……”

  “拉维娜夫人。”证人抢着说。

  “当然是的,”梅森冷冷地说,“当他探身去抢拉维娜夫人的坤包时,你所看到的只能是他的背部。他那时正好探身越过你的腿部,对吗?”

  “对,先生。”

  “抢坤包时,用了多长时间才探身越过你的腿部抓到那个包?”

  “哦,可能没有超过2之秒。”

  “这一点你能肯定吗?”

  “哦,也可能是3秒……就算4秒吧,我想只能这么说,从2秒到4秒吧,梅森先生。”

  “你的领卡是用某种保护方式固定在领带上以防丢失的,对吗?”

  “是的,先生。”

  “被告伸手抓住领卡,把它扯了下来,对吗?”

  “是的,先生。”

  “掉得很顺利吗?”

  “他那么一扯,的确很顺利,他把针织领带扯破了。”

  “那一扯用了多长时间?”

  “还是那句话,2到4秒。”

  “好的,被告伸手从你口袋中掏出钱夹用了多长时间?”

  “还是那句话,2到4秒。”

  “然后被告关上车门,转身就走,对吗?”

  “是的,先生。”

  “仍然握着手枪?”

  “是的,先生。”

  “仍然用右手握着?”

  “是的,先生。”

  “关门用了几秒钟?”

  “不足2秒,我想应该是1到2秒。”

  “那就是说,你并没有在作案的全过程中一直盯着被告的面部,对吗?”

  “这个,我……这个,没有,没有老盯着。”

  “那么,他探身越过你的腿部时,你只能看见他的后颈,他伸手掏你的钱夹时,你只能看到他的头顶,当他扯下你的领卡时你只能看到他的头顶,他转身用左手关上车门时,你看不到他的面部。直到他说出‘举起手来’这时,你才有可能看到他的脸,因为你已经证实过这之前你一直在盯着信号灯。”

  证人极度地局促不安起来。

  “那么,”梅森说,“你只是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扫了一眼他的面孔,可能没超过1秒钟。”

  “我没有那样说。”

  “你自己算一下你所提供的时间吧,”梅森说,“在你的讲述中,每一个动作都要花费2到4秒钟的时间,你申明过,全部抢劫过程可能不足10秒,也可能在5秒内完成,因为在抢劫过程中,甚至连交通灯都还没有来得及变换。好,现在请转向陪审团,阿彻先生,以秒为单位。告诉他们,你清楚地观察到被告的面孔用了多长时间?”

  “这个,我……”一阵沉默。

  “请回答问题。”梅森道。

  “我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不会超过1秒钟,对吗?”

  “这个,我……事情发生的那么突然,梅森先生,我很难确定。”

  “确实是这样,”梅森说,“你只是在一眨眼的,转瞬即逝的工夫里扫了一眼抢劫你的那个人的面孔。既然发生了抢劫,那么你就只好认定那个人就是被告。”

  “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我认出了被告。”

  “好的,”梅森说,“让我们重新回到案发的那天夜里。你手里拿着点烟器。”

  “是的,先生。”

  “你把点烟器举到面前要点烟,对吗?”

  “是的,先生。”

  “在盯着信号灯的同时,还要让烧红的点烟器接近香烟,对吗?”

  “我想是的,先生。”

  “太好啦,”梅森说,“那么,你的眼睛是盯着红色信号灯,还是盯着点烟器?”

  “两个都照顾到,主要是信号灯。”

  “信号灯很亮吗?”

  “相当亮,先生。”

  “你同时还看着手中拿着的点烟器吗?”

  “是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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