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东野圭吾 > 名侦探的守则 | 上页 下页 | |
四九 | |
|
|
而除了A、B、C三人,还有几位也需要借用英文字母取名,包括厨师E、打工的服务员F与G。他们三人住在离度假小屋稍远的别馆里,以距离等物理性条件来看,他们是绝不可能犯案的。 此外,还有一位投宿于度假小屋的非一般游客——清一郎的年轻情妇桃川好美。清一郎的妻子十年前去世了,桃川好美常跟着清一郎来度假小屋,两人就住在三楼清一郎专用的房间里。 当然,嫌疑最大的就是桃川好美了。我和天下一将她单独叫到其它房间侦讯。 “清一郎来山庄之后,举止有没有甚么不寻常?” “都很平常啊!在床上也照样是一尾活龙呢!”好美答得很直接。 “请问二位在睡前聊了些甚么?”天下一问道。 “嗯……,我们聊了爱吃的东西,还有他说要买戒指给我……”说到这,好美皱起眉头,“啊——可是他死了呀!戒指的事怎么办嘛!” “清一郎先生很早就入睡了吗?”天下一继续问。 “不知道耶,因为我先睡着了。啊,不过他好像很在意时间哦,一直在看手表。” “看手表……?”天下一一脸纳闷地看向我。 桃川好美离开后,我叹了口气。 “我看她这种个性,凶手应该不是她。摇钱树死了,却一点也不难过,看样子她真的只是拿钱办事罢了。” “不不,搞不好是精湛的演技呀。”天下一提出反论,“有可能她晓得要是哭得太夸张,反而会遭到警方怀疑,所以故意装出一副毫不在乎的模样。” “唔,我想那女的可能没那么聪明喔。”接着我干咳两声,悄声说道:“欸,这次的案子到底是哪种类型啊?” “说到这个啊……”天下一咧嘴笑了,这位小说主角已经换上一副看热闹的旁观者嘴脸,“哼,谁知道呢?天下一系列演了这么多集,作者的点子也差不多用尽了吧。” “别吊我胃口了,你一定知道答案吧!该不会这次又要在遗世独立的空间里找凶手了吧?” “这次的确包含了‘孤立宅邸’的要素,不过这并不是最主要的诡计。你想想,这次无论凶手是谁,意外性都很低呀。” “这么说也是,原来还有个主要诡计啊……这次尸体是在上了锁的中庭里被发现的,所以是你最讨厌的那个……吗?”我说不出口。 “才不是‘密室’诡计咧!”天下一面露不悦,“一楼那座中庭的确是由四面玻璃包围的密闭空间,但别忘了,对于二楼与三楼而言,那儿可是个开放空间。” “也对,而且虽然陈尸地点颇奇特,还不足以构成‘不可能的犯罪’……哎哟!那主要诡计究竟是甚么啦?” “我想大概是……”天下一竖起食指说道:“‘凶器’吧。” “凶器?” “你认为这次在命案现场为甚么找不出凶器?” “因为凶手担心凶器会成为指认出自己的证据,所以处理掉了。不是吗?” “很合理,凶器常会成为重要的破案线索;相对地,要是找不到凶器,搜查很容易陷入瓶颈,因为警方无法解释死者是如何被杀害的,这么一来就算嫌犯的嫌疑再重大,也不能将其逮捕。” “所以作者这次才会设定为找不到凶器的命案?” “很有可能。换句话说,这次的主题便是必须推理出‘凶器为何’。” 我沉吟着。“这次死者的死因是刺杀,手、大腿与胸部共三处,全是被利刃类的凶器所伤。” “乍看之下,合理的推测应该是短刀或生鱼片刀之类的,不过我想一定不是这么平凡的凶器。” “你的意思是,凶手多少会下点工夫在凶器上头?” “没错。” 就在我俩抬着杠时,町田清二回来了。 “呃,我带警察先生过来了……” “终于来了啊。”我站起身。 领着十多名警察前来的谷山署长一脸穷酸相,穿着退流行的西装,一脸谄媚地笑着向我走来。 “哎呀呀,听说有东京来的警部先生在场,这下安心多啦!我们这种乡下地方很少发生甚么大案子,更别说杀人案了,这可是我们警署成立以来头一遭遇上凶案呀!老实说,我们一路只顾着赶来,压根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呢!” “那么,不知是否方便让我以支持的形式加入搜查呢?” “当然没问题!请别说甚么支援,您就尽量吩咐吧!毕竟我们署里的人都是第一次办命案吶!” 我当然是欣然接受了,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发生。警官一旦走出自己的辖区,就和普通民众没两样。何况所谓“警部”只是个地方公务员,要是想越区插手办案,通常只有被当地刑警大骂“闪一边去”的份。 然而,要是照现实走的话,小说会写不下去,于是我接受了谷山署长的好意,接下指挥权。 “那就麻烦各位,在这栋度假小屋内彻底地搜索与采证!凶手应该还没离开这里,凶器也一定还在度假小屋中!” “知道了!” 谷山署长立刻率领部下前往每间客房搜索。 就这样,两个小时过去了。一如天下一所料,到处都找不到凶器。 “说到最有名的凶器诡计,还是首推‘冰之短剑’吧!”天下一坐在管理员室里啜着咖啡说道:“或者‘干冰短剑’也行,两者都有过了段时间就会融掉不见的优点,这次的案子也该率先考虑到这个可能性。”天下一说。 “应该不是干冰哦,因为这个深山里鸟不生蛋的,干冰只能从外头带来度假小屋,很难长时间维持短剑的外形直到行凶时。不过若是冰剑,客房里有冰箱,制作上倒是不难。” |
|
|
|
虚阁网(Xuges.com) |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