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阁网 > 东野圭吾 > 名侦探的守则 | 上页 下页 |
| 四一 |
|
|
|
走下阶梯,我们来到一间四壁都是水泥墙的房间,一名男子正仰躺在房间正中央,多香子见状,惨叫一声便昏了过去。 “所有人通通不准动!”我说着走向尸体确认身分。死者是大黑次郎,一把登山刀插进他的胸口,出血量并不多。 我立刻找了部下过来处理,兀自低喃着:“可恶,被摆了一道……” 在刑警的重重包围之下竟然发生了命案,警方的颜面完全扫地,因此我更是拚上老命,对大黑家的每一个人严密地进行侦讯。当中我最关注的,就是大黑和夫,因为在一朗与次郎父子死后,大黑制药的经营权就落在和夫手上。单凭这一点,我便将他贴上“重要嫌疑犯”的标签。 “快点招认吧!是你杀了那两个人吧!” “不是的!我甚么也没做!我怎么可能做那种事!”哭丧着一张脸的和夫极力否认。 然而,由于我们找不到决定性的证据,无法逮捕和夫。我不禁盘起胳膊沉吟着:“唔……,难道凶手其实是次郎本人?他为了某个原因杀死了父亲,之后却受不了良心苛责而决定自杀……嗯,没错!绝对是这样!这么一来,一切都说得通了!” 眼看部下就快被我的推理说服,天下一不知打哪儿突然冒出来说:“不,凶手另有其人。” “你干嘛啊你?这里可是警方的搜查本部!闲杂人等快给我滚出去!” “不相信的话,请现在就和我走一趟大黑邸吧!我将在那里揭露凶手的真面目。” “外行侦探嚣张甚么!哼,有意思,走就走!我倒要看看你的推理能推出甚么名堂!” 于是我带着部下一同前往大黑邸。 按照往例,所有命案关系人聚集在宽敞的客厅里。众人环视之下,天下一慢慢跨出一步,这是侦探小说中常见的场面。 “各位。”天下一说道:“这次的案子,就连身为名侦探的我也感到十分困惑,最主要的原因是,凶手的形象实在太模糊了。究竟是甚么样的人物?又是为了甚么杀人?一切几乎无迹可寻。于是我试着分析——若要成为本案凶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我大致整理出三点。第一,凶手非常熟悉大黑家的事,因为他不仅晓得一朗先生爱吃巧克力,甚至知道地下室的存在。第二,次郎先生被杀害的那一晚,凶手人在大黑邸内。第三,凶手就是将那支绿色原子笔扔进一朗先生书房垃圾桶里的人。” “笑死人了,这大黑家所有人都满足你说的三项条件啊!”我说。 “的确,所有人都符合第一与第二项条件,但第三项条件就不见得了。” “怎么说?” “我想就连管家绀野小姐也不知道吧,命案那天早上,一朗先生是自己清理书房垃圾的。他将垃圾装进塑胶袋,拿到玄关旁放着让下人收拾。我从那袋垃圾里找出许多撕毁的书信文件,显然是书房清出来的东西,可能是一朗先生不想被他人看到内容,而很难得地自行清理垃圾桶。” 我不禁暗暗惊呼。我想起来了,那天我们初来大黑邸时,的确看到一包垃圾放在玄关旁,原来那是大黑一朗自己拿出来丢的。 “一朗先生清完垃圾之后,垃圾桶应该是空的。换句话说,那支原子笔是在之后才被丢进垃圾桶里。那么,有谁能这么做呢?当时人在外面的和夫先生与樱田先生是办不到的,而敦子夫人、多香子夫人、次郎先生与管家绀野小姐四人案发时都在饭厅或厨房里。综合大家的证词,能确定的是,在巧克力被送到人在客厅的一朗先生手上到发生不幸之间,并没有任何人进入一朗先生的书房。” “也就是说,没人有机会将原子笔丢进垃圾桶?”和夫问道。 “没错。”天下一点头。 “这就怪了。照你这么说,凶手不就不在我们当中了吗?”我望着天下一的侧脸说道。 “不,凶手就在我们之中。” “但你刚刚又说……” “警部。”天下一面向我说道:“完全满足三项条件的,在我们之中只有一个人。” “是谁呢?”我问。 “是谁?” “到底是谁?” 大黑家的人也一齐追问。 天下一先是深深吸了一口气,慢慢呼出之后,舔了舔唇说道: “能够在宅邸内自由活动,又能将原子笔丢进一朗先生书房里的人,就是你啊,警部。” 他的手指向了我。 在场所有人都睁大了眼,发出惊呼。 “你在胡扯甚么!不要胡说八道!” “干脆点承认吧!”天下一说:“你藉着听取证词的名义进到一朗先生书房,趁机偷偷将原子笔丢进垃圾桶。” “太可笑了,我杀他的动机是甚么?” “别再装傻了,我都调查清楚了。” “你开玩笑也要有个限度吧!调查我?查个屁啊!”我嚷嚷着。 “我找到凶手购买巧克力的那间店,也拿你的照片给店员看过了。你当时似乎是戴着口罩进店里的,但店员还记得你额头上那道伤痕。” 我不自觉地摸了摸额头。的确,这儿有道伤痕,是我年轻时被某个罪犯割伤的。 “还有另一个证据。还记得次郎先生遇害那天晚上,我不是问你是不是跑去偷吃巧克力吗?那是因为,我看到警部的白衬衫上沾了巧克力色的污渍,但我想那并不是巧克力,而是杀害次郎先生时溅上的血迹吧!只要拿那件衬衫送验,真相就会大白了。” “唔……”我一时想不出话语反驳,只能直挺挺地站在原处。 “怎么可能……,警部先生怎么会……,为甚么要做出这么残忍的事……”大黑敦子说不下去了,一脸难以置信地摇着头。 |
| 虚阁网(Xuges.com) |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