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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我们将破案几率分为十种等级。

  假如警方现场逮获现行犯,这种破案几率为百分之一百,称为第一等几率;假如警方没有在现场逮捕凶嫌,但是有直接证人可以提供凶嫌的姓名和地址,警员可以轻而易举逮捕之,此为第二等几率;假如现场的证人不能提供凶嫌的姓名,但是证人提供凶嫌及汽车特征,车牌号码,或是银行,商店,加油站等机构的录影机录下了凶嫌汽机车牌照,此为第三等几率;如果在现场采集到指纹,DNA等重要证据线索,此为第四等几率;如果在现场找到其他证据,如脚印,香烟头,汽车轮胎印或其他能提供侦查方向的重要证据,此为第五等几率;如果在现场只找到微物证据如,纤维,毛发等,这些证据无法直接指出凶嫌,此为第六等几率;如果现场只找到间接证据,如某些人作证嫌犯当天在案发现场附近等,此为第七等几率;如果警方只能从线民处获取到间接证据,大部分资料都是道听途说而来,此为第八等几率;警方手上只有很少的资料,如死因,或者只看到一个黑影子等,此为第九等几率;如果在现场找不到任何科学证据,又无人证,整个案件毫无头绪,此为第十等几率。

  如果案件几率在第一到第五等级,警方应该可以预期破案。如果是第十等几率的案件,往往很难破,除非凶嫌自白,主动认罪。在到达现场时,经过对现场和案件的整体了解后,我们首先会确定案件的破案几率,再来安排行动。

  这个案件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应属于第四、第五等的几率,有一些间接证据,但是仍缺乏直接的证据。因此,还必须利用这些已经掌握的资料来进行侦查。

  第5节 嫌犯剖绘

  物证除了经过化验对比可以确定涉案凶嫌外,还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刑事侦查人员常常以剖绘推理方法来缩小凶嫌范围。

  剖绘推理的前身叫做现场重演法,在四十年代,刑事侦查人员十分注重研究犯罪的行凶手法,认为每一个犯人在作案时都有一定的习惯性行为,破案后将嫌犯带回现场,重演犯罪过程,这样,侦查可以学习到更多有关犯罪手法的知识。

  这种注重犯案手法的侦查方法在农业社会很有用,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高,作案手法也层出不穷,手法不同的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加。此外,人权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律师都建议被告拒绝现场重演,因为现场重演就是无形中认罪。

  因此,现场重演的侦查方法不再使用,在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剖绘方法。

  犯罪剖绘的方法是利用统计资料和心理学来协助确定侦查方向。以强奸案为例,根据犯罪统计的资料,强暴犯一般为十六岁到三十九岁之间的男性,通常住在被害者住宅二十五里之内的地区;从强奸的方法和言语还可以推断出强暴犯的个人资料。但是法庭并不将犯罪剖绘的资料视为法庭上的证据,因为这种方法不算正式的科学,其中涉及了太多主观的猜测和推断。

  八十年代出现一种新式的侦查推理方法称为现场分析,主要着重现场的痕迹证据,譬如,如何进入现场,又如何离开,并推测其作案手法。从脚印的长度及深度,我们可以判断嫌犯走路的速度,是否残障,有没有背负重物,以及身高体重比例等;此外,我们也可以从手印推断案犯的工作性质和习性癖好。

  到了一九九O年,现场分析法进一步地改良为现场重建法。利用现场采集的科学证据,犯罪心理剖绘以及痕迹证据,综合推断整个案法过程以及凶嫌的犯案特征。同时还利用反物证方法来举证可疑对象不涉案的可能性,从而排除涉案对象;理清各项假设成立的或然率,从而找出侦查的方向。

  我们分析现场物证以剖绘可能的嫌犯。在查看死者伤口时,我们发现嫌犯杀人手法非常残忍,例如,约瑟身上被刺了三十多刀,都在同一个部位。这种杀人方法可称为疯狂杀人法。从犯罪手法的剖绘来推断,如果三十多刀都在相同的部位,通常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出于报复心理,凶手急于泄愤报复,因而加重出手;第二种是同性恋情杀;第三种是吸毒者杀人,由于吸毒后行凶,神志不清,出手也很残忍。

  约瑟是一位弱智残障,素来与世无争,不可能与人结仇,可以排除第一种可能性;他失明失聪,没有同性恋情人,第二种可能性也不存在;所以我们推测凶手很可能是吸毒后行凶。

  玛丽被刺了二十七刀,宁娜被杀了十四刀,从这些杀人手法来判断,凶手一定是个心恨手辣,年轻力壮的人,行凶时可能有共犯协助。

  现场有冲洗过的痕迹,此外嫌犯还打开厨房和浴室的水龙头,试图湮没证据,显示出嫌犯很可能是智商不低,稍有教育及前科的罪犯。再从受害者贵重物品被拿走来研判,本案很可能是一宗入屋抢劫,然后杀人灭口的命案。

  从洗手间墙上的巨型血手印推断,普通人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手掌,一般来说,只有打篮球的运动员才可能有八寸半长的手掌,因而凶嫌很可能参加过篮球队。

  我们也可以从现场的证据中举出许多反证,证实凯洛夫妇并没有涉案。例如,手表上并没有凯洛夫妇的毛发和血迹,洗手间和卧房发现的手印与他们的手印大小都不一样等,所以说他们涉案的可能性很低。

  第6节 现场重建

  凶案现场重建时,其中一个问题是,这三位被害者是否被同一把凶器杀死,刺杀时间的先后顺序如何,以及每个被害者确切的死亡时间为何。

  要确定案发时间,首先要掌握见到被害者生前最后一面的人证,以及最先发现尸体的人及其时间。经过调查,凯洛夫妇是最后见到受害者的人证,他们在星期五下午五时许将小孩放到玛丽家;而最先发现尸体的人也是他们夫妇俩,星期天下午二时许,他们来接宁娜时发现玛丽全家遇害。因此,案发时间大概在星期五下午五时至星期天下午二时这段时间内。由现场的证据,如开着的电灯和电视,手表停摆的时间,小女孩的睡衣,以及约瑟准备洗澡等,可以推定凶案发生于深夜十时左右,但是究竟是星期五晚上还是星期六晚上的十点钟成为刑事鉴识化验室和法医办公室各执一端的争执。

  法医人员也是刑事科学的一部分,他们一般接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利用解剖等医学方法来确定死因并提供线索。

  法医必须先判定他杀还是自杀,如果是前者,死因又是什么。在这椿案件里,三位被害者都是死于刀伤,一到现场我们就知道这是一椿他杀案。因此在这方面我们同意法医的判断。

  接着法医必须确定死亡的时间。这三位被害者是连续被杀,还是被杀时间有所间隔。

  我们通常可以观察尸斑,强硬程度,眼液里的钾离子浓度,胃内残余的食物,以及体温变化等等,来确定死亡时间。但是这只是一种估侧。常常也会出现误差。例如,如果尸体倒在冷气机旁,其推断死亡的时间和尸体倒在暖气机旁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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