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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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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亿人口的选民参加选举,这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也是一个空前规模的民主运动。 十二月八日,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其他领导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北京市西单区中南海选区的基层选举,投了自己的庄严一票。 到一九五四年六月至八月间,全国各地又先后选举产生了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代表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一点九九,少数民族代表占百分之十四点四四。 普选制的实行,使中国人民第一次自主行使神圣的民主权利。普选的成功,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在选举代表的过程中,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非常注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比例以及对他们的安排。 一九五三年六七月间,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的统一战线组织 问题和民主人士安排问题,并通过两个相关文件,⑤由中共中央转发全党。一九五四年三月三日,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统战部关于这两个文件的补充意见的文件。这三个文件,在实践中得到认真贯彻。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在国务院各部、委的三十五个正职中,非中共人士为十三人,占百分之三十七点二;国务院组成人员共四十七人,非中共人士为十三人,占百分之二十五点五。在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会的委员中,中共党员约占百分之二十七;在常务委员会委员里,中共党员约占三分之一。⑥这样做的结果,人民民主专政因为有了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社会基础,变得更加稳固,更加富有效能。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政治协商会议是否继续存在?它的性质是什么?它的任务是什么?这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和议论的事情。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开幕前两天,毛泽东召集党内外几十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就这些问题作出说明。 毛泽东开门见山地说:“主要的问题是政协的性质问题,是国家机关还是人民团体?”他明确指出:“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曾有人提出,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要相等或大体相等于国家机关,才说明它是被重视的。毛泽东回答:“不能这样看。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要区别各有各的职权。”“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⑦ 政协可以做些什么事情呢?毛泽东提出政协有五项任务。 第一项是协商国际问题。 第二项是商量候选人名单。 第三项是提意见。 第四项是协调各民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民主人士领导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五项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说:“学习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对马列主义有的人信得多,有的人信得少,比如有的政协常委他只爱国,不愿学习马列主义,也没有办法。要提倡努力改造思想,三勤夹一懒。”⑧ 毛泽东在这次座谈会上的讲话内容,有一份陈毅传达记录稿。根据这份传达记录稿,毛泽东还谈到下面一些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这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包括了各方面,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而不是多余的。” “蒋介石也搞过参政会,但他的做法是把本来有事可做的机关搞成无事可做的机关,他不敢也不愿意要这些机关起作用,他要的是扼杀民主。我们的做法,则是把本来没有多少事可做的机关搞成很有事可做的机关。” 谈到第四项任务时,毛泽东说:“我们国家内部是团结的,这种团结还在增强着,但这不是说没有矛盾了,在各种生活中还是有矛盾的。因此就需要提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需要加以调整。”他说:“内部关系要经常调整,政协就要担起这个任务。政协要把各方面的意见反映给我们,我们加以处理,所以政协大有事做。”有人担心政协是否会变成说闲话的机关。毛泽东说:“只要不是恶意,讲闲话也可以,这样可以使我们知道社会上存在着这样的意见。” 毛泽东最后说:“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一定要运用统一战线的武器。我们自己要有主张,但一定要和人家协商,不要把自己孤立起来,要发挥各民主阶级、各人民团体的作用。工农联盟是我们国家的基础,但还要懂得去运用在此基础上的广泛的与非劳动人民的联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样,动员起来的力量就会更多了,瑞金时代是最纯洁、最清一色了,但那时我们的事特别困难,结果是失败了。所以真理不在乎清一色。”⑨ 毛泽东的这些意见,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经过历史考验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仍然长久地延续下来,发挥着重要作用,形成为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民主协商、参政议政的政治制度,成为我国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 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宪法。宪法的起草工作推迟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作为制定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还处在酝酿和完善的过程中。毛泽东的主要精力用于解决过渡时期总路线及有关问题,一时还腾不出手来搞宪法。一九五三年十二月,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审定工作刚一结束,他便立刻投入到宪法起草工作中来。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于二十七日夜来到风景如画的杭州,开始做一项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关于这部宪法的起草经过,毛泽东在一九五四年六月作过这样的回顾:“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第二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起草的。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⑩ 陈伯达起草的宪法草稿,没有被采纳。从一九五四年一月九日起,毛泽东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又重新起草。 ⑤这两个文件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关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时安排民主人士的意见》。 ⑥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1955年1月17日。 ⑦《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84、385页。 ⑧《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85-387页。 ⑨陈毅传达毛泽东关于政协工作的指示,1954年12月。 ⑩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1954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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