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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根据我的客观主义理论(它并没有否认自我表现,但是强调它是微不足道的),作曲家情感的真正有意义的功能不是它们要得到表现,而是可以被用来检验(客观的)作品的成功或合情合理的效果:作曲家可以把他自己作为一种检验主体,当他不满意他自己对作品的反应时,他可以修改或重写他的作品(如同贝多芬时常做的那样);甚或他可以完全抛弃它。(作品是否动人,他将以这种方法利用他自己的反应——他自己的“健全的鉴赏力”:它是试错法的另一种应用。)

  应当指出的是,柏拉图的理论(4)在其非神学的形式上几乎是与客观主义理论不相容的,客观主义理论认为:作品的真实主要在于艺术家自我批判结果如何,而不是在于艺术家灵感是否纯正。然而,恩斯特·贡布里希告诉我,像柏拉图理论(4)那样的表现主义观点成了修辞理论和诗歌理论古典传统的一部分。甚至走得更远,以致提出对情感的成功描述或描绘取决于艺术家所具有的情感深度。并且它也许就是最后一个可疑的观点,即柏拉图的(4)的世俗形式,把任何不是纯粹自我表现的作品看作是“虚假的表演”或“不真实的”,它导致了音乐和艺术的现代表现主义理论。

  总括起来,没有神,(1)、(2)和(4)就可以被看成是艺术及其与情感的关系的主观主义和表现主义理论的表述,而(3)可被看成是这种关系的客观主义理论的部分表述,根据这种客观主义理论,正是作品成了音乐家情感的主要依据,而不是相反。

  现在转到音乐的客观主义观点上来,显然对于这种观点,(3)是不够的,因为它仅仅涉及音乐对情感的关系,而这不是使艺术具有意义的惟一原因甚或主要原因。音乐家可以把描绘情感并激起我们共鸣作为他的问题,就如同在《马太受难曲》里一样;但还有其他许多他要努力解决的问题。(这在像建筑那样的艺术中是显而易见的,在建筑中总有一些实际问题和技术问题要解决。)在谱写一首赋格曲时,作曲家的问题是要发现一个有意义的主题和一种起对比作用的附加旋律,然后尽可能地利用这个题材。而引导他的可能是一种受过训练的总的适宜感或“平衡感”。

  结果也许仍然是感人的;但是我们的赞赏可能是以适宜感——从接近混沌中出现一个天地的感觉为基础——而不是以任何被描绘的情感为基础。对巴赫的一些创意曲也可以这样说,他的问题是给学生提供作曲——解决音乐问题——的初次体验。同理,写作一首小步舞曲或三重奏曲的任务给音乐家提出了一个确定的问题,并且这一问题可能由于要求它应该适合于某一完成了一半的组曲而更为具体。把音乐家看作是在为解决音乐问题而斗争,当然这与把音乐家看作从事表现他的情感的工作是迥然不同的。(每一个人平常总是要表现他自己的情感的。)

  我已试图提供一种关于音乐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这两种理论之间区别的合理而清晰的观念,并且把这两种理论与巴赫和贝多芬的两种音乐联系起来,那时在我看来他们的音乐是如此不同,虽然我都热爱它们。

  对一个人的作品的客观主义观点与主观主义观点之间的区别,对我来说已成为最重要的了,并且可以说,自从我大约十七八岁以来,它使我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更为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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