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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13.两种音乐

  正是我对音乐的兴趣使我作出那时我认为是一个小小的智力发现(我应该说,是在1920年,甚至是在我对发现的心理学产生兴趣之前,在上一节和第10节中已作了描述)。这个发现后来对我在哲学方面的思维方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最后甚至导致我对世界2和世界3的区分,这个区分在我晚年的哲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它采取的形式是解释巴赫和贝多芬音乐之间的区别,或者解释他们探讨音乐的方法之间的区别。我仍然认为我的看法有些道理,即使我后来认为这种特定的解释过分夸大了巴赫和贝多芬之间的区别。然而对我来悦,这个智力发现的起源是与这两位伟大的作曲家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以致我才会用那时我借以想到的这种形式叙述。然而我不愿暗示我对这两位作曲家或其他作曲家的评论是公正的,找也不愿暗示我的评论不论好坏,对于已经写下的有关音乐的许多文章,增添了新东两:我的评论实质上是自传性的。

  这个发现对于我是个很大的震动。我既热爱巴赫又热爱贝多芬——不仅是他们的音乐而且是他们的人格,我认为,他们的人格通过他们的音乐就变得清晰可见了。(这和莫扎特是不一样的。在他魅力的背后隐藏着一些高深莫测的东西。)有一天,当我了解到巴赫和贝多芬与他们各自作品的关系截然不同时,我大为震惊,尽管把巴赫作为人们的样板是许可的,但是对贝多芬采取这种态度就完全不允许了。

  我觉得贝多芬把音乐作为一种自我表现的工具,对贝多芬来说,这可能是在绝望中继续生存的惟一方法。(我相信,在他1802年10月6日的《神圣市民的遗言》中提示了这一点。)再也没有比《菲岱里奥》更动人的作品了;再没有比这部作品更动人地表现一个人的信仰、他的希望、他的神秘的梦和他对绝望的英勇斗争。然而他心地的纯洁、他的魅力、他非凡的创造才能允许他以这种方式工作,而我觉得这种方式对于其他人是不允许的。我认为,对于音乐的严重危险莫过于试图使贝多芬的方式成为一种理想、一个标准或一个样板。

  正是为了区分巴赫和贝多芬对待他们作品的两种不同的态度,我引入了——仅为我自己——“客观的”和“主观的”这两个术语。这些术语可能没有很好地加以选择(这无关紧要),并且在像这样的语境中,它们对于一个哲学家来说也许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许多年之后,我高兴地发现阿尔伯特·施韦策于1905年在他关于巴赫的巨著的开头,就已使用了这两个术语。对于我自己的思想来说,尤其是在对一个人自己的作品的关系上,客观和主观的方法或态度之间的对照已成为决定性的了。并且它不久就影响了我对认识论的观点。(请看我最近的一些论文的题目,如《没有认识主体的认识论》或《关于客观精神的理论》、《没有“观察者”的量子力学》。

  我试图来说明,当我谈到(那时只是对我自己,也许还有几位朋友)“客观的”和“主观的”音乐或艺术时,我心中想的是什么。为了更好地说明我早期的一些思想,有时候,我将使用一些在那时我几乎是不能够使用的一些表述。

  我也许应该从批判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艺术理论开始:这一理论认为,艺术就是自我表现,或者是艺术家个性的表现,或者也许是他的情感表现。(克罗齐和科林伍德就是这种理论的许多支持者当中的两位。我自己的反本质论的观点含有这样的意思:问是什么?例如“艺术是什么?”决不是真正的问题。)我对于这一理论的主要批判是简单的:表现主义的艺术理论是空洞无物的。因为一个人或一只动物能够做的一切事情(与其他事情相比较)是某种内心状态、感情和个性的表现。对于各种人类的和动物的语言来说,这都是微不足道的真理。它也适用于一个人或一头狮子行走的方式,一个人咳嗽或擤鼻子的方式,或一个人或一头狮子注视着你或者无视你的方式。它适用于鸟筑巢、蜘蛛织网或者人盖房子的方式。换言之,它不是艺术的一种特性。同理,表现主义的或情感的语言理论是浅薄的、不提供信息的和无用的。

  当然,我并不打算回答“艺术是什么?”这种“是什么?”的问题,但是,我却认为使一件艺术作品成为有趣的或者有意义的是某种迥然不同于自我表现的东西。从心理学的观点来看,艺术家需要具有某些能力,我们可以把这些能力描述为创造性想像力,也许是幽默、情趣以及——在某种意义上——对他的作品的彻底的献身精神。作品就是他的一切,它必须超越他的个性。但这仅仅是问题的心理学方面,而且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仅仅具有次要的意义。而重要的是艺术作品。这里我首先要谈一些否定的方面。

  可以有不具有伟大独创性的伟大艺术作品,但几乎不会有一部伟大艺术作品是艺术家全力打算使之成为独创的或“非同凡响的”(除了也许用幽默的方式外)。真正的艺术家的主要目的是作品的尽善尽美。独创性是上帝的天赋——像天真一样,它不可能通过索取就会有的或者通过寻找就会到手的。认真地试图使作品成为有独创性的或非同凡响的,以及试图使作品表现出一个人的个性的做法,都必然会破坏所谓艺术作品的“完美性”。在一部伟大的艺术作品中,艺术家并不打算把他个人的小小的雄心强加于作品之上,而是利用这种雄心为他的作品服务。这样,作为一个人,他可以通过他与他的作品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成长起来。通过某种反馈作用,他可以获得造就一个艺术家的技艺和其他能力。

  我所谈到的可表明:使我印象如此深刻的巴赫和贝多芬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巴赫在他的作品中忘记了自己,他是其作品的一个仆人。当然,他不能不把他的个性深深地印在他的作品上,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他不像贝多芬不时意识到表现他自己,甚至意识到表达自己的情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看到他们代表了对待音乐的两种相反的态度。

  因此,巴赫在给他的学生讲授关于键盘乐器的低音部演奏时说:“它应该为上帝的荣耀创造一曲悦耳的和声和所允许的精神欢娱;像所有的音乐一样,它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原因也应当决不是别的,而是上帝的荣耀和精神的再创造。如果不注意这一点,那么确实就没有音乐,而只有恶魔似的嚎叫和喧嚷。”

  我认为巴赫希望把为音乐家的伟大荣耀所作的噪音排除在音乐的终极原因之外。

  鉴于我引用巴赫的那段话,我应当很清楚地表明:我所想到的区别不是宗教艺术和世俗艺术之间的不同。贝多芬的《D大调弥撒曲》说明了这一点,曲上题的词是:“从心中来——它可以再回到心中去。”还应该指出,我对这种区别的强调与否认音乐的情感内容或情感效果完全无关。像巴赫的《马太受难曲》那样的戏剧清唱剧描绘出了强烈的情感,而且通过情感上的共鸣激起了强烈的情感——也许甚至比贝多芬的《D大调弥撒曲》激起的情感更强烈。没有理由怀疑作曲家也感觉到这种情感;但是我认为作曲家感觉到这种情感,是因为他创作的音乐必定对他已产生了影响(否则,无疑他就会把这首曲子作为不成功的而废弃),而不是因为他首先沉浸在他那时在音乐中表达的情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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