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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8.律师生涯

  1952年12月,曼德拉在取得合格的律师证书后决定与奥立弗·坦博共同开办一个律师事务所。

  尽管在英国关于律师的丑闻不少,在美国对律师的评价甚低,然而在当时的南非,黑人律师则是人数极少而又备受尊重(当然是受黑人尊重)的职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黑人律师微乎其微。第一个有资格出席高等法庭的黑人律师是艾尔弗雷德·曼杰拉,他是由英国伦敦的林肯法律协会授予的律师资格,并在英国工作过。他于1910年回到南非,经过一番曲折,成为南非最高法院的初级律师。由于他多次成功地为非洲人辩护,生命几次受到威胁。第二位黑人律师则是曾任非洲人国民大会主席的塞姆博士。他是在哥伦比亚大学受的教育,又在英国受过训练,亦于1910年回到南非。1916年,他开始与曼杰拉合办律师事务所并为斯威士王国充当律师。1928年,哥伦比亚大学正式授予他法学博士称号。第三位非洲,人律师蒙基奥也是在英国伦敦的林肯法律协会受的训练。自这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几乎无人进入黑人律师队伍。这其中的原因是不难推测的。

  首先,很少有非洲人知道律师职业是对黑人开放的。在他们看来,律师只是白人专有的职业。其次,学习法律需要花一大笔钱,这是因为除了交纳一般的学杂费外,见习期间还需交纳保证金。第三,即使这些钱都能交得起,亦很少有白人律师愿意雇黑人法律学生当见习生,这又使很多有能力的非洲人望而却步。更重要的是,由于种族歧视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能否顺利地开业亦是个问题。难怪在1946年的一次统计中,黑人教师有13953人(主要是小学教师),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秘书总共才23人。

  尽管困难重重,二战以来,攻读法律的黑人学生愈来愈多,曼德拉就是这批人中的一个。这也有各种原因。收入颇丰是人们考虑的一个问题。由于各种法律增多,涉及种族关系的指控亦随之增多。而白人律师一般不愿为黑人出庭辩护,这为黑人律师提供了谋生之道。其次是律师的工作性质。它不像教师那样受种种局限,而是一种相对独立和自由的职业。而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律师的社会地位。利奥·库柏在他的著作《非洲资产阶级:南非的种族、阶级和政治》中引述了几位非洲人律师对这一职业的评价:

  这儿也有一种不断增长的非洲人意识的成份,人们愿意找自己种族的人。他们为我当律师感到骄傲,我也是第一个(指德班的非洲人)开始自己营业的。人们总喜欢找自己种族有重要职位的人去处理问题。

  人们想当然地把我当作领袖。他们在大街上和我交谈,邀我到他们家去听我的意见。他们说我的声望很高……只有我这一阶层的人到我家访问……医生和律师处在等级制度的最高层。

  律师有很高的声望。在婚礼上你会发现人们尽力使他们高兴,给他们安排的位置也很特殊,人们介绍他们时总是说“某某先生,律师”。

  然而,也有一批立志于黑人解放事业的非洲人选择律师职业的考虑更多是政治上的。有些是从教师转而攻读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作为教师,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将面临被解雇的危险,如姆达、索布克韦、列特拉卡、莫索朋等人当教师时在《非洲人》杂志上发表政治文章都只能用笔名,他们后来都转而攻读法学,最后成为律师,并在非洲人国民大会中担任领导职位。也有一些人自始就选择了律师专业,如曼德拉、乔·马修斯等。他们都深深认识到,尽管南非的法律充满了种族主义偏见,但要保护非洲人的生存权利,最好的现实武器仍是法律。只有在法庭上,才能更有力地揭露南非白人政权的种族隔离制度,更有效地教育广大群众。

  曼德拉从小就立志要当律师。但按规定他必须先有一个文学学士学位后才能开始读法律系。他一完成函授学习并取得黑尔堡大学的学位后,就马上开始读法学课程。他一直牢记着那位傲慢的哈罗教授的话:“黑人难以成为好的律师”,并立志要做出个样子来。坦博虽然拿的是理科学士,到约翰内斯堡后亦一边教书,一边通过函授学习法学课程。他于1947年在一律师事务所工作,到1952年亦取得了律师资格。

  这时,曼德拉和伊弗林已有了两个天真活泼的小男孩。大的叫滕比基利,曼德拉和伊弗林亲呢地叫他股比。小的叫马加索,这是为了纪念非洲人国民大会的第二任主席而起的名字。这位领导人为了对白人政权表示公开抗议而将自己用铁链捆在大街人行道的柱子上。尽管曼德拉工作极忙,但他仍尽量争取在周末抽出一点时间,驱车带着小孩出去转一下。他不是没有注意到,伊弗林已经对他的长期不归家很有意见,但有什么办法呢?他此时已担任非洲人国民大会全国副主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忙了。两人的感情裂缝在一天天扩大。

  曼德拉与坦博搭档可以说是天生一对。曼德拉开朗活泼,坦博稳重矜持;曼德拉遇事感情容易外露,而坦博则处理问题更为深沉。“上帝把我们安排到一块,”曼德拉有时开玩笑地说。在初建律师事务所时,他们遇到了种种困难。首先,是租房子的问题。根据1950年通过的“集团居住法”,南非的白人、非洲人和有色人种(混血人和亚洲人),必须分别居住在不同地区。实际上从1923年颁布的《土著市区法》起,城市黑人就被逐渐赶到专门为他们划定的城市郊区。在白人居住区,黑人存在的意义就是提供廉价劳动力。这些划定区域又称为“特居地”,不仅距离城市达10至15公里,而且人口掬挤且不卫生。有人是这样描写特居地住房的:“房屋既没有窗户,也没有其他透光的洞孔,里面只有一些可以折起来的木床和铺在地板上的褥垫。既没有下水道,也没有自来水,一些走运的人才有蜡烛或煤油灯。”在这种环境中开设律师事务所是不可想象的。同时,在黑人特居地开业等于丢掉了白人主顾,因为白人绝对不可能去那儿,更谈不上找到事务所。这在法律业务上无异于自杀。可是留在城区一是不合法,二是没有白人愿意租房子给这两位黑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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