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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〇


  §第十五章 《新爱洛绮丝》与《民约论》

  卢梭的艺术作品同他的政治思想是不可分割的。

  他的长篇书信体小说《新爱洛绮丝》所描写的是18世纪法国一位年轻教师圣·普乐和他的女学生贵族小姐朱丽的恋爱故事,与中世纪哲学家阿贝拉尔和他的女学生爱洛绮丝一样,都是以悲剧结束的。朱丽的父亲出于根深蒂固的封建等级偏见,坚决反对把女儿嫁给出身于第三等级的平民知识分子圣·普乐,并强迫她嫁给了贵族德·沃尔玛。圣·普乐痛苦地离开了朱丽的家。婚后,朱丽向她丈夫坦白了自己的这段恋爱史,沃尔玛表示对朱丽和圣·普乐的信任,并请圣·普乐回来。朱丽和圣·普乐两人朝夕相见,她极力克制自己的感情,但内心非常痛苦。最后,当朱丽由于一次意外事故患病濒于死亡时,她再一次向圣·普乐倾吐了她的从未泯灭过的爱情。卢梭在书中详细陈述了他的爱情观:啊,朱丽,你的感情过于丰富了,性情过于温柔了,真正的爱会贬低灵魂吗?不,即使由爱而产生的罪恶,也永远不会妨碍你对真理的崇拜和对名誉的热忱,因此,爱能使人超于自身之上。

  真正的爱,确实是人类关系中最纯洁的东西,而爱的神圣火光将纯洁我们的心灵,使我们倾向自然。

  只有爱才能使我们不至于受诱惑,使我们关心被爱的人。

  《新爱洛绮丝》是法国文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对17世纪浪漫主义文学的兴起有很大影响。

  1762年4月,卢梭的政治学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出版。前面我们提到过,卢梭在刚搬入退隐庐时给自己制定的计划中,首要的一个计划就是写一部《政治制度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只写了一个引言“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也就是《民约论》,是卢梭思想最深刻,最成熟的著作,也是世界政治学说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

  卢梭在这部著作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该书一开始就提出了两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他们就做得更对。”这种号召人民起来推翻专制统治,建立民主自由制度的信念,贯穿在《社会契约论》全书之中和卢梭的全部学说思想中。他与其他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一样,认为人类生活在原始社会的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通过社会契约,结合成为国家,放弃自然权利而获得约定的权利,因而仍是自由平等的。卢梭主张国家主权只能属于人民,法律是共同意志的体现。他认为,人民丧失原始的自由,只是由于政府滥用权力,而不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必然。

  当政府滥用其地位篡夺最高权力时,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普通公民处于暴力统治之下时,他们就有恢复其自然自由的正当权利。在这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同其他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区别就在于: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建立民主共和国,而洛克,孟德斯鸠则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霍布斯甚至主张建立君主专制制度;卢梭主张以革命手段推翻暴政,而霍布斯则反对用革命手段。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他认为,国家最高权力只能由国家全体成员的意志构成,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它是不可让与的。最多权力只能由全体公民行使,而不能由代表行使,因此,立法权只能属于主权者。从最高权力不可转让出发,卢梭推论出必须放弃人民代议制,代之以全民公决制;第二,它具有不可分割性。卢梭认为,最高权力是全体公民的意志,把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不正确的。

  他在批评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时曾风趣地说:“我们的政论家们(指孟德斯鸠)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权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好象他们是用几个人的肢体来凑成一个人的样子,其中一个有眼,另一个有臂,另一个又有脚,都再没有别的部分了。”卢梭认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论的错误在于他根本混淆了国家主权与政府这两个概念。恩格斯曾经指出,卢梭以其资产阶级共和主义《社会契约论》,间接地制胜了君主立宪主义者孟德斯鸠。

  卢梭的学说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最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是对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宣扬的国家来之于神,法律是神的意志的神权学说致命的打击。卢梭的学说对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积极影响,处在革命时代的各国资产阶级都曾把它当作“福音”,在人心中唤起了对自由和平等的热爱。俄国著名诗人普希金也曾把卢梭推崇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者”。但是,社会契约理论是违反客观实践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卢梭把国家说成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把法律说成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实际上掩盖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阶级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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