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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恶少“二熊”被判死刑

  孪生兄弟熊紫平、熊北平出生于高级干部家庭,湖北省红安县人,分别为杭州重型机械厂和杭州制氧机厂工人。自1974年5月至1978年8月,两人纠集犯罪分子马少华、钱永敏等人,结伙强奸、轮奸、奸污、猥亵妇女达百余人。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杭州市公安局先后逮捕了这伙犯罪分子。主犯熊紫平,品质极为恶劣,早在1971年在部队服役期间,就犯有强奸女青年的罪行。1973年退伍后,与罪犯钱永敏等勾结,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他采取欺骗、持刀恐吓、卡脖子等恶劣手段,强奸女青年7名,轮奸2名,奸污、猥亵、侮辱20余名。还曾将一名女社员毒打致伤,并敲诈手表一只。

  另一主犯熊北平从1974年以来,纠集罪犯马少华、王斌等人,结拜兄弟,自封老大,采取利诱、持刀威胁及种种恫吓手段,先后强奸女青年、女学生6名,轮奸4名,奸污、猥亵、侮辱女青年20余名,还私设公堂,向别人敲诈勒索现金手表等。两熊罪大恶权,民愤极大,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中熊北平认罪态度好,缓期2年执行(后熊北平在狱中自杀)。其他各犯,依法判处3至15年徒刑。1979年11月14日,杭州市6000多群众参加公判大会,表示坚决支持法庭的严正判决。

  ◎ “渤海2号”沉船事故

  11月25日,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内翻沉,船上职工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735万元。造成这次中国石油工业史上最重大的责任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石油工业部领导人严重违章,强行下达任务和瞎指挥。海洋石油勘探局领导人在接受石油部命令“渤海2号”紧急迁移井位的任务后,不认真考虑“渤2”钻井船队长的合理建议,对事故前一天天津、河北、山东等地气象台发布的大风警报未加重视,严重违反科学违章指挥,采取了违反拖船安全的错误做法,冒险降船、拖航,导致钻井船翻沉。

  事故发生后,“海滨282号“拖轮船长没有及时发出遇难国际呼救信号,也未及时测报“282号”拖轮和“渤海2号”船的准确位置,抢救落水人员不力。面对这一严重沉船事故,石油部迟迟不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与如实向上级报告情况,也未采取有力措施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此,有关人员受到法律和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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